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家長依公文規定於辦理轉學時,父母雙方須親自到場並繳驗身分證件及簽名。
(一) 依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1 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00243645 號函辦理。
(二) 辦理本校學生轉、入學時,依下列事項辦理:
查驗戶口名簿,確認學生確因家庭戶口遷移。
請先與導師確認辦理時間,再打電話至註冊組預約辦理時間。
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須親自到場辦理,繳驗身分證件,並於申請書(含轉入或轉出)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須出具委託書。
二、辦理轉入手續應帶證件:
(一) 戶口名簿正本(學生戶籍要遷入本校學區,若提供戶籍謄本,則申請日期須為三個月內且詳細記事)。
(二) 家長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
(三) 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
三、辦理轉出手續應帶證件及流程:(家長在學生戶籍辦理遷出本校學區後,親自至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
(一) 戶口名簿正本(若提供戶籍謄本,則申請日期須為三個月內且詳細記事)。
(二) 家長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三) 學生家長攜帶轉學證明書、回報單、戶口名簿,及相關證件,隔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前往新轉入學校辦理學生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