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接受4小時之講習。」
依據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110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83242號函:
為服務聽障人士,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每日疫情記者會搭配手語翻譯,成為佈達重大消息標準配套,然近期部分學校拍攝模仿疫情指揮中心影片,影片中手語翻譯
員角色由學生或老師扮演並隨意比劃,除無法正確表達,亦不尊重專業手語翻譯員。教育部重申尊重「不同族群用語文化」、「手語翻譯專業」等原則,請學校
辦理手語表演活動時,應正確推廣手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