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學生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學生代表聯合會」簡稱「學生會」(以下稱本會),本會英文定名為Guoguang Laboratory School Student Association,簡稱 KKSA。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培養同學民主法治及自治精神。

二、負責同學與學校之間溝通及協調,促進團體和諧進步。

三、辦理各項與學生相關之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之人才。

第四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學生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二、班級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由各班代表聯合組成。

 

第二章  成員

第五條  本會成員為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取得學籍且註冊在學之高級中學學生。

第六條  本會成員權利如下:

一、有依本會章程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

三、其他依本會章程及法規賦予之權。

第七條  本會成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法規之義務。

二、依本會章程及自治辦法所課之義務。


第三章  行政

第八條  學生會之組織以自治法規定之。

第九條  學生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每屆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第十條   學生會職權如下:

一、有舉辦各項與學生相關之活動之責。

二、有整合學生意見並轉呈相關單位之責。

三、有向班級代表大會報告之責。

第十一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學生會,綜理學生會會務。

二、提名學生會各行政部門首長,交由班級代表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十二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他有關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事項,以自治法規另訂之。

第十三條  學生會各幹部職權如下:

一、企劃組:配合學校行政,設計、規劃各項活動,並負責各項活動事務的徵稿審核。

二、活動組:辦理校內及學生會活動(節日型、校慶、典禮等)。

三、美宣組:負責學生會文書、美宣工作(班代大會會議記錄、公佈討論議題、建立檔案資料、製作宣傳海報及布置活動場地)。

四、總務組:處理學生會之庶務、活動經費等事項,建立「學生會收支記錄簿」,以利查證,並於期末對大會公佈一切帳務收支問題。

五、公關組:管理公共關係,如對外接洽、對內連繫等事宜。

六、學權組:,推廣學生自治精神,彙整學生意見交流提案及抽查班會記錄簿。

七、資訊組:於學生會官網發布正式消息,彙整活動照片及資料。

八、器材組:負責活動之管理、操作器材、租借場地、操作音控設備及錄影。

 

第四章  班級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班級代表大會由本會成員於新學年各班班級幹部選舉時選出之代表組織之。

第十五條   班級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議決學生自治法規案。

三、對學生會幹部行使人事同意權。

四、提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罷免案。

五、整合學生意見並轉呈有關單位。

六、議決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班級代表於新學年各班班級幹部選舉時選出乙位,擔任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班級代表資格與義務如下: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理性熱心負責,如發生被罷免或退學、轉學、休學及小過以上之處分等情事時,代表資格同自然喪失,並由該班另選乙名遞補之。

二、有蒐集並反映班上同學意見之義務。

三、有出席班級代表大會之義務,若不克參加,需由該班另派乙名代表出席會議;無故缺席超過三次且未另派代表出席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要點第九條第五款記警告乙支。

四、有傳遞班級代表大會宣布事項之義務。

第十八條  班級代表大會於開學、休業式以及每月召開會議,若有全校性活動之籌備或重要議案需討論時,視需要,於報備後可不定期召開。

第十九條  學生會議決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且二分之一以上班代表決通過後,始為通過。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議決時應慎重。

第二十條  提案程序如下:

一、同學於班會時提案,通過後交付班級代表。

二、班級代表至訓育組填寫「學生意見提案單」。

三、學生會會議時提出通過後,由大會與學校協商,公佈結果。

四、同學亦可以個人名義填寫學生意見提案單,交至訓育組。

第二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旁聽制度如下:

一、欲旁聽班代大會者,可於大會兩天前向文書登記。

二、一次限六名學生旁聽,一班以兩人為限(下屆候選人不在此限)。

三、旁聽者可參與意見發表與討論,但不可參與投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班級代表大會為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班級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