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高師大附中
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高師大附中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情誼,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發揚校譽。
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以協助校友發展及關懷母校發展為主,其主要任務包括如下:
一、蒐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及發行相關刊物。
二、舉辦聯誼活動及研究事項。
三、協助校友創業、就業與相關學術活動。
四、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活動。
五、回饋母校設立各種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六、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分會,以利校友團結與連絡。
七、其它對母校及校友有意義之工作。
八、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含高中部、國中部、國小部及補校)畢(結)業之校友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凡現任或曾任服務本校之師長,應聘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得享有本會及母校發行之各種刊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五、母校與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而所繳費用概不得要求退還: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其任期為二年,連選皆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榮譽顧問若干人,任期二年,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進行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本會之理事、監事和榮譽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下設總務、文書及聯絡三組,各設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議決其他重要事宜。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第廿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預算。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四、審定會員資料。
五、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處理其他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七、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八、審核理事會開支。
第廿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廿四條: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一切連絡事宜。
二、執行理事長及理事會所交辦之任務,並由各組組長襄助之:
總務組:掌理會計、出納、總務,年度工作計劃擬定執行。
文書組:掌理文書、會籍、規章訂定,編輯會務通訊交流。
聯絡組:校友聯繫,會員入會審核,協助成立各分區校友聯誼會,籌備全年度各項活動及年會。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有會員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之,如理事長或監事會不於請求書到達後十五日召集時,連署之會員得推舉一人負責召集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大會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次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由理事長召集召開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二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
第廿九條: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卅條: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得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後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不得參加表決。
第卅二條: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如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乙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貳佰元,由會員按年繳納,應屆畢業學生可免繳交當年之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費:會員入會後,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頒發永久會員證,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樂 捐:會員或熱心本會人士之捐助,樂捐壹百元以上得轉為入會費。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第卅五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六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其收支及核銷程序,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規定及收支會計原理原則辦理之。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依法處理後,剩餘財產捐贈母校,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