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高中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民國93年6月23日經總統公佈實施,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奠定法律的基礎,也成為台灣社會現代化的新里程樹。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一)落實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

(二)配合國家社會之整體發展,建立多元、尊重差異與少數,營造和諧、友善,性別間相互支持與包容,創造性別實質平等的文化與社會。

(三)達成性別主流化的世界思想潮流要求,以與國際接軌。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要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共有條文計三十八條,分屬七章,包括總則、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申請調查及救濟、罰則及附則,其主要內容概念包含:

(一)開宗明義說明,本法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基本立法精神與內涵。其他內容包含目的、名詞定義,並確立性別平等教育之組織的法律地位與功能、學校教育在師資、課程、教學、評量與學校環境等辦學要項應具備之性別平等教育之內涵、品質與職責。同時明訂性別差異者之應受尊重。而為發展性別多元文化無論校園空間、教材選擇、教學活動等在本法中都有所規定並要求建立組機制。

(二)為預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並於事件發生後能有效處理及善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及其內容。至所謂校園安全規劃,如校園安全死角之提醒,以避免於校園發生性侵害事件;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教師與學生往來互動之分際及如何預防約會強暴等;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救濟方法,應包括民、刑事及行政等各種救濟方法。以及違法之罰則等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目標

(一)消極目標:消除性別歧視、偏見與刻板印象之傳統文化與性別限制。

(二)積極目標:營建平等、多元,重視性別人權的友善校園文化與環境。

(三)關切議題:性騷擾、性侵害之防治,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之專業倫理之要求與事件處理之公平、正義。

身為一個現代人...這是一個你不可不知的故事!

葉永鋕事件是台灣關於跨性別的意外事件,葉永鋕生前就讀於屏東縣高樹國中,被認為因不同的性別氣質遭到同學霸凌,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2000年4月20日早上,葉永鋕在下課提前離開教室去上廁所,後來被發現倒臥血泊中,送醫後仍過世。此事件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性別教育的討論,使得2004年《兩性平等教育法》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從兩性教育延伸轉化成為性別平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