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手冊

學生畢業條件說明

高雄市立中山高中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08年起入學適用)


一、依據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及「12年國民教育普通高級中學108課程綱要」。


二、六學期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每學期修習30學分。


三、畢業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15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已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訂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上述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修業期滿,未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核發高中成績單。


01 學習評量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1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

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

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

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

、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

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

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

一學分。


第 6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

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 7 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

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

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

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

    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

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

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

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

    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 10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

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

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

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

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

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11 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

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

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

    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

    ,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

    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

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

    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 13 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4 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

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

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

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

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

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

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

用前三項規定。


第 15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

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 16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

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

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

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

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

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第 17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

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

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

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

定為之。


第 19 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

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第 20 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

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 21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22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

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

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

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3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

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

之。


第 24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

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5 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

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26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

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

教育處置。


第 27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

程修業證明書。


第 28 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

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

分抵免及核計。


第 29 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

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

理。


第 30 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02 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4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01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處理本校學生學習評量,依教育部105年6月1日修訂頒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教育部108年6月18日修訂頒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特訂定「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習情形調整,最低為二年,最高為五年(含重讀),休學最長以兩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惟男生因服兵役或女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而休學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科目及學分數,由教務處依部頒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方式:

一 、學業成績評量,應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

(一)  日常評量:

各科得依性質,由任課教師採口頭問答、演習練習、實驗操作、書面或口頭報告、術科操作、實際操作。作文、隨堂測驗、實作作品等多元方式評量。

(二)  定期評量:

每學期定期評量(含期中、期末考)一至三次,各課程定期評量次數由教務處及各科教學研究會研擬訂定。


第六條  各學科之學期成績,除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下列百分比合計之:

一、國文科:日常評量佔28%、定期評量佔42%(按考試次數平均)、作文(含書法、課外閱讀)佔30%。

二、英文、數學、社會學科、自然學科:

日常評量佔40%、定期評量佔60%(按考試次數平均)。

三、體育:運動技能及體能佔60%(體能最多佔10%)、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25%、體育知能佔15%。

四、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科:依本校所訂定之全民國防教育及健康與護理科學習評量要點辦理。

五、藝能科(含音樂、美術、家政、生活科技、資訊科技、藝術生活):

認知佔30%、技能佔30%、情意佔40%。

六、其餘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方式由該科目教師與教務處另行規定。

七、有關評量成績登錄方式及評量結果通知、公告方式,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八、高三下學期各學科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因應每年考招時程與規範,由教務處會同各學科擬定計算方式後,送請本校課發會決議後公告實施。

第七條   

一、  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處且經學生進行檢核後,除試卷評分錯誤、漏列或登錄錯誤經任課教師會同教務處查證屬實且填妥「學生學業成績更正申請表」後送交註冊組,經校長簽核准予更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二、  本校得寄發定期考學業成績單與該學期學業成績單,若因前點更正成績後,更正日期若於定期考成績寄發且公告排名公告後,定期考成績僅更正學生成績並重新計算平均,各項排名不再更動,學生成績不另行寄發成績單,惟學生學期前三名名單因更正成績而變動時,需通知相關學生與導師。日常成績、補考成績與重(補)修成績不另行寄發成績單。

三、  如逾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上傳成績日或相關升學作業流程後,不得依前項要求更正

第八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公假、事假、病假、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因不可抗力因素符合本校相關規定,而致缺考者,須於期限內辦理免試或補行考試登記申請程序,逾期不予受理,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公假、事假必須事先申請,並持准假證明至教務處辦理;病假及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必須於考試結束隔日(遇假日順延到上班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准假證明及醫院診斷證明書至教務處辦理,經核准後始得予以免試或補行考試。惟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補行考試,學生應親至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由任課老師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第九條  有關定期評量免試與補行考試申辦流程、詳細規範及成績處理方式,由教務處另訂補充規定。

第十條  學生定期評量補行考試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因公務、重病住院、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懷孕、哺育幼兒之照顧或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補行考試成績,依實得分數計算登錄。

二、  其他因事、病假獲准補行考試,成績未達依不同身份學生(依入學身分別而定)所訂之及格分數者,依實得分數計算;成績已達或超過依不同身分學生(依入學身分別而定)所訂之及格分數者,依其身分學生所訂之及格分數計算。

第十一條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達法定補考基準者,得予學期補考一次,學期補考後成績達法定及格基準者,該學期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以法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二、  學期補考後成績未達法定及格基準者,該學期不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依原始成績或學期補考後成績擇優登錄,學期補考後重新計算科目學年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至第一位)。科目學年成績達法定及格基準者,該學年度各學期皆授予學分,但不更動學期成績。

三、  另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學期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學期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 遭遇特殊事故致學期學業成績未達法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由該生或其監護人就事實情況提出申請,另召開個案會議決議之。

第十三條 同學年上下學期均開課之科目,以上下學期成績平均學年成績,學年成績及格,上下學期均授予學分;單一學期開課之科目,其成績以學期為單位,學期成績格,授予學分。

第十四條 申請重修、補修(含專班辦理及自學輔導)之辦理方式:

一、   學校開設重修課程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辦理。

二、   實施對象:

1.本校在學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已修習科目之學分者。

2.本校入學生修畢三年學程後,未能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於第四年或第五年返校申請已修習但未取得學分 之科目重修者。

三、   應依學校規劃,就專班辦理或自學輔導,擇一辦理申請:。

1. 專班辦理:學生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申請參加同一科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同一科目重修人數達45人(含)得加開一班,專班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不得少於六節課。

2. 自學輔導:學生不及格科目未開設專班重修,申請參加同一科目重修學生人數達五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屬於重修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課,屬於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課,未達五人者採隔年開課方式辦理課(高三同學或延修生徵得開課教師同意則不在此限,且同一科目不重複開設為原則)。

四、 學生參加專班辦理或自學輔導,由學生就需求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及繳費(收費依相關規定之標準核算),逾期視同放棄重補修資格

