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2次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113年4月10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壹、 依據:
一、教育部107年8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02254號函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二、本校「學生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
貳、 選舉罷免機關: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事項,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主管之負責執行。
二、選委會由上屆學生會幹部組成,其應曾任學生會幹部職務六個月以上,並熟悉學生自治事務。
三、選委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編列及選舉、罷免預算。
(二) 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三) 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四)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 政見發表會之程序及管理事項。
(六) 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 當選證書之製發與當選公告之事項。
(八) 妨害選舉、罷免秩序之處分事項。
(九)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四、選委會之預算由學生會依法編列。
參、 正、副會長候選人:
一、由高一學生搭配參選,正副會長各一位。
二、資格:
(一) 於高一上學期內,學期總成績60分(含)以上且未有累積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 熱心負責,有領導能力,具有辦理活動經驗且對學生權益有一定了解者。
(三) 每位學生僅能參與一組,不可重複報名。
(四) 登記參選後,需盡量出席旁聽班代大會(至少一次)以熟悉會議制度。
肆、 選舉程序:
一、候選人之登記:凡符合上述資格並有意競選之學生,應持相關證明至學務處訓育組領取參選登記,填妥後交回。
二、資格審查:由選委會進行資格審查。
三、發放選舉公報,其應包含:各候選人之政見、經歷、號次、相片、姓名、性別、投、開票之時間、地點與程序及選舉注意事項,編印選舉公報,其時程由選委會訂之。
四、選舉活動項目:
(一) 政見發表會。
(二) 張貼文宣海報。
(三) 印發名片、傳單。
五、投票:凡符合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五條之學生,憑可證明身分之文件(本校學生證、健保卡、身分證)即可進行投票。
六、 開票:投票當日由選舉委員會於投票處,進行公開開票。全程需錄影存證。如有賄選、開票不公、作票等情事,經舉發並證實後,依情節輕重予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七、公告當選名單:開票完成3日內(不含例 假日)公布於學校官網及校園布告欄。其應包含:投票人數、各候選人得票數、選舉結果、有效票數。
八、候選人注意事項:
(一) 所有競選活動至選舉日前兩天應終止。
(二) 不可有妨害公共秩序及毀謗有關他人聲譽等情節。
(三) 限制於校內活動,並嚴禁以物資之贈送為爭取選票之手段。
(四) 宣傳傳單、海報需交由選舉委員會審核,其張貼處僅限於校園內公佈欄。選舉完畢後,應於一周內清除。競選宣傳期間若有違反規定之事實,將由選舉委員會派員逕行拆除。
九、投票注意事項:如有違反投票所秩序、公然毀謗參選人、破壞場地、器材等重大破壞秩序之行為,或在投票所使用電子產品者,選委會得要求其離開投票所。
伍、 當選資格:
一、兩組(含)以上候選人時,採相對多數決,如有同票數之情事,選委會應先重新驗票,如結果仍相同,則擇期重新投票。
二、僅一組候選人時,同意票需多於不同意票,否則擇期重新辦理候選人登記,並重新選舉。
陸、 選舉票範本及規範:
一、 參考總統選舉之選票格式,包含候選人姓名、候選人選號:
二、 選舉票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在選票上書寫文字或符號者。
(二) 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三) 重複蓋章或塗改。
(四) 選票損壞者。
(五) 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柒、 罷免:
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得由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之。
二、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得經全校學生十分之一以上發起或由選委員會提出,經全校學生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罷免案送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定期投票,經全校學生投票,若過半數贊成罷免時,罷免案即生效。
三、 罷免案經審核生效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為罷免之提議。
四、 選委會應發布罷免公報,其應包含:
(一) 罷免投票日期、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辯書者,不予公告。
五、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五日內為之。
六、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其他依本法投開票作業之規定。
七、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八、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捌、重選:
重選:如於競選期間違反選舉與罷免實施要點,經選委會開會討論後,遭取消其參選資格而無其他位候選人,選委會應擇期辦理重新選舉。
玖、代理:
一、會長:若會長在任職期間被罷免或因故去職,得由副會長接替會長,並再由學生會組織中互相推舉副會長。
二、副會長及幹部:若各幹部在任職期間因故去職,得由其餘幹部推派並兼任。
拾、附注:
如有突發狀況,且上述條例無規範時,則由選舉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決策。
壹拾壹、本要點經班代大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