小六升國七

請注意,國中新生入學每學年度規定不一,請參閱當學年度規定。

網頁公告與教育局法令有異,悉以教育局法令為準。

【112學年度國中新生入學規定(適用112年9月入學國七新生)】

 

相關法規與公告】

112學年度臺北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審查資料基本條件】


112學年度額滿國中入學優先原則(需符合前項基本條件)】

  同一優先順序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第一優先順序

     ※倘因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持有兩戶(以上)房子所有權狀,造成父母親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時, 於額滿國中辦理資格複審時提出兩戶房屋

         所有權狀(須有一戶座落於該額滿國中學區內,且父或母一方須與學生共同設籍),亦認定為父母與學生全戶設籍。

     ※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請出具身分證明資料

         及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則視為共同設籍。(具有漁保身分者比照辦理)

第二優先順序

第三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