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勢區中科國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101.8.29校務會議通過
一、臺中市東勢區中科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教職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 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三、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教職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校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教職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五、本校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
公開揭示。
(一) 專線電話:04-25872534轉 303
(二) 專線傳真:04-25885148
(三) 專用電子信箱:bilakimo@gmail.com
六、本校應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
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七、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注意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校長自教職員工遴選擔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會務,為會議主席,並自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十一、本校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即指派委員三人
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調查成員。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要點規定進行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十二、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三、本校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四、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五、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
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及通知當事人,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對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
(一) 申訴決議與載明知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 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 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七)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 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依本校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免職、解聘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本校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十九、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十一、本校不會因教職員工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二、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教職員工,本校應依本要點提供應有之保護。
二十三、本要點由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