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雅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有關社會福利計劃事項,並以每年本項目預算之經費辦理。
二、 申請對象為台中市內之學校為基礎,並以補助在學學生為原則。
三、 補助金由班導師提出申請,主辦主任(組長)證明,如有必要應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補助案由各學校提出申請由本會執行秘書初審後,轉呈董事長或董事會簽核。
五、 本補助金由出納將款項撥付當事人家長或各學校主辦專戶轉付之,並由執行秘書控管執行會計帳務及領據之回收。
六、 本補助辦法以國小、國中為主,其它在學學生為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