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場地使用規則及借用管理辦法
93年01月30日制定
102年04月24日第一次修訂
103年03月21日第二次修訂
107年08月31日第三次修訂
一、 目的:
為使本校現有教學及場地設施能有適當之管理與利用,特訂定本辦法。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及社區民眾團體,舉辦相關之集會或活動,以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婚喪喜慶筵席不外借。
二、依據:
(一)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二)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
三、使用學校場地應符合下列原則,違反規定者本校得終止租借。
(一) 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與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 學校社區化原則:場地之借用以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 行政中立原則,不得有政治、宗教、選舉等活動。
(四) 不得有營利行為。
(五)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不得在校內烹煮、料理食物。
四、場地借用範圍及管理規定:
(一)借用範圍:視聽教室、運動場、圖書室、普通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新校舍一樓廣場(總務處前)、青埔廣場(教務處前)。
(二)場地借用程序:
1.短期租借:應於二週前填寫申請書(附件一)向本校事務組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附件二),並繳交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並不得轉租他人;但本校遇有臨時重要事故,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時,得商請改變時間或停止借用。
2.長期租借:應於二週前填寫申請書(附件一)向本校事務組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附件二),並繳交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每期以三個月為限,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本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借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3.單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人(單位)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
4.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無設備損毀、場地未復原清潔等違約情形後,無息退還。
(三)場地開放借用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三):
1.公務機關因公務使用之租借需檢附相關資料經本校核定同意後得免收場地租金,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水電及冷氣費。
2.學區內里民公益活動應由里長提出申請,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後免徵收場地租金,惟水電費及冷氣費可依基準表採計。
3.本校家長會及教育事務基金會辦理之教育活動,應由承辦單位檢附相關計畫提出申請,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後免徵場地租金、保證金及水電費及冷氣費。
4.申請單位若為公益或文教用途,可視合作狀況酌予免收保證金及減免收費。
5.損害賠償:場地、校舍暨器材等因借用而損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以支應賠償,學校得依法求償。
6.所收租借收入繳入青埔國小之校務基金。
(四) 其他:
1.承借單位除必要之工作車輛(至多4輛)外,其餘車輛不得進入校園以維護安全,工作車輛需停放至本校指定位置。
2.清潔復原工作,由借用單位人員負責;若未清潔復原活動場地,將由本校雇工清潔,增加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的費用由借用單位另外支付。
3.所有室內外之設備,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任意移動,並請愛護公物及維護整潔。
4.借用單位或人員自備之器材設備需於用畢後即刻拆除,並復原場地。
5.辦妥借用手續經核准後,不得變更使用用途。
6.請遵守場地借用時間,以維護校區安全,若有違反規定時,則本校當立即停止其使用,租借單位不得異議。
7.若為社區成立管委會,申請後由本校召開場地租借辦法小組決議後回覆,並以使用後之清潔狀況,作為後續是否繼續租借之參考。
五、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