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源與學生輔導
(一)行政運作
行政資源與學生輔導
(二)學生輔導
課程與教學
(一)課程規劃
課程與教學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設計與執行
1.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聘任相關人員擔任委員,並定期召開會議,審議或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與輔導等相關事宜。
2.建構全校性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網絡及融合教育環境,推動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3.妥善規劃與運用特殊教育專屬空間設備。
4.依據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申請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力與輔具。
5.學校能爭取並善用各種資源,如志工、社區及相關團體等,協助推動特殊教育。
6.建構人文及物理之校園無障礙環境。
7.定期填報與更新各項特殊教育通報資料。
1.學校主動發掘特殊教育學生、並落實特殊教育學生轉介前介入(如補救教學及認輔等措施)。
2.對特殊教育學生建立三級預防輔導模式,具情緒與行為問題之學生訂定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提供行政支援。
3.善用各種方式或管道與家長有效溝通並依學生及家長需求,提供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及轉介。
4.能依規定於期限內召開轉銜會議及辦理相關活動。
5.落實學生離校(畢業及離校未升學等)之轉銜追蹤輔導。
1. 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納入學校總體課程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2. 普通班與特教教師合作,針對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進行課程調整。
3. 課程規劃與內容符合學生需求且規劃多元適性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4. 針對學生學習特性,能安排分組學習,並提供適切教材。
5. 特殊教育教師能建置個人教學 檔案,呈現專業成長紀錄。
1.依法定期程,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訂定IEP,經家長參與並簽名,且經特推會審議通過,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2.IEP內容須符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相關規範。
3.依據個別學生身心特性及特殊學習需求,進行課程設計(包含課程調整及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並安排相關支持服務。
4.針對IEP目標達成及相關服務效益進行分析,並檢核學生學習成效。
5.學生各年段IEP具連貫性及系統性,且執行成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