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東區建功國民小學校園開放出租及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 98年2月23日新建國字第09800001號 民國101年3月2日修訂
民國103年3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3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新竹市東區建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新竹市政府102年6月25日府行法字第1020310859號令,為推廣教育及節能措施,落實社區資源共享,並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增加收益,發揮本校場所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校園係指本校所管理之場所施設。本校所管理之場所施設,於不影響原用途、結構安全情況下,可供為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之處所。
三、場所開放範圍:本校運動場、室外綜合球場、教室及體育館。
四、場所開放時間: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原則。
五、申請借用本校場所,應填寫申請表,於借用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所使用規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確定場所清潔及設施設備無誤後,於十日內無息退還。前項申請表、契約書、場所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
六、申請借用者自行放棄借用時,除保證金外,已繳之使用規費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事者得退還所繳使用規費之部分或全部:
(一)借用者因故無法如期借用並於借用前一日通知本校者,退還所繳使用規費之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無法如期借用者,退還所繳場所使用規費之全部。
七、由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校主辦之活動,免繳場所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由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校合辦、協辦或使用期間超過三日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國際性體育活動、勞軍活動、文教活動,經市府核准者,免繳場所使用規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社會處登記在案之弱勢團體申請使用各場所,除保證金外,各項費用減半收取。使用運動場館從事運動之團體免繳場所使用規費但仍應繳交水電費及保證金。前項辦理活動在三日以下者,由本校核准免繳場所使用規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供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學校場所,應訂定租賃契約並計收租金,租金計收標準依內政部或新竹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社區、機構(團體)長期借用者得視實際情況提供優惠。
八、本校校園場所開放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借用各場所,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如有損害
應負責賠償: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序良俗者。
3、有使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者。
4、有安全顧慮者。
5、變更活動內容者。
6、轉讓他人使用者。
備註:若以上辦法與防疫牴觸,以防疫規定優先。
備註:校園場地租借規範,會依防疫規定做滾動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