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Oct 23, 2018 6:31:29 AM
一、參加比賽各單位選手應遵守大會競賽規程、競賽辦法及比賽規則。
二、參加田徑賽,選手應將號碼布配掛在運動上衣之胸前及背後各一塊,不得配掛於其他部位,不按規定配掛者,概不允許參加比賽。
三、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地點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依競賽組張貼公告及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選手則需隨時注意大會報告員宣布之事項。
四、檢錄時間:各項比賽於秩序冊規定比賽時間前廿分鐘到達檢錄處(玻璃屋)檢錄點名。未依規定前往檢錄處點名或唱名三次不到,以棄權論。
五、徑賽各項預賽之分組與道次均由競賽組抽排;100公尺決賽依預賽成績先後按4、5、3、6、7、8、2、1之道次順序安排,200公尺依預賽成績先後按3、4、2、5、1、6之道次順序安排,不另抽籤。其餘徑賽項目採計時決賽。
六、田賽各項競賽次序由競賽組隨機抽排並編印於秩序冊,不另抽籤。
七、凡參加比賽之選手,均需穿著運動服裝,嚴禁穿著牛仔褲參加比賽,違者將停止該選手參加比賽。
八、參加4×100公尺及4×400公尺接力隊員全隊之服裝、樣式、顏色須統一。
九、凡進場比賽完畢之選手,須聽從裁判人員指示退出場外,非與賽人員(含領隊、教練、管理等)不得入場,違者除立即宣布外,並得停止該單位選手參加比賽。
十、校慶運動會基於運動推廣及各系聯誼考量,每一次賽次允許起跑犯規一次。任何一位選手在該賽次中,第一次起跑犯規,將被警告不會被取消比賽資格,如再起跑犯規時,將被取消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