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學習法規

108課綱

彈性學習時間依據學校條件與學生需求,可做為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及學校特色活動等之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得安排教師授課或指導,並列入教師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全學期授課者列入教學節數;短期性授課或指導支給鐘點費。

為發揮學生「自發」規劃學習內容的精神,各校對「學生自主學習」精神的保障與作法,應納入年度課程計畫備查,並列入校務評鑑及輔導訪視之重點項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七、學校規劃彈性學習時間,按其種類,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

  1. 訂定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其內容包括實施原則、輔導管理(包括指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畫)、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規定。

  2. 學生應依前目實施規範,系統規劃自主學習計畫;計畫項目包括學習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設備,並經教師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實施。

  3. 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節,並應安排於一學期或各學年內實施。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7 年 11 月 1 2日課發會決議訂定

110年1月4日課發會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核心素養之自學精神,從而養成學生自主學習之態度。

三、原則:

(一) 學生於就學三年內至少需完成18節之自主學習,且在一學期或各學年內執行完畢。

(二) 學生進行自主學習需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計畫項目應包括學習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設備,並經教師指導及家長同意後實施。

(三) 本校自主學習應安排每週2節課,於彈性學習時間進行。

(四) 學生自主學習可以安排專題製作、實作演練、閱讀心得報告、實察體驗或其他學習活動。

1. 專題製作:擬定專題,進行研究,培育學生研究之能力。

2. 實作演練:進行自然科學領域之實作演練、科技或其他領域之實作,培養核心素養。

3. 閱讀心得報告:閱讀書籍期刋,節錄相關摘要,做成一篇心得報告。

4. 實察體驗:申請至公務機關及與學校簽署合作關係之民間單位,進行實察體驗,並將所見所學書寫成心得報告,促進其對職場之認知。

5. 其他學習活動:未列於上述之範圍,學生自主提出,經學校審查通過者。

(五) 前項所述各款得安排教師指導學生,教師指導之學生每班別不得低於12人。

(六) 學生進行實察體驗應考量車程,不可因車程延誤其他課程的學習,並須在計畫中敘明實察之地點及週次。

(七) 實作演練之自主學習,考量其安全性,須有指導教師在場指導。

(八) 其他學習活動需考量學校之師資、設備及學生學習的安全方可通過審查。

四、輔導管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

1. 自主學習計畫以學期為單位申請。

2. 高一新生於開學前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舊生於前一學期結束前,依學校公告時間提出申請計畫。

3. 申請流程如下:

(1)學校於開學前辦理彈性學習時間與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學生線上申請計畫後,將計畫列印紙本,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簽名後,於圖書館規定時程前送交圖書館。

(2)圖書館於收件完畢後,將依計畫屬性進行分組。

(3)開學後,由指導老師指導學生進行自主學習計畫修改。

(二) 學校得視學生自主學習需要,由教務處排定指導教師,其指導原則如下:

1. 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

2. 負責檢視學生自主學習記錄、了解進度、出缺點名與通報。

3. 協助辦理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檢核學生自主學習成果是否完成。

4. 提供學生諮詢。

5. 指導教師指導學生應支給鐘點費。

(三) 校園外之自主學習則需取得家長同意書及指導老師同意,並完成請假手續後,始得外出前往指定地點進行自主學習。

(四) 自主學習場地由圖書館安排與公告。如學生於學習中,經場地或設備主管單位及指導教師同意後,得使用其他場地或設備。如需使用實驗室及設備,需由教師陪同下進行。

(五) 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得於導師與指導教師協助下,列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六)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需遵守學校規範,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由拒絕參與學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