五、 重補修成績核算方式:重修成績之採計與評量相關規定,由教師自主規定後向學生宣布。成績及格,其成績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及第十二條各款所規定之及格分數登錄計算,並授予學分,重修後不重新計算學年成績,畢業排名及大學甄選入學之學生推薦以學期原始成績計算。

六、 申請專班辦理或自學輔導後未參加教師面授,或面授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重補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七、 學生參加專班辦理或自學輔導後,該科目成績仍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八、 重修學生應比照正常上課之規定並遵守整潔秩序之要求,穿著學校服裝,準時到校上重修課,交通及午餐請同學自理。

九、 重修、補修之授課教師,於每學期最後一次教學研究會中推舉之。

第十五條    各學年度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學生未取得之學分數逾該學年度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重讀時,學生對已修習及格之學科應於開學前兩週,主動至註冊組填單申請免修。學生未於規定時間申請免修,視同再次自願選修辦理。已修習及格之科目成績及再次自願選修之成績可擇優登錄,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惟重讀仍應受最高修業年限五年之限制。

 

第十六條    重修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不及格科目成

績,依相關規定擇優登錄。

第十七條    申請列抵學分或免修部分學科之規定:

一、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應於報到一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審查列抵免修,同時需附上成績證明及家長同意書。

(一)申請審查列抵免修科目之名稱,必須與學校現有開課之科目名稱相符或相關。

(二)申請審查列抵免修科目之學分數,不得低於與學校現有開課之科目學分數。

(三)對列抵免修有疑義之科目,學校得聘請本校相關科目教師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審查小組決定是否必需再透過筆試或口試方式進行甄試。

(四)審查或甄試合格者,得列抵免修該科目,其學分數採計以本校開課之學分數登錄。

二、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外國學歷,就其所修合於相關科目之學分,應於報到後一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審查列抵部分免修或升級,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成績證明及家長同意書。


(一)申請審查列抵部分免修科目之名稱,必須與學校現有開課之科目名稱相符或相關。

(二)申請審查列抵部分免修科目之學分數,不得低於與學校現有開課之科目學分數。

(三)申請審查列抵部分免修科目及總學分數超過學校現有該年級開課之總學分數四分之三者(但曾為本校之學生,審查標準降低為三分之二),得申請升級審查。

(四)學校得聘請本校相關科目教師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由審查小組決定是否必須再透過筆試或口試方式進行甄試。

(五)審查或甄試合格者,將予列抵部分免修該科目或升級,但列抵科目學分數以本校開課之學分數登錄,升級學年之總學分數亦同。

三、資賦優異學生,得向學校提出表現優異之學科免修鑑定:

(一)申請資格:學生單科學期成績名列全年級前三名者(分類組者,以全類組名列前百分之一者),得就該單科提出下學期或下學年免修鑑定。

(二)申請時間:於每學期開學前三週至教務處申請,附在校成績證明、資優證明文件及家長同意書。每科以鑑定一次為限,每學期至多三學科。

(三)申請免修鑑定費用:每科一千元。

(四)鑑定方式:學校得聘請本校相關科目教師組成評鑑小組,進行筆試或口試評鑑。


(五)成績計算:

1.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相關課程,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 

  分數登錄之。

2.學生對免修學科需自擬「自學輔導計畫及自學紀錄表」,按月交由輔導室及  相關任課教師共同給予督導。

3.鑑定合格擬放棄免修學生,得於成績公佈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放棄免修該科應回原班上課。學生因鑑定合格免修因審查通過列抵免修或因重讀申請免修之學科,應於該免修學科上課時間應至學校指定地點自習。

四、本校由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暨各學科教學研究會科主席,組成「學科成績學分審查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學科成績及學分認定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一.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1).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2).服務學習。

(3).獎懲紀錄。

(4).出缺席紀錄。

(5).具體建議。

二.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三.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十九條 學生出席考評,依下列各款評量記錄:

一、每學期統計缺曠課節數,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記小功壹次。

二、上課遲到,累計每達五次,記警告乙次。

三、事假、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者,皆列入記錄。

四、病假不列入評量,因病無法到校者,請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返校三日內,應持相關證明(影本亦可)補辦請假手續。

五、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六、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 不列入評量。

七、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一)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

(二)懲罰:1.警告2.小過3.大過及留校察看

前項獎勵與懲罰之標準依「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八、學生若達到留校察看之處分當日起至學期結束前為觀察期限,學期結束後,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之決議,經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九、重讀學生之德行評量規定:

(一)重讀學生德行須重新評量,不採計重讀前之評量。其德行評量、獎懲處理和其他相關規定與一般生相同。

(二)只修習部分之重讀學生,應至學校指定之地點上課或自習,不得離校或至校園其他場所。

十、重、補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獎懲處理和其他相關規定與一般生相同。

十一、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其出缺席、獎懲及其他相關規定一般生相同,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  本補充規定自1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提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03 學生重補修處理原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等學校重補修處理原則

109年4月10日課發會審議通過

110年4月28日課發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國教署108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13384B號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1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1787號函規定辦理。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27日高市教高字第10839022100號函修正辦理。

 

二、重補修方式

  本校依課程性質與實際教學狀況辦理學生重補修,分為專班重修、自學輔導等2種方式。

 

三、修課時數

(一)專班重修:上課節數以每學分6節為原則,授課以實體課程為主,教師可採線上學習時數以0%~50%為限,線上學習內容應列入評量內容。

(二)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學生自學時間以達3週以上為原則,性質屬重修者,安排每學分3節之學習面授指導節數;屬補修者,安排每學分6節之學習面授指導節數。

 

四、辦理時間

以暑假辦理為原則,情況特殊時可延至學期中課餘時間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各年級重補修實施日程由教學組訂定並公佈之,學生須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與繳費,始完成報名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程序者一律視同放棄不得補辦,報名期限截止後亦不得更改。

