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學會章程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屆系學會議通過施行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大會修正通過施行一零二學年度系學會通過組織章程重新草擬法案一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大會通過施行一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大會通過施行一零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章程複決投票通過施行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   (學系宗旨)

本系學會為代表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日間部學士班全體在學同學之學生自治團體。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參選人擔任正、副會長,並賦予其組織幹部與相關工作人員之權力。系主任為當然之指導老師。以學生自治精神為最高依歸原則,以維護系上同學權益與促進師生交流感情為主要目的,不受其它行政單位或學校社團之直屬管轄。受各班代表所組成之監察委員會行監督與制衡之,並獨力行使相關活動與人事有關之運作。

本系學會成立宗旨為:

(一)、    維護全體會員之合法權益。

、    透過舉辦各項聯歡或體育活動,促進系上師生交流、加強系上同學凝聚。

、    透過舉辦各項學術或多元活動,培養系上同學之國際觀與相關專業知識。

、    協助重大系務工作推動。

、    協助新生班級輔導工作。

、    體現與實踐學生自治權。

 

【第二章:總則】

 

第二條   (成立法源)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精神,設立本會並定名為「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學會」(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一系一會原則)

本會為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之最高學生自治組織,代表本系日間部學士班全體同學。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1號: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五條   (章程最高性原則)

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其他法規或行政與本法規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會籍普遍)

凡具國立金門大學學籍之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大學部同學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畢業後或喪失學籍後則失去本會會員資格。

前項所稱之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得自動成為系友會之成員並享有相關權益。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正副會長之選舉與被選舉權;

、    參與本會活動;

、    重大提案的討論與表決;

、    向監察委員提出各項提案;

、    由會長任命擔任系學會幹部、部員或顧問。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與相關規定;

、    協助本會事務之推動;

、    遵守本會各項之決議;

、    繳納會費。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會費,得因個人意願繳納,不受前項規範所限制。

繳納本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會費者,參與或購買由本會主辦、協辦之活動或商品時,得減免部分或全部費用。

依本條第二項規範而未繳納會費者,參與或購買由本會主辦、協辦之活動或商品時,本會得因成本考量,酌收全部報名費用或商品價金之全額。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每學期應召開至少一次之會員大會,由系學會正副會長之一或受正副會長指派之特定幹部擔任大會主席,如有重大決議則當場交由全體會員進行投票表決。

臨時會得經本會會員5人以上提案或本會幹部會議決議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會長應於提請文件送達會址後7個工作天內召開。

 

【第四章:組織】

 

第十條   (本會指導老師任聘)

本會指導老師由本系系主任擔任,輔導暨協助各項活動之推展。

 

第十一條   (會長)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大學部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

 

第十二條   (副會長)

本會設置副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大學部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協助會長綜理會務。

 

第十三條   (秘書長)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任期一年,由本會會長任命,襄助正副會長綜理會務、並兼任本會發言人。

 

第十四條   (職權繼位順序)

本會之平日決策由會長決定之;會長無法行使職權時則由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均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長召集各部幹部代理之。

 

第十五條   (決策權利)

本會會務依其性質,區分為重要決策項目與一般決策項目。

重要決策項目以下列規範者為限:

(一) 會員會籍之停權處分;

本會章程之修訂。

非前項所限之會務,推定為一般決策項目。重要決策項目,需於會員大會期間提出討論,並於會期結束前完成投票表決程序或依本章程其他規範決策之。一般決策項目,需於本會幹部會議期間提出討論,並經由幹部會議表決後通過。

 

第十六條   (系會組織與職權)

本會設下列各部門,各部均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部員若干。

(一)、    活動部:掌理本會活動成果之發表,規劃每學期系學會活動。

、    資攝部:掌理本會所有活動美工以及攝影工作之主導,與活動部相互配合進行各項活動事宜。

、    公關部:掌理本會對外之聯絡與溝通,經營系會各平台。

、    總務部:掌理本會經費及器材之保管,並於每月第二週結束前提交上個月度之財務報表至幹部會議審查,其後公告於系學會所屬網頁。

 

第十七條   (本會幹部之任命)

會長得視情形需要調整常設部門。各部部長由會長任命之,副部長與部員由部長推薦、會長核可後任命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察單位

為監察本會之會務運作,本會因設置獨立機關監察委員會(得簡稱監委會)。

本系各年級、各班之班代與副班代為監委會之監察委員得簡稱監委,若上述人員為本會幹部者,則不得擔任監察委員之工作,該班級缺位之代表,應另以民主選舉之方式額外選舉出繼任之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會與監察委員之職責以下列三項為限:

