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參加】的法定研習:
一、【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學生輔導法(103年11月12日)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二、【家庭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家庭家庭教育法(108年05月08日)第9條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註:教育部函釋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定義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特教研習】每學年至少3小時以上。(適用對象:全體教職員,其餘人員詳見依據說明)
※依據:
教育部依特殊教育法規定教育人員研習時數如下:
(一)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
(二)特殊教育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18小時 以上。
(三)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9小時以上。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6小時以上。
(五)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
(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每學年參加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
●【學校應辦理】的法定研習:
一、【自殺防治教育】
※法律依據:
‧自殺防治法(108年06月19日)第6條第1項:「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臺中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規定,本市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辦理 1 次學生自傷殺防治相關議題之教師增能研習,且教職員參與率須達 80%。
●【學校應辦理】的活動及宣導
一、【性剝削防治】:課程須至少2小時(適用對象: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工)
※法律依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13年8月7日)第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教育課程內容包括: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