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組織章程
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沙鹿區竹林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如左:
一、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二、維護教師應有尊嚴。
三、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四、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五、促進教師專業自主與自律。
六、保障與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七、促進教師、行政、家長之間和諧關係。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沙鹿區竹林國民小學所在地。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利。
二、積極維護與保障本校全體學生的受教權益。
三、參與本校教師聘約內容之協議與協商。
四、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校內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協助解決校內人事紛爭,提供會員必要之協助,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七、促進本校教師各種進修、專業成長與聯誼等活動。
八、依法參與學校有關教評會、考績會和課發會等各種相關教師權利的會議,並維護教師尊嚴及權利。
九、研議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項。
十、參與本校代理、代課教師的甄選、續聘與考核等相關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本校教育人員(包含代理/代課教師及退休教師)及教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一般會員。
第 七 條 每年10月份可申請入會,由本校教師會統一辦理調查申請入會,並繳交入會費,始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加入會員資格: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在案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第 九 條 會員具有左列狀況者,可由會員大會議決取消會籍:
一、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者。
二、拒繳會費一年者。
三、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自動退出教師會)。
四、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經查屬實者。
第 十 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致妨害團體信譽者,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之權利: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申訴權。
四、發言權。
五、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六、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按時繳納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四、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五、參加本會活動及遵守團體協約之義務。
六、會員應盡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責。監事會為最高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9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會設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依據社會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法組織辦法規定,113.6.4.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並互選產生理事長1人。
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並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1人。
第十八條 理事長、理事、監事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一、理事、監事任期併計,連任一次後,可依當事人意願,於新任理監事選舉前向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不續任之申請。(105.06.21會員大會增訂)
二、新任理監事若因個人因素等不能膺任該職者,可向理監事聯席會提出放棄理監事職務之申請。(105.06.21會員大會增訂)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一切職務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推展業務,設總務、會計、公關、編輯、活動、研究等組,並得邀請會員共同參與。如有業務需要,經理監事聯席會同意,得增減組別,或設特別委員會,並聘請顧問若干名。理事會經大會同意後,得研議聘請律師充當本會常任法律顧問。大會得授權理事會處理與律師之間約聘事宜。前項約聘所訂契約不得違反本會章程所規定事項。
第四章 職 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修訂章程。
二、會員入會之追認。
三、會員除名之決議。
四、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五、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議決與追認。
六、本會建議案之議決。
七、聽取並審查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八、核定本會工作方針及任務。
九、議決本會之解散及清算事宜。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二十二條 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審核會員入會、退會。
四、擬訂工作計劃、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訂經費預算。
五、辦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六、處理會員之建議及委託事項。
七、負責本會宣傳、協商等事宜。
八、選舉理事長。
第二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賬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及各項會務推展之狀況。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四、召集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33條與第45條。本會理事與監事於任期屆滿前一
個月內辦理改選(於每年的6月選舉下一屆新任理監事成員);新一屆的理監事任
期,自本屆選舉日之次日起計算,任期一年 。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如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有必要,並由該會半數以上之決議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月由會長召集一次。但如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月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一次。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議得合併召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會為主席。
第三十一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會、監事會,不得缺席,一年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到或累計四次未出席者,視其為自動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後補理、監事不足時、由理、監事協商會員代理之。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一、章程之制定與修訂。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會員年費)。
二、學校或政府補助。
三、其他合法之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佰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產收支、預算及決算等情形,應秉公開原則,得隨時接受會員及監事會查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