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會計師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問答集

有關會計師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問答集 (107 年 6 月修訂)

一、 會計師應配合辦理防制洗錢工作之法令依據為何?

答: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師為客戶 準備或進行該款所訂交易行為時,為洗錢防制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 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另會計師亦屬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經行政院指定適用交易型態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二、 會計師應辦理防制洗錢事項有哪些?

答: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同法第 5 條第 3 項 第 3 款所訂交易行為及第 5 款經行政院指定之交易行為時應確認與審查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身分,留存取得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將疑似洗錢交易情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三、 會計師如何進行客戶及其代理人之身分確認程序?

答: (一)確認客戶身分,首先要以客戶背景、交易型態、交易金額交易資金之直接來源或流向為風險評估。例如,依照客戶的職業來看,委託事項是否符合交易習慣、交易 金額與客戶收入是否相當、交易資金直接來自或將匯往何處等綜合判斷。 (二)依前述說明,倘客戶身分經評估為一般風險者,直接依照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4 條第 3 項規定核對或取得客戶相關身分資料即可。倘評估為高風險者,除應核對或取得客戶身分資料外,還需瞭解辦理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並且在業務關係存續中應加強注意有無可疑交易應申報之情形

(三)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 4 條第 3 項所訂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

1. 客戶為自然人者,會計師應取得客戶姓名、出生年月 日、地址、電話號碼及職業等身分資料,並核對客戶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得以影印、掃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客戶之身分文件影本,或將相關身分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予以抄錄。

2. 客戶為法人者,會計師應瞭解法人業務性質、所有權 與控制權結構,並取得法人名稱、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電話號碼、營業項目、設立或註冊證明、 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及得證明所有權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等資料,並依前述方式留存或記錄之。其中實質受益人係指最終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 25%之自然人

4. 由客戶之代理人辦理委託者,應瞭解代理事實並依上述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

四、 為籌設中公司所為之設立服務,確認客戶身分之對象為何者?

答:為客戶提供公司設立服務時,確認客戶身分之對象為全體發起人,應就發起人屬自然人或法人進行相關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會計師並得考量該等客戶風險決定是否對其資金來源進行查核相關判斷、評估過程應予適當記錄。

五、 公司設立後之增資案件,是否屬洗錢防制法規範之範疇?

答: 現金增(減)資之公司變更項目,係屬洗錢防制法所稱 「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之範疇。確認客戶身分之對象,視其為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有所不同,倘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 部認足者,除對該委託公司進行審查外,對參與現金增資者應以風險為基礎方式進行審查,並採取合理措施以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至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者, 應審查該委託公司及參與認購之特定人並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

十六、 會計師發現哪些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

答:對於下列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風險之表徵,會計師須經由宣導及教育訓練強化對於該表徵之認知,深 植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意識,對於高洗錢或資恐風險之交易,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依事實情況懷疑為疑似洗錢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

(一)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 50 萬元之現金支付。

(二)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 50 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 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五)交易金額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疑似與 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受指定各項交易,客戶未能說明具體事由,或其事由顯不屬 實。

(七)委託關係結束後,發現客戶否認該委託、無該客戶存在 或其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係被他人所冒用。

二十四、 對於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是否會查核?

答:金管會每年將派員抽查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辦理防制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並將視辦理情形研酌委由全國聯合會辦理。

二十五、 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注意事項規定之 12 義務時,其罰則為何?有無緩衝期或輔導期?

答:會計師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注意事 項規定之義務時,金管會將按事實情況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罰

1. 違反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2.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如有規避、拒絕或妨礙 查核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