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轉出)說明
一、家長在預定辦理轉學前三日之前,告知學校(班級老師),以利辦理相關事宜。
二、家長確認學生欲轉入之學校。
三、辦理轉學(轉出)程序:
1.至教務處填寫轉出申請書、辦理並取得轉學證明書。
2.確認學生繳還學校物品(例如借閱圖書),並將個人物品帶走。
3.依核算之應繳或應退費用,多退少補。(例如午餐、社團、課照等)
四、家長應於轉出後三日內,攜帶轉學證明書及戶口名簿至轉入學校辦理報到。
五、父母離異或不明監護權歸屬之學生,請家長雙方一起到校辦理,或提出法院判決書、戶籍謄本註記證明監護權,始可辦理轉出。
轉學(轉入)說明
一、家長在原校辦理轉學(轉出)後,應於三日內至本校辦理轉入。
二、家長確認學生戶籍在本校學區,並攜帶原校轉學證明書及戶口名簿至本校辦理。
三、辦理轉學(轉入)程序:
1.至教務處填寫轉入申請書。
2.確認學生就讀班級及學號、座號。
3.依核算之應繳費用,至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