(二)各科重補修名單、上課地點與相關注意事項,公佈於學校網頁上,申請同學應自行詳閱。

(三)成績計算

1. 學生重補修成績核算方式如下:

(1)專班重修、自學輔導:成績計算由教師自主規定並向學生公布,唯實體授課內容

    成績採計不可低於60%。

(2)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調整佔分比例。

2. 學生缺曠課超過應出席上課時數3分之1,不予考查,成績以零分計算。

      (備註:線上重修的出缺席認定,比照1/3扣考之規定,亦即影片須完成總時數之2/3, 

      方可算數,學生上課時數證明由線上系統自動登載。線上修課時程為期兩週,起始

      時間自面授第一節當天計算。)

3. 重修成績及格者始授予學分。

4.成績相關登錄之規定悉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四)轉學生學分依本校規定抵免後,應重補修之科目以參加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補足之。

 

六、收費標準

(一)參加重補修學生需繳交授課鐘點費每節40元及考試處理費每科100元。惟自學輔導5

    人以下得按每學分收費240元及考試處理費每科100元。

(二)本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實習(驗)材料費。

(三)原住民學生、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或補修學分費不

    再補助,惟中低收入戶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減)收重修學分費。

(四)身心障礙學生重修或補修學分之收費事宜,另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

    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辦理。

 

七、經費支出

(一)各項收費均依據本校會計程序處理。

(二)專班辦理重修或補修授課鐘點費及自學輔導面授鐘點費由學校依實際狀況發給,惟每

節支付額度以新臺幣400元至550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學生繳交之授課鐘點費,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佔總額70%為原則;另30%支用範圍

含業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行政輔導費、加班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輔導費以佔總

額20%為上限,其支付對象,以實際參與重修或補修工作者為限,學校得參照支領點數

表(附件)支給費用。

(四)考試處理費其支用範圍含命題費(科)、閱卷費(時)、監考費(節)、巡場及收發(節),每

單位以550元為上限,由本校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八、本案經課發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04 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規定 

 高雄市中山高級中學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規定

103.12.30.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9.6.02編班級轉班委員會議修正

110.4.21編班級轉班委員會議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68335A號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原則」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總說明之規定,為依學生特性協助其探索生涯進路,引導其發展多元智能,特訂定本規定,並組織「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編班及轉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學生編班(組)及轉班(組)作業相關事宜。

二、適用對象: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全體學生

(二)有關復學生、重讀生、延修生之編班,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之,並置委員20人,由校長聘任之。委員包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各科主席、級導師代表2人、教師會代表3人及家長會代表3人,各委員任期1年,任滿得連聘之,轉組轉出及轉入班級導師及該年級輔導教師列席。因應特殊身分學生需求,得由主任委員籌組特殊身分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小組,執行特殊身分學生之編班及轉班作業,必要時得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特殊身分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小組委員。

四、本會職掌如下:

(一)議定本校學生編班(組)及轉班(組)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事宜。

(二)審核本校學生編班(組)實施方式及編班名單。

(三)審核參加本校轉班(組)學生條件及錄取名單。

(四)其他編班(組)及轉班(組)作業相關事宜。

五、本會業務由教務處規劃及執行。

六、本校學生之編班時程及方式如下:

(一)高一新生編班:

分為普通班、專長班,每年七月新生報到完成後註冊組依編班原則初擬編班名單,提校長審核,審核通過後於8月1日前公告編班名單,其編班原則如下:

      1. 專長班:依入學年度高一專長班甄選辦法辦理。

2. 普通班:高一學生未編入以上班級者,採常態S型編班,適性教學。

(二)高一升高二編班:

依學生選修課程(學程)之差異及編班採計總分進行編班分組教學,分為普通班、財經商管類群專長班及理工類群專長班,每年五月學生填寫選組申請表後,註冊組依編班原則初擬編班名單,提校長審核,審核通過後於暑期輔導前公告編班名單,其編班原則如下:

1.  專長班:財經商管類群設專長班一班、理工類群設專長班一班,依該學年度高二專長班

     甄選辦法辦理。

2. 普通班:高一升高二學生未編入以上班級者,依學生選修課程之差異採常態S型編班,

       適性教學。

(三)高三編班:由原高二班級升級為高三班級。

(四)為求各班學生人數趨於平衡,編班(組)後始報到或轉入之學生(重讀生、轉學生及復學生、轉組生)之編班,考量其興趣及性向的前提下,應優先將其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其次依其性別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並由註冊組逕行編班。

(五)學生因轉組導致該類組班級平均人數超過40人時應召開本委員會決議後續編班事宜。

(六)高二轉組經本委員會決議若需重新編班(拆班),則重新編班之拆班順序為:

1.班級自願者:經三分之二以上(含)留原班同學同意。

2.班級轉出人數比例最多班級。

3.班級轉出人數比例次多為下一順位,以此類推。

4.如遇順位相同者,由教務處公開抽籤決定。

(七)被拆班級之未申請轉組學生,優先依教務處公告之各班缺額(各班人數仍以均等為原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選班優先順序後,依序選班編入同類組其他班級就讀,再接續由當學期申請轉組同學公開抽籤編入各班。

七、學生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各學科領域得就學生學習特性與需求,由教學研究會訂定計畫,實施年級內或跨年級之分組學習。

八、轉組時程及方式:為使學生能依興趣及性向學習,以達適性發展之目標,本校二年級學生得申請轉組就讀,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作業時間:

學年度申請轉組時間共分為兩次,教務處註冊組統計各班缺額於受理申請前二週公告,學生應於下列時間提出轉組申請(確定辦理時間依註冊組公告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並且為求學生穩定學習及利於班級經營,高三不受理轉組申請。

1. 高二上學期第二次段考後二週內。

2. 高二下學期第二次段考後二週內。

 (二) 作業方式及條件:

  1.高二學生選讀類組與其性向、興趣不合而必須改選時,至輔導處索取「轉組申請表」。

  2.高二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第二次段考後申請轉組學生須檢附:轉組讀書計畫表(A4 格

