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是一個有協助功能的聯繫平台,讓畢業時間不同的校友們在數年或數十年後,可以藉此平台彼此熟悉。高師大附中校友會依據高雄市人民團體法所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成立的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情誼,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發揚校譽等等。個人謹代表全體校友歡迎各位加入校友會會員。
謹以萬分的心意歡迎各位加入附中校友會
校友會理事長:顏建中(國中部第一屆)
校友會理 事:王秋孌(高中部第二屆)謹啟
高師大附中校友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繳費結果□入會費□常年會費□未繳費□其他
上表可至 附件 (1)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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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節前後均有召開校友大會,可密切注意本站公佈之時間,屆時希望您親臨附中,參與校友間的交流,一起加入校友會的運作,感謝您。
高雄市高師大附中校友會入會辦法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
第五條:凡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含高中部、國中部、國小部及補校)畢(結)業之校友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得享有本會及母校發行之各種刊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五、母校與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三、繳納會費。
四、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而所繳費用概不得要求退還: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陸佰元,由會員按年繳納,應屆畢業學生可免繳交當年之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費:會員入會後,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頒發永久會員證,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樂 捐:會員或熱心本會人士之捐助,樂捐壹百元以上得轉為入會費。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