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畢業條件

(一)應修習總學分:180 學分

(二)畢業之最低學分數:150 學分成績及格

(三)必修及選修學分: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