、    接受本會會員之聲請,審查、規劃、執行正副會長之罷免案,並於罷免案通過後任命本會秘書長暫代被罷免者之職務。

、    接受本會會員之聲請,調查、審查本會幹部之施政,並得提出對組織之糾正與對幹部之糾舉。被糾舉單位與糾正人員,應接受監察委員會之處分,提交檢討報告。上述案件情事嚴重者,得經會長同意後解除職位或修正組織組成。

、    當本會正副會長選舉缺位,且前任正副會長、秘書長因畢業或其他原因離校無法代管系學會時,由監察委員會代管系學會,並盡速辦理新任正副會長選舉。

監察委員執行前項職務時,需經監察委員會會議之討論且經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行使之。

 

【第五章:選舉與罷免】

 

第十九條   (正副會長共同接受民意審查原則)

本會會長、副會長,依本校相關規定選舉投票產生。凡本系日間部學士班在學同學均可參加選舉,唯參選方式須以「搭檔」形式同時推出正副會長參選人;且任一候選人均不應處於休學、退學、延畢及應屆畢業生之狀態。

 

第二十條   (選舉原則)

本系會長、副會長之選舉過程應合乎公正、自由、投票秘密、無記名之原則。

 

第二十一條   (選舉缺位之因應)

如經選舉而未能產生正副會長,則由原就任之正副會長或秘書長暫時繼續代理系學會之職,並應盡速舉行補選。如正副會長與秘書長應畢業或離校因素無法繼續代理該職務,則由監察委員會代管系學會,並於30日內舉行補選。

 

第二十二條   (正副會長任期內不得長期離校)

本系會長、副會長在任期間應確實履行職責,任期內不得申請至國內外學校進行達一個月(含)以上之交換(寒暑假期間不在此限,僅規範於開學期間內);如經違反,監察委員會得不經連署依據本章程提起罷免程序,其罷免之相關流程如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

 

第二十三條   (正副會長罷免原由)

本系會長、副會長如出現損及本會形象或重大失職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得由本會會員提起罷免。

 

第二十四條   (三個月任期保障)

罷免案於正副會長任職三個月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連署門檻)

罷免案須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罷免案申請書。

 

第二十六條   (監察委員會審查罷免案)

監察委員會主席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一周內召集監察委員進行連署人數與資格、罷免原因事實之審查。經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決議之,決定該罷免案是否符合規定。如未符合規定,則將否決罷免案提案,並公布原因。如符合規定,則應立即展開罷免案之審理。

 

第二十七條   (被提案罷免者之答辯權)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審理正式開始後十日內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答辯書。

 

第二十八條   (罷免說明會與罷免流程規範)

監察委員會審核罷免案通過後,應於一周以後、兩周以內,依序召開正副會長罷免說明會與罷免投票,兩者間隔應超過5日,若罷免案流程不完備,則罷免結果不生效力。

前項所稱之罷免說明會須有系主任或系上專任教師在場擔任公證人。由提案人陳述罷免理由,並由被罷免人提出答辯。若提案人為本會監察委員會,則應指派一名委員作為陳述人,朗誦監委會擬定之罷免理由書。

 

第二十九條   (罷免通過門檻)

罷免案之投票,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參與投票,總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條   (罷免通過後之缺位解決)

罷免案通過後,由本會秘書長暫代被罷免人之職務。如距離原正副會長之任期結束不滿一個月,則由本會秘書長代理被罷免人之原職位並行使相關職權直至新一屆系學會產生。如距離原正副會長之任期結束長達一個月以上者,則由監委會召集並舉行缺位補選。

 

第三十一條   (罷免不再提原則)

罷免案投票如未通過,則於同一任期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

 

【第六章修訂】

 

第三十二條   (章程之修訂提案)

本章程之修訂,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案或系學會幹部會議決議提案。對欲修訂內容,提案人有義務於事先充分宣傳並解釋之,必要時應召開公開說明會。

 

第三十三條   (章程修訂案複決)

章程修訂之複決,可藉由以下途徑其一舉行:

、    於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章程修訂複決案,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後公告生效。

、    由系學會辦理章程複決會員投票案,並於投票期限內投票,經開票後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逾會員總數之15%同意,則立即公告生效。

 

第三十四條   (效力起始)

本章程經前條程序通過由會長公布實施後立即生效,其他版本之章程立即失去效力。

全案於109年10月29日通過會員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