式,可繕打或手寫600字以上),內容包含:轉組動機、轉組後個人讀書計畫、未來生

涯規畫等,並將此計畫書與導師及輔導老師晤談,使其了解學生實際情況,給予適切 

輔導,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3.申請表由學生家長、班級導師同意簽章,並經輔導教師進行適性輔導晤談且紀錄於轉

    組申請表上,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4.教務處註冊組受理後,辦理初審。通過初審後,由註冊組依本校編班方式安排編入班

    級並提請本委員會進行複審決議。本委員會得請原班級導師、轉入班級導師、輔導老

       師說明原班適應情形及轉入班級情況,以納入複審決議參考,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三)轉組決議結果由註冊組通知學生及家長、導師,並公告相關訊息於學校網頁,學生應依規

   定時間至新班級報到。

(四)經決議核定後轉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申請轉回原班就讀。

(五)轉組學生之學分抵免及科目補修,悉依本校訂定「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六)轉組確定後,由輔導處給予必要之適應輔導。

(七)若申請轉組的類組有缺額時,由同類組人數(加減免人數)較少班級優先編入,若遇班級人數相同則召開導師協調會,必要時進行抽籤決定編入班級。

(八)轉組錄取人數,依各類組之學生缺額為原則。若申請人數超過類組上限時,將以學科成績高低作為錄取順序之參考。

     1.學科成績採計:    

(1).轉財經商管類群或文史哲設計類群者採計當學期一、二次段考國文、英文、數學、社會科成績平均;

(2).轉理工類群或醫農類群者採計當學期一、二次段考國文、英文、數學、自然科成績平均。

    (九)如遇特殊個案學生情形,除成績外,將會同輔導老師、原班導師與該類組導師作綜合評估

       後決定。

九、就學期間,若因學生特殊因素(例如:個人遭遇事故)或確有嚴重適應不良者(例 如:學習壓力過重產生精神不佳症狀等),由家長或監護人主動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轉組申請,需持特殊因素轉組申請表並檢附完整相關文件(如輔導資料、就醫證明等),經高中輔導處完整輔導過程並召開【特殊因素學生申請轉組輔導會議】議決之,校長為召集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年級輔導老師、導師、學生家長代表參加。

十、轉班方式:如有下列情事,得由當事人檢附證明或由學輔單位主動提出申請,提本會審議通過者辦理同類組轉班安置,由註冊組依本校編班方式安排編入班級並提請本委員會進行複審決議。

(一)本校校園霸凌事件並經調查屬實者。

(二)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並經調查屬實者。

  (三)其它特殊狀況導致嚴重適應因難,並經長期心理評估及治療仍無法改善者。

十一、  申訴作業

(一)本會申訴小組成員由校長另聘之。

(二)申請學生如有疑義,應於編班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填具編班及轉(組)班申訴書向註冊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並交由申訴小組審議。

(三)學生提起申訴,同一案件本委員會以受理一次為限

(四)申訴人於編班及轉班委員會未做成決議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五)申訴結果最遲於申訴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再函知申請人。

十二、  特殊身分學生之編班(組)及轉班(組)作業仍依本規定辦理;唯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者得依個別化教育計畫辦理,但仍應受各班原核定名額之限制。

十三、    本作業規定經本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05 考試規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考試規則

101年5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

107年4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

111年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

一、  主旨:

(一)為培養守法及良好讀書風氣,激勵勤學向上,發提自強不息精神。

(二)防犯舞弊行為。

(三)為維護試場秩序、考試公平、及建立學生正確應試習慣,本校依大考中心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制定本校學生各項考試規則。

二、  一般要求:

(一)考試時準時進場,逾時15分鐘不得與試,並依規定座位入座,非經監考老師同意不得自行更動,遵守考場規定,認真作答,誠實不欺,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交卷出場,交卷後應即離開教室,不得藉任何理由進入試場,亦應保持安靜以維持試場秩序。

(二)考試除題目印刷不清外,不予說明試題。

(三)考試開始時,應於答案卷(卡)之規定欄位確實填寫年級、班級、姓名、座號。

(四)作答前請詳閱試卷說明並務必於電腦閱卷答案卡上畫記班級、座號、科目代碼等。

(五)不可攜帶食物、飲料、鉛筆盒及電子產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鬧鐘,及多媒體播放器材等)進入座位,若不慎攜入座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不得隨身放置;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

(六)書包、紙張、教科書、參考書、鉛筆盒、食物、飲料及電子產品一律放置教室前方黑板下、教室外走廊或教室後方置物櫃中(請注意個人財物安全);抽屜需完全淨空。

(七)考試時桌面上除必備之文具(藍色或黑色鋼筆、原子筆、橡皮擦、修正液、鉛筆、直尺、三角板、圓規等)外,其他非應試物品(計算紙、電子儀器、具計算功能的手錶、茶水飲料、鏡子、衛生紙…等)不得置於桌面、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經監考老師指示仍放置非應試物品,視為違規。因病需飲水或使用衛生紙,應事先取得監考老師同意。

(八)考試前各班學藝股長須將各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座號」、「座位表」、「考試科目與時間」等訊息公告於黑板。

(九)考試時各班教室之門窗與窗簾須打開,以利空氣流通及巡堂老師查堂。

(十)學生須依照規定時間進場

(十一)考試時如有問題,須於座位上舉手,等候監考老師前往處理,不可逕行起立、發問或離開座位。

(十二)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考老師查驗:國民身分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護照或居留證。

三、  考試請假及補考規則:

(一)定期考因故不能參加者均需事前或當天請假,並於准假後三天內持准假證向教務處教學組申請補考,並按補行考試期限:於定期考查結束一個上班日(含)內,不得延遲,自行至教務處完成補行考試,逾期不予補行考試,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缺考人不得異議。

(二)定期考缺考未經請假手續或登記補考手續之學生不准補考,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三)平時考之補考於一週內由任課教師安排補考,定期考則由教務處安排補考。

