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95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5年9月29日)
96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96年10月12日)
102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2年9月27日)
105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105年9月23日)
第01條. 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
十二條訂定之。
第02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志工服務隊』
(以下簡稱本隊)。
第03條. 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
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04條. 本隊隸屬於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服務內容以保障本
校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益為目的,並保持與學校聯繫與合作,隊址
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05條. 本隊得置名譽隊長及顧問若干人,置隊長一人,另置副隊長若干
人、組長若干人。隊長由家長會會長兼任。名譽隊長及顧問由隊長
聘任之。本隊得依任務需要設各分隊,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各分隊之施行細則由家長會另定之。
第06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
成員為隊長、副隊長、分隊長、組長。隊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隊
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07條. 隊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本隊所有隊員及所屬各項工
作。組長依照隊長指導、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
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08條. 各分隊於開學後,由各分隊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各
分隊隊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09條. 隊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
隊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10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隊為本
隊隊員。
第11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12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13條. 隊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副隊長、分隊長及組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14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隊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隊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5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五、違反協助學校推動校務之宗旨,致影響校務運作,經協調無效
者。
六、違反服務倫理,損害學生權益,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
第16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社會人士捐助,隊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
隊員自由樂捐。本隊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文書處理及活動
策劃由家長會支援。
第17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
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18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