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沙鹿區竹林國民小學教師擔任級職務調動辦法(積分制)
104.06.02校務會議通過
105.06.29校務會議修正
106.06.03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109.07.08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十條
貳、目的:為維護竹林國小(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受教權益,發揮教師專業之公平性、自主性,並顧及教師調動尊嚴,讓本校有個公平、公正、公開且透明的教師調動制度,教師的調動有可依循的方向及目標。
參、學年主任之聘任:
(一) 各學年之學年主任由該學年教師自行選(推)舉或各學年自訂辦法。
(二) 科任主任由未兼行政職之科任教師自行選(推)舉或自訂辦法。
(三) 本校新進教師第一年以不擔任上述職務為原則。
肆、各學年級任導師之聘任:
各學年之級任導師遴任,依下列各款順序依次聘任:
(一) 一升二年段、三升四年段及五升六年段之導師,原則上以導師原班直升為原則,不進行跨年段級務調動(級任導師在同一年段內,以擔任同一個班級二年為原則)。
(二) 二、四、六年級結束之導師調動,以教師所填級職務意願調查表為依據。
(三) 若教師意屬年段之人數,超過該年段教師總職缺數,則以下列各條件積分之加總來聘任,分數最高者為該年段教師職缺之優先考量,積分相同時,以協商方式為之,協商不成,採抽籤決定(年資含當年度年資及生產假年資):
(1)任教總年資加分:係以取得正式專任教師職缺,開始計算任教總年資,迄該年度結束,有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之完整年資,不含留職停薪年資,不含在私立學校任教年資及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者,每年加1分。
(2)在本校任教年資加分:係以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有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之完整年資,不含留職停薪年資及不含曾擔任本校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者,每年加1分。
(3)曾任本校級職務之加分:
低年級或高年級之級任導師,係以任職完整1年,每年加1分;
中年級之級任導師,係以任職完整1年,每年加0.5分;
行政人員,係以任職完整1年,每年加0.5分。
(4)當年度擔任學校校隊(球隊、直笛隊、管樂團)、語文競賽、科展指導老師、認輔老師及學年(科)主任,加1分。
伍、科任教師之聘任:
(一)因特殊「職務需求」或經「教師專長」而派任、調任、聘任之教師、以具該科專長證照或相關科系畢業者,為優先聘任該科任職務之人選。
(二) 根據教師級職務意願調查表為依據來遴選該科任職務。
(三) 除上述「職務需求」及「教師專長」項外,同一科任之教師職缺,如意願人數超過需求人數時,則以下列條件積分之加總來遴聘,分數最高者為該科任教師職缺之優先考量,積分相同時,以協商方式為之,協商不成,採抽籤決定(年資含當年度年資及生產假年資):
(1) 任教總年資加分:係以取得正式專任教師職缺,開始計算任教總年資,迄該年度結束,有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之完整年資,不含留職停薪年資,不含在私立學校任教年資及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者,每年加1分。
(2) 在本校任教年資加分:係以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有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之完整年資,不含留職停薪年資及不含曾擔任本校代理代課教師之年資者,每年加1分。
(3)曾任本校級職務之加分:
低年級或高年級之級任導師,係以任職完整1年,每年加1分;
中年級之級任導師,係以任職完整1年,每年加0.5分;
行政人員,係以任職完整1年,每年加0.5分。
(4)當年度擔任學校校隊(球隊、直笛隊、管樂團)、語文競賽、科展指導老師加分、認輔老師及學年(科)主任,加1分。
(四) 教師級職務意願調查表發下當週,教務處即公布各科科任預估缺額,以供教師填意願調查表參考。
陸、教師級職務安排順序:
(一) 主任職務聘任定案。
(二) 組長意願調查、職務聘任定案。
(三) 資源班、專任輔導老師、英語及閩南語老師意願調查、職務聘任定案。
(上列須具備相關證照)。
(四) 依校務發展需求或特殊考量之教師意願調查、級職務聘任定案
(以當年度學校編制總數之5%名額由校長裁量)。
(五) 教師獲校務考量安排者,應與組長、資源班、專任輔導老師、英語及閩南語老師,同時公布級職務安排,以利其他一般教師級職務意願調查之進行。
(六) 一般教師(級任及科任老師) 級職務意願調查、積分審查和級職務安排。
(七) 新學年代課教師之職級務編排由教務處於前一學年提出規劃,經教評會通過後公告。
柒、教師積分審定和級職務辦法之執行:
(一) 科任教師的積分審查由教務處(教務主任)審定。
(二) 級任導師的積分審查由人事主任審定。
(三) 積分審定後,需由校長、教務主任及教師會代表,公開作業辦理遴聘及級職務安排,相關教師必須親自共同參與級職務分配的工作或協商。
(四) 教師級職務意願調查表未依期限提交者,經教務處通知本人,在三個上班日內仍未提交者,視同放棄權利或無意見,職務分配則全權交由教務處依級職務需求安排之。
(五) 行政人員卸職後,回歸級任或科任職務,一樣依循本校教師調動辦法,不享特權。
(六) 教師級職務安排公佈(需在校務會議前一週)後,如有異議者,教師需於三個上班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由校長、教務主任及教師會代表共同協商處理;待教師級職務安排定案後,任何人均不得於私底下修改,並於該次校務會議公告此次的教師級職務安排,且依此級職務安排結果確實來執行。
捌、教師級職務不適合之處理:
(一) 教師級職務安排後,疑似有不適合該項級職務工作屬實者,經學校級職務協調委員會調查(或委員會開會審查),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優先,依學校級職務協調委員會開會決議,得以調動該教師之級職務安排。
(二) 學校級職務協調委員會成員:由校長、四處室主任、家長會會長、教師會會長(或教師會代表)、各學年主任(或各學年教師代表)及科任主任等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