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勢區中科國小學教師聘約準則
一、本聘約係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暨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未公佈前仍依準用原臺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聘約準則)訂定。
二、本校為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保障教師專業自主,配合學校及地方需要,特訂定本聘約。
三、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辦理。
四、聘約之起訖日期應配合學年度。學期中受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教師之聘任,學校 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十五日內通知教師決議結果,並於聘期生效日一個月前發聘,教 師應於收到聘書後一週內簽收聘約。
五、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時,必須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六、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七、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外之職務,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八、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九、教師出勤差假悉依臺中市立中小學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活動。
十一、教師於聘約期間應從事研究、進修、研習及編選教材之工作。學校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應先期與教師協商,教師除有正當理由,應配合參加,並由學校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或獎勵。
十二、教師授課科目(課程)應依課程標準(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相關規定及員額編制(含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教師、兼任教師會工作教師、校長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等),製定授課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十三、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並應協助執行導護工件。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由學校與教師會共同訂定延聘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四、學校行政單位有配合教師教學輔導上正當要求的義務。學校行政或活動應以學生為主體,不得影響正常教學。
十五、教師對於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之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教師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之權利。上述之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質疑時,由學校 召集教師會、家長會協商解決。
十六、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十七、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八、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照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教師法及有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
十九、本聘約之修改,經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協議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邀集臺中市教師會及雙方協議處理。
二十、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一、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猥褻之行為者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辦理。
二十三、如遇教師超額,則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之超額教師處理辦法,處理之,不受教師聘期影響。
二十四、本聘約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