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雅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有關社會福利計劃事項,並以每年本項目預算之經費辦理。
二、 申請捐助對象為本市市民或國內登記非營利社會服務團體及機構,並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目的為原則。
三、 捐助案由本會人員主動搜尋有關資料,如有必要應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捐助案由申請人提交本會執行秘書初審後,轉呈董事長或董事會簽核。
五、 本補助金由出納將款項撥付捐助團體,並由執行秘書控管執行會計帳務及領據之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