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註冊及註銷原則

第一條 使用者應配給唯一使用者帳號,並需經過核准及紀錄備查。

第二條 使用者申請使用資訊系統或服務時,需經系統管理單位之簽核授權。

第三條 使用者初次利用預設通行碼登入系統後,必須立刻更改密碼以維護個人資訊安全,並對其個人通行碼應盡保密責任。

第四條 使用者使用帳號須符合申請目的及與業務目的相稱,不得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資訊系統或服務,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第五條 使用者不可將帳號借給他人使用,對其個人通行碼應盡保密責任並須遵守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

第六條 系統管理單位須告知使用者之系統存取權限。

第七條 必要時,系統管理單位須要求使用者簽署約定,使其確實瞭解系統存取的各項條件及要求。

第八條 系統使用者尚未完成授權程序前,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可對其提供系統存取服務。

第九條 使用者退休、離職或調職時,在人事室提送異動文件後,須立即變更其系統存取權限及停用帳號。

第十條 系統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取消閒置不用的帳號。

第十一條 閒置不用的帳號不可重新配給其他使用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