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4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94年9月30日)
95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5年9月29日)
96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6年10月12日)
102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2年9月27日)
104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4年10月2日)
105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5年9月23日)
110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10年10月0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01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02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03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本校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
發展。
第04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
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05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
員會(得含常務委員會);另得組成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
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
權。
第06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定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以一年為原則,連選得連任。
第07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
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08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13人,候補委員3人,
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
學生家長;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
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
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
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09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原則,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10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11條.(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或自定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12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13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14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
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
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15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
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
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
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16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
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
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
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
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
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
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
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
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17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
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
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18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
列席。
第19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除該次會員代表
大會已選出新任會長外,由原任會長擔任主席,並推選下列代表: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20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
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21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
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
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22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
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23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24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
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25條. 學校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
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
本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始得執行。
第26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
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27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28條. 本組織章程本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