(四)凡經准予補考,但未按時參加補考之學生,不得再申請補考,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五)補考或再補考科目,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除因公、因重病住院、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六)若有遭逢重大疾病或事故而長期在家休養者,應事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與各學科老師討論後,視個別狀況進行補行考試或申請免定期考。

四、  違規懲罰規則:

(一)凡有下列行為者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仍未入場者。

2.考試時必須聽從監考或巡堂人員的指導,違犯上述規定者。

(二)凡有下列行為者試卷不予評閱,成績以零分計算:

1.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犯上述規定者。

2.考畢答案紙(卡)一律當場繳交,其未當場繳交試卷(卡)、攜出試場或藉故延遲交卷者。

3.考試要備齊文具,除特殊情況得以鉛筆作答外,必須視需要以藍、黑色原子筆、簽字筆、鋼筆或毛筆作答,不按上述規定作答者。

(三)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大過乙次,該科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1.冒名頂替他人或委請他人參加考試者。

2.翻閱私帶書稿或預先抄寫有關文字符號於手腳、桌椅、教室牆壁、黑板或其他文具者。

3.交換座位或試卷者。

4.於試場內以紙張、動作、語言等相互示意作答者。

5.強迫他人供自己作弊者。

6.作弊雖未當場被發現,但事後經發現或檢舉證明屬實者。

7.使用電子通訊器材作弊者。

8.換穿他人制服考試者。

9.協助作弊,經老師舉發,並有事實佐證者。

10.其他嚴重作弊之行為者。

11.考試結束鐘聲響起即應自動停止作答,未依規定停止作答者經監考老師發覺制止後仍未改善者。

12.考生於考試開始30分鐘後、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13.舞弊累犯者。

 (四)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二次,該科考試成績扣五十分。

1.考試時暗中窺視他人試卷者。

2.於試場外誦讀與試題有關文字符號或手勢示意作答者。

3.故意斜置或垂放自己的試卷,以供他人作答者。

4.交卷後走回原座位告訴他人答案者。

5.考試後檢討試卷時私自更改答案成績者。

(五)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1.考畢應迅速離開教室,如在室外喧嘩,以致影響考試進行,經勸不聽者。

2.使用計算機(含手錶或電子計算機)計算尺或自備計算紙等違規文具、器材者。

3.交卷後故意大聲言談,引起學生哄鬧,擾亂考場秩序者。

 (六)凡有下列行為者扣該科考試成績二十分。

1.考試開始前,書包、鉛筆盒、食物、飲料及電子產品需放置教室前方黑板下或教室外走廊或教室後方置物櫃中;課桌抽屜需於考前清除乾淨,違反上述規定經監考教師規勸後仍不改善者。

2.考試中,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電子物品進入試場且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放置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七)凡有下列行為者扣該科考試成績十分。

1.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發出響聲者。

2.考生填寫答案卷(卡)時須於規定欄位確實填寫班級、座號、姓名,若有填寫(劃記)不全或錯誤者。

3.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卡)之整潔,污損或註記任何無關之文字或符號,影響批閱教師者。

4.應試時進行飲食、嚼食口香糖等行為,且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加重處分。

(八) 凡有下列行為者扣該科考試成績五分。

1.考生未攜帶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且於最末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教務處並完成查驗者。

 


06 學生獎懲規定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103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08月01日施行

民國104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年08月01日施行

民國105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5年08月01日施行

民國107年0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7年08月01日施行

民國109年1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年8月1日施行



07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2.8.22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92.8.28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一、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書函 辦理。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6年6月29日高市教一字第0960024613 號書函辦理。

四、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

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

、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

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

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 以

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

、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件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

、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 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件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 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 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                    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 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 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 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

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

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

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

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

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

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

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 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 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七、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一、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 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 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 處罰之手段。

二、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 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 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三、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 理由。

第十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一、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 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二、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 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十一條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一、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

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二、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 或學校提出意見。


三、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 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 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一、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 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二、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 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一、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 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 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 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 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 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 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 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二、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 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 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一、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訂定     

           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三、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

            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 權及       

            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四、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以舉辦                      

           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 方式,廣納             

           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

           任之校園文化。

       五、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      

            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愛校服務。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要求靜坐反省。 

十二、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

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三、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

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四、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

級學習。 

十五、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 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 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

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

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學務處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一、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 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 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 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二、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 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三、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 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 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四、學務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

、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 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 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一、學務處或輔導室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

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 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二、學生違規情形,經學務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 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得視情況需要,委 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 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一、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

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 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 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 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 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三、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 單位協助處理。


四、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 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

。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 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 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 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廿一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 懷課程。 

一、學務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 

    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 委    

    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二、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 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 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 等。執行小組應視工作推動需要召開會議,規畫、 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三、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 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 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 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 節以下為原則。

四、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

,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 員擔任。

五、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廿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一、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 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 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 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 之者,不在此限。

第廿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 檢查: 

一、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 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 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 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置物櫃等)。

第廿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 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 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

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

應自行或交 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

護權人領回。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

定沒收或沒入之


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 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 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 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 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 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廿五條 學生行動電話暨視聽娛樂電子器材使用實施規定: 建立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觀念,採取適度開放並有效 管理,塑造學校優質學習環境。

第廿六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廿七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 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 導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 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廿八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一、教師、學務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    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 同輔導。


二、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 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廿九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 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 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 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 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三十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 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廿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市)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廿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廿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市


)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卅一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一、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廿四小時內依法 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 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二、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 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 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 員隱私。

第卅二條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 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卅三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卅四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 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卅五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 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卅六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卅七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一、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得予以告誡。其 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得按情節輕重

,予以懲處。 

二、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得按情節輕重,

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 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三、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 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卅八條   申訴之提起

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 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 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 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 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 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卅九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 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 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 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協助處理紛爭

一、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 爭。

二、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 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向善,自惕自勉,啟發『身心守正,日 行一善』之善德觀念,使學生生活教育與道德教育能 相輔相成,凡違反校規,經坦誠悔悟者,准按自我檢討

