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雅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有關社會福利計劃事項,並以每年本項目預算之經費辦理。
二、 申請對象為本市一般民眾,並以未接受政府及其他民間機構救助者為原則。
三、 補助金由提供資料者提出申請,並由當地里(鄰)長出具證明,或由本會人員親自查訪出具證明,如有必要應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補助案由申請人提交本會執行秘書初審後,轉呈董事長或董事會簽核。
五、 本補助金由出納將款項撥付當事人,並由執行秘書控管執行會計帳務及領據之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