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喪葬津貼(勞、農、國民年金)

Post date: Apr 4, 2014 6:43:09 AM

勞保喪葬津貼:

1. 給付標準: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①.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②.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③.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2. 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應蓋妥印章)

①.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③.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3.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4.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5. 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6. 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需大陸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註:海基會)

7. 請領期限: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保喪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3. 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①.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②.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③.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④.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⑤.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⑥.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⑦.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一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 x 5 = 86,400元。

2. 請領手續:

①. 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填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附屬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②. 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賬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③. 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付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與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B、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C、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則應由開具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此外,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負責殮葬者)的姓名。

④.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社會保險還可以雙重請領?

  • 一般民眾在投保商業保險時,若購買一張保單,遇到保險事故,投保人只能領取一分保險給付。不過在社會保險方面,如果家族中同時有不同身分的社會保險,包括勞保、公保和農保等,即使是同一件保險事故,還是有雙重請領給付的機會。

  • 以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為例,勞保、公保和農保都有相關規定,公保條例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若因為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有一到三個月的喪葬津貼可以申請,其中父母、配偶死亡可請領三個月,子女則依年齡有一到二個月的津貼。

  • 勞保條例第62條也有喪葬津貼的相關規定,對象同樣是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被保險人的親屬死亡,若是父母、配偶,被保險人可按其月平均投保薪資申請三個月的喪葬津貼,若是子女則依子女年齡有1.5到2.5個月的津貼。

  • 至於農保第40條喪葬津貼的規定,則和公保、勞保不同,僅能在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發給當月投保金額15個月的喪葬津貼,至於誰有資格領取,農保的規定是由支出殯葬費用的人可申請,通常是被保險人的家屬。

  • 勞保局過去就曾發過相關解釋令,舉例來說,如果投保農保的父母死亡,有甲、乙二名子女,分別投保勞保和公保,則兩名子女可各依勞保和公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加上以父母農保身分領取的喪葬津貼,同一保險事故,等於可請領三分社會保險津貼。

  • 不過如果甲、乙二名子女都是公保或都是勞保的身分,兩人就只能擇一領取津貼,由於領取的津貼都是依月投保薪資計算,所以可由薪資較高的家屬提出申請,領得津貼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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