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定名為「台中市明台高中校友會」,簡稱「明台校友會」〈Ming-Tai Alumni Association〉。
本會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情誼,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發揚校譽。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霧峰區萊園路91號。
本會之任務以協助校友發展及關懷母校發展為主,其主要任務包括 如下:
一、蒐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及發行相關刑物。
二、舉辦聯誼活動及研究事項。
三、協助校友創業、就業與相關學術活動。
四、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活動。
五、回饋母校設立各種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六、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分會,以利校友團結與聯絡。
七、其他對母校及校友有意義之工作。
八、執行會員大會、委員會決議事項。
凡在台中市明台高級中學﹝含日校及補校﹞畢﹝結﹞業之校友均可加 入成為本會會員。
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委員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四、母校與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代行職權。
本會設委員21人、總幹事一人,常務委員9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並組織委員會,其任期為二年,連選皆得連任,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榮譽顧問若干人,任期二年,由會長聘任之。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委員推選之,不得連選。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會長代理之。
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和榮譽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會依業務需要,可設立任務編組,由當居會長視需要調整架構,需委員會通過後執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委員。
三、審議會員大會之會務報告。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之預﹝決﹞算。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議決其他重要事宜。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
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四、審定會員資料。
五、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六、議決其他事項。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委員會主席。
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一切聯絡事宜。
二、執行長會長及委員會所交辦之任務,並由各召集人裏助之。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有委員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大會推舉一人為主席。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次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委員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貮佰元,由會員按年繳納,應屆畢業 學生可免繳交當年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費:會員入會後,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頒發永久會員證, 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捐贈:會員或熱心本會人士之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總幹事編制報告書,送請委員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本會經費應存入指定銀行,其收支及核銷程序,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規定及收支會計原理原則辦理之。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依法處理後,剩餘財產捐贈母校,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