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 CC,將「創作」、「創造」、「創意」容納於「創」字,將「使用」、「公用」、「共用」容納於「用」字,並再保留原文

縮寫 “CC”,並以「我們創造,我們使用,我們 CC !」為簡語,傳達創作共同、創作共享的理念

一、創用 CC 的誕生

創用 CC 是臺灣使用的名稱,其原名為 Creative Commons,起源於美國,是由著名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所倡議,認為現行著作權法對自由文化造成過大限制的反思運動。在2001年時, Lessig 教授及志同道合的一群人成立了 Creative Commons 非營利組織,一同推廣 Creative Common License(中譯「創用 CC 授權」),提出「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相對思考與作法。創用 CC 在世界各地都獲得了廣泛迴響,除了通用版之外,目前創用 CC 已有 51 個國家的在地化版本,其中許多國家除了授權條款外,尚有當地致力推廣創用 CC 的組織以及社群。

創用 CC 在台灣的推廣於 2003 年起,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經費支援,並於 2009 年,在資訊科學研究所以及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現已完成階段性的任務,並於2016年由「開放文化基金會」協同「CC台灣社群」進行。

二、創用 CC 的理念

創用 CC 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性及可衍生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 。起源是來自於著作權法中的「保留所有權利」,也就是說,在無遠弗屆的網路資訊世代下,著作權的相關法令漸漸不能回應網路和技術的創新,以及適應各種新興的需求。當我們身為一個媒體傳播者、設計行業者、文書撰寫者、作詞作曲家,在進行創作時而腦子的靈感卻已榨乾,這時的我們,便會打開網路的搜尋引擎,開始尋找素材或是靈感,而當我們找到一個很棒的素材想使用時,著作權法出現了,在我們使用任何影音圖文作品時,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包括是否具營利性質?利用的比例為何?有無市場性?利用的原因為何等等…。且在授權的過程繁瑣,導致使用上的不方便,若不遵循條款,則有可能因為違反「著作權法」需要擔起相關的法律責任。

創作的本質其實就是為了被看見,而這世界上有非常多的平行時空,假設 A 時空的春嬌,非常熱愛於創作音樂,但認為這個創作不應該只有我獨享,必須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看見,於是春嬌將音樂分享到網路上;此時,B 時空的志明,身在相隔一個半球的祕魯,在網路上看到了這個作品非常喜歡,但他認為此曲的中間應該改個音調,可以增加整首歌的順暢度,不過可惜的是,志明與春嬌素昧平生,加上時差關係,志明很難聯絡上春嬌,而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志明並不能恣意的分享與改作,而這樣的規定亦限制了創作者與使用者對於創作的交流。因此,創用 CC 的理念油然而生,對於這些志在分享,歡迎別人複製、重混、散播或是改作其作品的創作者,便能使用創用 CC 的授權方式,決定他人可以如何使用其作品。

所以即使中間相隔了一個半球,只要春嬌使用創用 CC 授權的分享方式,例如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授權條款釋出。

志明在網路上看見此作品後,便不用擔心違反著作權的問題,也會了解到此作品必須標示春嬌的名字,且允許改作但不得拿去營利,有商業性質,且在分享的時候必須按照春嬌的授權方式去做分享。創用 CC 的授權方式讓素昧平生的兩人有了交流互動的管道,也讓使用者能夠安心地去使用此著作。

在網路的時代,我們常常兼具創作者與使用者的身分,創用 CC 更為創作者與使用者之間搭起無形的橋樑,讓創作增加使用的誘因,讓創作在全世界流通,相對於把創作保護到極致,反而是建立一個創作激發創作的生態系,以發揮創作更大價值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