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學生各項服務與補助申請
Special Education Student Subsidies
Special Education Student Subsidies
一、特殊教育專業服務團隊
根據「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 設置專業團隊。但置有專(兼)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班)應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 業服務。」
各縣市教育局可以考量學校的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的需要情形,在學校或縣市教育局設置需要的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再以任務編組方式組合團隊成員,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及其老師和家長。
專業團隊的設置有兩種型態:
1. 定點服務,指的是在特殊學校或一般學校內設置專職或兼職的各類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駐守在學校裏,提供校內或來自他校的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和家長所需要的專業服務。所謂的「定點」,即指特殊學校、特教資源中心學校或醫院。除了醫院是運用原本聘任的治療師來服務學校系統的身心障礙學生之外,特殊學校或特教資源中心學校則需要聘任專職或兼職的特教相關專業人員,來服務校內或校外的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和家長。
2. 巡迴服務,指的是由地方教育局或學校聘任用一些專職或兼職的特教相關專業人員,這些專業人員巡迴於縣市內或區內的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和家長所需要的專業服務。此外,特殊教育學校的相關專業人員可以在服務校內學生之餘,巡迴區內一般學校提供專業服務。
本校專業團隊的成員:
1. 物理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行走、移動、身體平衡、動作㈿調、關節活動度、 體適能、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和環境改造等方面問題。
2. 職能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和參與活動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手功能、手眼協調、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感覺統合、生活輔具的使用、 和環境改造等。
3. 語言治療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口腔功能、吞嚥、構音、語暢、嗓音、語言理解、 口語表達、和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
4. 聽力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聽力、聽知覺、助聽器的選配及使用、教室聲響環境之改善等問題。
5. 臨床心理師:主要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在思想、情緒及行為上嚴重偏差的問題。
專業團隊的服務方式及內容:
1. 直接服務,指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個別進行個案評估、設計治療計畫、執行治療活動和追蹤評鑑等服務項目。這種方式是相關專業人員在醫療臨床上最習慣的一種方式,不過也是最耗費人力和時間、服務人數少的 方式。在學校系統的專業人力有限,卻有大量需求的情況下,則勢必要改採以下的間接服務方式。
2. 間接服務,指專業人員在評估學生的情況後,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設計,並與老師一起設計在教學或日常生活中可以進行的訓練活動,協助老師或家長能正確地執行這些活動,隨後監控學生的進展情形,再視需要逐步調整策略。
二、特殊考場服務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五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
本校試場服務如下:
1. 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2. 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3. 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4. 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三、特生課後照顧專班服務
四、教科書補助 Textbook Subsidy
補助方式:每學期補助一次。
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且
1.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障礙類別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 領有鑑定醫療院所開立之障礙程度診斷證明,其身心障礙證明在核發階段。
3. 領有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交通費補助 Transportation Subsidy
申請資格: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市鑑輔會鑑定,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高國中小符合以下資格之確認生。
1. 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或身體病弱,走(移)動有顯著困難,必須藉由他人或輪椅、助行器、拐杖等輔助器材協助(係指身心障礙證明或鑑定為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第七類有下肢障礙者、第四類~第六類或身體病弱類)。
2. 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係指身心障礙證明或鑑定為第二類或視覺障礙)。
3. 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或自閉症證明資格且經鑑輔會決議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4. 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返(需檢附公里數證明,例如顯示住家至學校間公里數的Google地圖)。
5. 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需檢附鑑輔會或社政單位公文)。
六、獎助學金 Scholarships
獎補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且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二)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
二、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三、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且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並經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者,得申請補助金。前項補助金之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身心障礙學生同時符合本辦法申請獎學金及補助金規定者,均得
提出申請,由本府擇一從優獎補助;每人每一學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至多二百名。申請人數超過獎助名額時,依下列順序 獎助: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者。
(二)參加校內(外)或相關機構、團體舉辦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較高者。成績相同時,以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相比較,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進步較多者。
二、補助金:每學年至多三百名。申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依下列順序 補助: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不佳,領有家境清寒證明或經學校教師證明者。 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學校得推薦一人申
請;超過十人 者,每滿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申請。
七、輔具申請 Assistive Device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