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想他是喜歡妳的,因為妳能讓他感到開心;但是我想他並不愛你,因為他沒有讓妳開心。對於一個並不是真的愛妳的人,你無需困擾,請告訴他「愛我,請尊重我」,如果他還是繼續不斷的要求妳,甚至強迫妳...請妳三振他吧。
A:這沒有行不行的問題,重點在於要懂得保護自己,有警覺性,並且注意以下幾點,避免與網友發生「約會強暴」事件。1.不要與剛認識,不瞭解對方背景的網友約會。2.與剛認識,不瞭解對方背景的網友見面要結伴,並約在白天、公開場所。3.約會時不過度飲酒、不喝來路不明的飲料、要全程看著自己的飲料,離座後不再飲用。4.拒絕臨時變更行程。5.拒絕進入對方家中、飯店房間、陰暗的包廂等有機會發生性行為的場所,否則容易讓對方誤認為有性暗示。
A:不能,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青少女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施行合法的人工流產。若自行購買墮胎藥墮胎,恐觸犯刑法第288條自行墮胎罪。若找密醫墮胎,密醫恐觸犯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第290條圖利加工墮胎罪。若生下小孩後遺棄,恐觸犯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若生下小孩後殺害,恐觸犯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兇手為母親),或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兇手為父親)。
A:不行。更正確的說法是「老師不能和你交往」,因為「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教師跟學生因身份上的差異,使雙方權力處於不平等的狀態,簡單地說,教師握有權力,能影響學生成績、學分、學位、比賽機會、工讀機會等,學生順從、討好、仰慕教師的情況,不是單純的愛情。親密關係的本質是「權力對等」,但師生關係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另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陳報學 校處理。」全國教師會依據教師法第27條所訂定之全國教師自律公約規定:「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A:當然,這是百分之百的性騷擾!請直接向學務處反映吧!讓我們來幫妳修理他「秀逗」的腦袋。
A:即使沒有拍到私密部位,仍可能會涉犯下列法律喔!刑法第315條之一第一款無故窺視罪,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當然如果被偷拍者感到不舒服,那確實很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