、行善銷過、輔導考核、審核註銷之程序實施再教育。 第四十三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

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

單(如輔導管 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

審議申請表



、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 申訴單),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四十四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

             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 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之施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行; 

              修訂時亦 同。


附件ㄧ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

強制力之體罰

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 


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之體罰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 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


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 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 者,仍為違法處罰。



08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103年 9月 11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336132300 號令訂定,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 及運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註冊之在學學生。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生獎懲規定草案之訂定及修正。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建議案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審

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六、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生事務處主任 兼任;其他委員由校長就軍訓主任教官、輔導教師、學校 行政人員代表、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 學生代表聘(派)兼之。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均為無給 職,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 學生代表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獎懲事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 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 任委員。

第五條 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生輔組為業務承辦人;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代 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校長得解除其委 員職務,並依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補聘(派)兼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 會及表決。 本會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 認對於議案有偏頗之虞者,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得 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應於評議決定書作成前,舉其原因及事實

,向本會為之。 本會主席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由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議案之出席及表決委員人數。

第九條 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瞭 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 平時表現,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 性發展。

第十條 本會為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得決議推派委員或另聘相關人員

,組成三人以上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作成報告提本會


會議審議。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受獎懲學生及其他關係人之隱私。

第十一條 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時,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有提供相 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第十二條 學生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 相關法律程序處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 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事件之審議,並以 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或單位、學生、學生之法定 代理人或關係人。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事件之審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應繼續審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或單位。 

第十三條 本會之獎懲評議決定,除前條規定外,應自收受學生獎懲

事件書面提案或交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或單位、受獎懲學 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 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前條規定停止審議者,自繼續審議之日起 重行起算。

第十四條 本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應以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 定代理人,得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以書 面通知利害關係人,或由其向本會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

,到場陳述意見。 本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得邀請提案人或單位、社工師、 心 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或單位派員到場陳述意見。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之學生與其法定代 人及利害關係 人,得偕同輔佐人一人到場說明。

第十五條 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及復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





方式決議之。 本會審議事件之評議及復議過程、個別委員意見、受獎 懲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關係人之隱私及其個人資料, 均應保密。

第十六條 校長對本會獎懲評議決定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 由,自評議決定日起七日內,送請本會復議;本會應自 收受後七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本會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決定或其他獎 懲評議決定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復議決議未達前項比例者,本會應依校長意見作成評議 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 成獎懲事件評議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 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以書面送達受 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決定書末附記,受獎懲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依本會評議決定,本校相關單位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 切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第十九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09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實施辦法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實施辦法

107月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7年8月1日施行

三、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需事先報備導師,或經由校內相關處室、教學組簽奉核可後出賽,以完備後續議獎及公假申請程序。

四、同一學年度同一競賽項目或作品,同時參加預賽及決賽者,以最高得名名次敘獎,只能敘獎一次。 

五、同一比賽性質參加不同項目可同樣敘獎。 

六、團體競賽成績如以各單項名次積分累計得名之名次不得敘獎。 

七、大功以上之敘獎需經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

八、學生參加競賽敘獎時,除以主辦單位公文之敘獎額度為準據外,以本辦法參考獎勵標準,並斟酌競賽參與人數及準備之難度給予獎勵,以符合比例原則。

九、簽辦學生參加比賽之處室,請先向比賽單位詢問該項比賽之層級及得獎名次對照。

10 加強生活輔導補充規定 

加強生活輔導補充規定

91年7月8日核定

一、目的:為加強生活輔導、維護優良校風、發揚團隊精神、養成良 好之生活習慣。

二、依據: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參照學生手冊訂定之。 

三、規定事項:

(一)每週二早晨七時三十分升旗,各班即迅就升旗位置,各班除 留值日生一至二人及糾察勤務學生外,其餘人員一律參加升 旗。(樂隊同學不在班上參加升旗,由隊長負責集合由教官 實施抽點,不得滯留教室)

(二)平常放學時間於鐘響後,始可離校,定期考或學校其他特定 重要活動之放學時間,另依學校規定,不可提前離校。

(三)每日早自習鐘聲(七時三十分)、午休鐘聲(十二時二十五 分)及每節上課鐘聲停止後進教室即開始登記遲到。

(四)如有升旗遲到同學仍須往集合場參加升旗典禮。如已升旗完 畢,各班帶回教室時才到達班級,則視為缺席,班長應在點 名表上作缺席記號。

(五)朝會或班級集合時,各班應整隊帶入會場,行進時應保持肅靜。 

(六)升旗、早自習、午休、上學、上課遲到皆列入統計記遲到五次記警告壹次。

(七)禁止在走廊、教室內外玩任何運動器材或危險物品,經發現 器材沒入保管,由家長具結領回,當事人依校規處分。

(八)上課(含自習課)或早自習、午休時間不得使用電子產品( 隨身聽或手機、MP3、掌上遊戲機等相關類似物品),以免 影響上課秩序。

(九)教室內嚴禁使用私人電器用品,以免影響團體秩序及公共安 全。

(十)見師長要敬禮並請安、問好、問早,進入辦公室或導師室須 先喊報告,離開時要向師長敬禮。(辦公室內無人,不可擅 自進入,否則嚴處)

(十一)學生中午須在校內用餐,除由家長送飯外,班級或個人不 可擅自向校外飲食店,購買餐飲,以維護學生食用安全與 衛生。

(十二)冬季穿著外套時,拉鏈應拉至上衣第二鈕扣位置。

(十三)實施尿液篩檢時,受檢同學不得藉故或拒絕參加篩驗。 

(十四)凡遇地震、颱風、水患等天然災害時,由本校各班級緊急聯絡網通知上學事宜。

(十五)其餘未規定者,悉依學生手冊辦理。 四、本規定未盡事宜,另行補充。

11 學生服儀穿著規定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服儀穿著規定

91 年7 月8 日核定

101年06月19日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二、一般規定:

