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電腦犯罪專章等相關法令規定


刑法「電腦犯罪」專章宣導

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並於六月二十五日由總統明令公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刑法中將電磁紀錄擬製為動產之規定,另增訂保護電磁紀錄之條文。

(二)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針對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予以處罰。

(三) 對入侵或干擾公務機關電腦等行為加重處罰。

(四) 部分條文採告訴乃論之設計,以紓解訟源。

值得注意的事,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破壞,往往造成國家機密之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故本次修正案為加強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特別對於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收遏阻之效。

刑法新修正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條文簡介如下:

一、無故入侵電腦罪

世界先進國家之法律,對於無故入侵使用電腦之行為均有處罰之規定,因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才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故新修正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變更電磁記錄罪

電腦已經成為現今日常生活的重要工具,民眾對於電腦的依賴與日俱增,如果電腦中的重要資料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受有重大損害,故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電腦及網路已成為現代生活的重要工具,為規範駭客攻擊、癱瘓網路,破壞生活秩序之行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增訂,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常見之電子郵件干擾部分,因大部分發信之目的是為了廣告,除非有破壞ISP系統、灌爆使用者信箱之故意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情況,才能構成本條犯罪,否則若僅單純郵件較多不堪其擾,尚不屬本條規範之範圍。


四、加重處罰規定

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故此次刑法修正特參考美國法律之規定,區別入侵政府之電腦系統與一般個人使用之電腦系統,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的資訊安全,即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

鑑於電腦病毒、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惡意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實有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處罰之必要,故新增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坊間許多工具程式雖可用於入侵電腦系統,但其主要功能仍在電腦系統或網路之診斷、監控或其他正當用途,為避免影響此類工具程式之研發,故本條犯罪僅限於處罰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惡意程式。


六、告訴乃論規定

因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不欲追究、不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為將國家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故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明定,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電磁記錄罪、第三百六十條之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均須告訴乃論,必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檢察機關才開始偵辦。

而另第三百六十一條之對於公務機關電腦犯上述三罪者,因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重大利益,有加強保護必要,故採非告訴乃論,檢察機關得主動偵查,以嚇阻不法。另第三百六十二條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因可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惡性重大,且被害人往往因為證據已滅失而無法提出告訴,故亦採非告訴乃論,檢察機關得主動偵查,以有效懲處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