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南陽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雲林縣南陽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112.08.29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

二、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五章規定

三、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

四、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二、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參、組織: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無 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學務主任、生教組長兼任,不參與申訴評議);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  人員。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會之委員。

    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肆、申訴要件:

    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向本校「申評會」提出。

一、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學習權益者。

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伍、申訴方式:

   一、申訴之提起應於學生認為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致  使其權益遭受侵害時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生申評會提出。

   二、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 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三、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五、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陸、評議原則:

一、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為原則,會議之舉行以 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柒、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二、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本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叁點規定補聘之。

三、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

四、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捌、迴避原則:

一、本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前,向本會申請迴避。

三、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亦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四、本會主席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評議案之表決委員人數。

玖、本要點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表格(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申訴評議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