(一)本校無換季時間律定,學生個人視天候及身體狀況穿著長袖或短袖校服,並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裝,穿著時機如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規定:

1.學校正式活動時須依規定穿著,如畢業典禮、開學典禮、休業式、定期考、補考及寒暑假重修、補考、鑑定(補)考、返校打掃均屬之。

2.體育課時,應著學校運動服或其他認可之運動服裝(例如班服),並應穿著運動鞋。

3.為維護實習或實驗安全,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均應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

4.全校集會時機,全班服裝應統一。

(二)學生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袖校服時,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三、服儀穿著方式:

(一)上衣(校服及運動服):

1.校名與學號識別應依規定繡製完整,褪色及模糊不清者應立即予以更新,學號繡製方式如附件。

2.穿著長袖校服時,上衣釦子須釦至第二顆鈕扣,另袖子釦子亦應釦好。

(二)褲、裙(校服及運動服):

1.校服裙子穿著應長短合宜。

2.校服褲(裙)子之顏色款式及材質應符合學校規定,不得擅改樣式,穿著高度應在腰際之上。

 

(三)外套:

1.外套左胸前須繡學號(顏色依當年度學務處之公告)。

2.穿著時應將拉鍊拉上,並拉高至少三分之二(黃色體育服及校服上衣第三顆扣子)以上。

(四)鞋子: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均應穿著皮鞋或運動鞋,腳部除受傷不便穿鞋或上學時遇大雨(但到校後應立即更換)外,不得穿著拖(涼)鞋或無後包之鞋。

(五)班服:

1.班服設計圖樣以能辨識學校、班級為原則,並請至學務處生輔組填寫申請表完成申請程序,所有年級均開放申請製作。

2.班服僅上衣,褲子不開放,並須經班會決議全班統一,不可強迫所有同學配合購買。

3.每週五為班服日,可穿著班服到校,惟須全班統一。其餘開放時間依學務處通知為主(如生活競賽優勝者等)。

(六)社服:

1.社服設計圖樣以能辨識學校、社團為原則,並請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寫申請表完成申請程序,所有社團均開放申請製作。

2.社服僅上衣,褲子不開放,並須經全體社員表決通過全社統一,不可強迫所有同學配合購買。

3.每週五下午為社團課活動時間,可換穿社服,當日放學亦可穿著社服出校門。

(七)書包(或後背包):進出校門應背學校書包或後背包(二者可擇一),多餘物品可裝入個人背包攜帶到校。

四、缺失輔導

(一)學校以教育為出發點,個人服儀缺失以違規輔導單宣導,訓練學生於各項場所著合適之服儀,學習自我管理與融入團隊之能力。

(二)違規輔導單累計達5次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將依其情節,採取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或書面自省、靜坐反省。

五、其他: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經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成之服儀規範委員會審議後,提列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12 學生生活公約 

學生生活公約

91年7月9日核訂

『我誓以至誠,恪遵學校一切規定,敦品勵學,養成良好的生活習 慣,做個活活潑潑的好學生及堂堂正正的中國人,願嚴守下列公約。』 

一、一般禮節:

(一)我在升降旗或唱國歌時,就地肅立致敬。 

(二)我對尊長,鞠躬致敬,對親友,誠懇問候。 

(三)我注意禮讓,常說「請」,接受幫忙服務,常說「謝謝」,

自覺不周到處,應說「對不起」。 

     (四)我在公共場所,不亂丟雜物,亦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 

(五)我說話不疾不徐,態度誠懇莊敬。不談人私,不讓人短,不

炫已長。

(六)我參觀競技,或聽樂觀劇,謹守秩序,保持安靜,不作無謂 叫囂,也不任意鼓掌。

二、食的方面: 

    (一)我在進餐時,長者未食及主人未招呼前,絕不先食。 

    (二)我在進食時,保持良好姿態,肘臂絕不張開,以免妨礙鄰座。 

     (三)我在進食時,一定閉口細嚼慢嚥,不出聲音,更不用筷子或

手剔牙。

(四)我在進食時,果核骨刺,殘餚飯粒,不隨手棄置。已食之物

,絕不吐出。 

     (五)我茶飯既畢,一定將餐具理好,座椅收回。 

     (六)我用餐後,一定將飯屑果皮,竹筷餐盒,放置垃圾桶中。

三、衣的方面:

(一)我添置服裝,採用國貨。


(二)我經常保持服裝整潔,儀容端莊。 

(三)我平常外出時,穿著整齊,絕不穿睡衣、拖鞋。 

(四)我絕不穿奇裝異服,失去學生本色。 

(五)我參加婚喪喜慶典禮,穿著適當衣服。

四、住的方面: 

    (一)我按時作息,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 

    (二)我經常剪指甲、理頭髮、勤沐浴,保持良好生活習慣。 

    (三)我放置常用物件,應有定所,用畢歸還原位。 

    (四)我對待鄰居,謙和誠懇,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 

    (五)我經常幫助家人,灑掃庭院。 

    (六)我在午休時,絕不高談闊論,妨礙他人。

五、行的方面: 

    (一)我與尊長同行略退於後方一步,必要時,並預予以攙扶。 

    (二)我行車走路遵守交通規則,注意標誌燈號,服務交通警察指揮。

    (三)我行路時,抬頭挺胸,比肩齊步,舉止安詳。 

    (四)我乘坐公車,不爭先恐後,對老弱婦孺傷殘疾病者讓座,並

照顧上下。

(五)我在行進間,不吃零食,不攀肩搭背。 

(六)我使用腳踏車,不搶先,不攀附任何車輛之後,更不單車雙載。

六、育樂方面:

(一)我不孤立、自私、投機取巧、偷懶怠忽。 

(二)我努力用功讀書,考試絕不作弊。 

(三)我上課時全心聽講,不看課外書籍。 

(四)我善用休閒時間,培養藝術興趣。 

(五)我踴躍參加文藝、武藝活動,提倡正當娛樂。 (六)我絕不進入不正當娛樂場所。



13 生活榮譽競賽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生活榮譽競賽實施要點

10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9月29日學務會議通過

105年1月8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月9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8月27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8月25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3月2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宗旨:為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及班級榮譽觀念,特修訂本要點。

