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規劃執行及行政支援

1.由校長召集相關人員成立學習輔導小組並實際運作,擬訂實施計畫,定期檢討評估執行成效。


2.校長、承辦處室主任或承辦人員參與市府辦理之各場說明、檢討會。


佐證資料:

3.對教師(含學習扶助教師)、家長及學生宣導學習扶助精神及內容。


4.預算編列合宜並確實依規定支用經費。


5.能根據開班數目安排適當教室,且能安排巡邏人員巡視校園,維護學生安全。


佐證資料:

其他

6.能依學生未通過科目及意願規劃開班數;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學習扶助之學生數,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35%為原則。


7.授課班級人數為6〜12人(大專學生授課班級人數為3〜6人)


佐證資料:


8.具合格教師證教師完成學習扶助專業增能8小時研習;未具合格教師證教學人員完成學習扶助專業增能18小時研習。


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