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退費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學會收退費辦法



109年12月12日幹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確立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財務收退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七條及「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學會章程」第十五條第三項制定之。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包含會員、教師,校內外廠商企業、政府、民間機構(單位)與個人。


第三條   (收退費項目)

依本辦法收退費以下列款項為限:

一、會員會費:以一次性收款為原則,惟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得以個案辦理分期繳納,繳納期以應繳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業前完成繳納。

二、活動費用:本會得主辦、協辦、承辦與本系相關或具有本會成立宗旨意義之活動,並得依活動需求收取費用。

三、銷貨費用:本會得販售、出租與本系相關或具有本會成立宗旨意義之物品,並得依物品之性質收取費用。

四、贊助費用:本會得依需求向校外廠商、企業、政府、民間機構(單位)尋求贊助,並依承諾予以相對應之回饋,惟回饋之內容不得損害本校、本系、本會之聲譽與利益。

五、捐款費用: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本會得向校內外廠商、企業、政府、民間機構(單位)、個人募款或接受其捐助。


第四條   (會費收費)

本會會費,依入學班級之入學年度為標準,採入會時一次性繳清為原則,其金額由本會幹部會議制定之,惟金額上限不得逾新台幣肆仟元。

本會會費收費以一會員一次為限,本會不得以任何理由增收會費。惟經會員大會以章程明定之法定程序同意者不在此限。

轉學進入本系而成為本會會員者,依其入學班級之會費為標準額除以八為基數,以基數乘以已修業完成之學期數之積為扣除額,並將標準額減去扣除額之差推定為轉學生應繳納之本會會費。

本會於每學期開始時,得補徵未缴納會費會員之會員費用,其收費標準準用本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五條   (會費退費)

為同時確保會員依其意願繳納會費,以及本會運作之穩定,針對會費退費之規範以本條規定為限:

一、繳納會費後3日內,會員得申請全額退費,惟本會得酌收全額之5%處理費。

二、繳納會費後7日內,會員得申請全額之75%退費。

三、繳納會費後10日內,會員得申請全額之50%退費。

四、繳納會費後10日後,即不得申請會費退費。

前項所稱之日期,以繳費日為第一日,往後推算之。若結算日期為周休二日或國定假日,則自動推遲至下一個工作日。

因轉學、轉系、退學而喪失本會會籍者,得辦理退費,其退費標準依其入學班級之會費為基準,除以八並扣除已修業結束之學期後,推定為退費費用。


第六條   (活動銷貨收費)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稱之活動費用與銷貨費用,得依是否繳納本會會費與是否實質投入本會工作事務為依據,進行合理性之差別定價,其定價差額應以新臺幣伍拾到貳佰元為限。


第七條   (活動銷貨退費)

活動與銷貨退費以不損害代表全體會員之系學會利益為原則。

活動與銷貨退費必須扣除本會因該活動或銷貨事務所支付之個別必要費用,扣除費用後之剩餘金額稱之為餘款。

針對活動與銷貨退費之規範以本條規定為限:

一、繳納費用後3日內,會員得申請餘款退費,惟本會得酌收全額之5%處理費。

二、繳納費用後7日內,會員得申請餘款之75%退費。

三、繳納費用後10日內,會員得申請餘款之50%退費。

四、繳納費用後10日後,即不得申請餘款退費。

前項所稱之日期規定,準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八條   (贊助捐款收費)

本會得依需求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以本會之名義向校內外廠商、企業、政府、民間機構(單位)、個人尋求贊助或捐款。本會得應上述合作伙伴之要求提供本會財務報表,以供檢驗。

本會應製發感謝狀予贊助、捐款本會之合作夥伴。

本會應主動於本會所發之相關文件、宣傳品、佈置中載明贊助與捐款伙伴之標誌與名稱。


第九條   (贊助捐款退費)

本會得依合作夥伴與本會輔導單位之要求退還贊助與捐款款項。惟在退款前應極力維護合作關係之延續,以避免損害本會之利益。


第十條   (收退款證明)

凡本會收取之一切款項,皆應以本會之名出具至少二聯以上格式之收款證明(收據),其內容須載明收款人為本會,付款人為他方(需載明單位、個人名稱)。並將其中一聯交由付款人保存、其他聯由本會保存備查。

凡本會退還之一切款項,皆應以本會之名出具至少二聯以上格式之退款證明(退費收據),其內容須載明付款人為本會,收款人為他方(需載明單位、個人名稱)。並將其中一聯交由收款人保存、其他聯由本會保存備查。

依本條所製之收款證明,需有本會會計人員、經手人、會長之簽章,並由本會核章。退款證明需有本會會計人員、經手人、會長與對方經手人員之簽章,並由本會核章。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修正)

本辦法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得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之實施)

本辦法經幹部會議通過,且輔導單位同意後,由會長公告即生效力。


全案於109年12月23日經系主任(本會輔導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