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一、(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