二、要求重點:

 (一)秩序方面

1.  學生在校期間要按規定作息。

2.  隊伍集合時要整齊、嚴肅、不得私自談話、亂動或擅自離隊。

3.  上課時間內,教室保持安定寧靜,以維護教學功效能正常進行。

4.  未經准假、嚴禁擅自離校。

5.  校區內禁放爆竹,在任何場所皆不得怪聲吼叫,吹口哨或製造其他噪音,影響學校之寧靜。

6.  午休、自習時間或在圖書館尤需保持肅靜。

7.  要隨時遵守交通規則。

8.  要遵從師長之指導,與同學要友愛和睦相處。

9.  出入各辦公室洽辦公務時,應注意應對與禮貌。

10. 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與洽辦事務,均須遵守秩序,不得任意插隊爭先恐後。

11. 嚴禁相互爭吵、鬥毆或蓄意滋生事端。

12. 放學後同學不得逗留教室,五分鐘內將門窗電源關妥。

 (二)整潔方面

1.  教室內外要保持潔淨,灑掃工具及物品應放置於定位。

2.  教室地面、走廊、牆壁、工具櫥、黑板、天花板等均應保持乾淨整潔。

3.  講桌及課桌椅保持整潔完整並須看齊對正。

4.  公共區域地面保持清潔、花木保持完整。

5.  廁所經常保持清潔與暢通。

6.  維護大小排水溝之清潔暢通。

7.  設置於教室內或校區之垃圾桶,每日均應清乾淨。

8.  傾倒垃圾時必須分類倒入垃圾坑內。

三、實施要點:

(一)  實施對象,以班為單位,本校所有班級一律參加競賽,分年級實施,各年級取優勝數名。

(二)  每學期自第二週起,開始逐日競賽評分,每週統計一次,次週一公佈優勝班級,並於朝會時請校長頒發獎牌乙面,以示鼓勵。

(三)  值週導護負責當週全校各班之秩序評分,輪值表悉依訓育組編排實施。由現任導師及編制內各專任教師輪流評之,以不評任教年級為原則。

(四)  每週五請值週導護將評分表擲交生活輔導組統計。

(五)  設榮譽班制度-榮譽班資格-連續五週得優勝,頒發榮譽獎牌懸掛於該班一週,以示榮譽。

(六)  學期結束結算總成績:秩序績優班級於集會公開場合前五名各頒發獎勵金1,000元;整潔績優前五名優等各頒發獎勵金1,000元,以資鼓勵。

(七)  競賽成績之核計,整理與公佈由學務處職員負責。

四、獎懲:

 (一)獎勵:

1.  連續獲得五次或累計達十次整潔或秩序優等者,由導師選拔有功或遵守秩序表現優異之學生及負責相關之班級幹部,各記嘉獎乙次。

2.  連續十次獲得整潔或秩序優等者,由導師選拔清潔有功或遵守秩序表現優異之學生及負責相關之班級幹部,各記嘉獎貳次;第二次連續獲得五次優勝的嘉獎則不採計。

3.  學期終了結算總成績除頒發整潔或秩序優勝班級獎勵金外,班級學生獎勵如後:

第一名班級學生最高核予記小功乙次。

第二名班級學生最高核予記嘉獎貳次。

第三名班級學生最高核予記嘉獎乙次。

但導師及學務處認定表現欠佳之學生,不予獎勵。

4.  生活競賽總成績優勝班級,小功兩次最多三位,其餘班級最多兩位,小功乙次各班最多均六位。

5.  當週獲得整潔或秩序優勝班級,可至生輔組登記隔週星期一穿班服,若同時獲得整潔、秩序優勝,仍只能登記一次。

 (二)罰則:

1.  期末秩序學期總成績為負分的班級學生各記警告乙次,但導師及學務處認定表現優良之學生,不予處分,懲處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全班1/2為原則。

2.  期末整潔成績平均單日未達2分之班級,該班學生於學期末公告總成績後二週內進行1小時愛校服務,但導師及學務處認定表現優良之學生,不予處分。懲處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全班 1/2為原則。

3.  連續三週整潔成績不及格之班級,該班學生得記警告乙次,或進行1小時愛校服務,但導師及學務處認定表現優良之學生,不予處分。懲處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全班 1/2為原則。須於獎懲單送達後1週內結束愛校服務。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後,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14 教室規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教室規則

91年7月9日核定

一、學生聞上課鈴時,應即依次入室,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 

二、學生於上課時,須先老師進入,下課時須候教師步出教室然後離座。 

三、上課時,教師進入教室,班長須喊「起立」口令,全體學生肅立致敬,經教師答禮後再發「坐下」口令,下課時亦然。 

四、教師點名,學生須肅立答應「有」,以示出席,聲音須清晰明亮,態度和藹莊嚴。 

五、上課時,須端坐專心聽講或筆記,不得交頭接耳顧 盼談笑或翻閱其他書籍。 

六、學生於上課前,應先將課本書籍文具備妥,書包衣帽放置規定位置。 

七、遇教師詢問時,應即起立作答。發問時,須先舉手經教師許可後,始得起立發問,如遇教師講解時,應俟告一段落後,才可發問。 

八、學生如因事故遲到,須先在門口喊「報告」,經教師許可後,始得入室。 

九、學生上課時,應按原位端坐,不得離座或換座,更不得隨便出入,如有特別事故,須經教師許可後始得離座。 

十、學生除學校用品外,不得攜帶其他什物入室。 

十一、教室牆壁黑板,不得任意塗寫張貼,下課後值日生應即將黑板擦淨。 

十二、注意公共衛生,不得隨便吐痰或拋棄廢物。 

十三、教師逾五分鐘未來上課,班長應向教務處聯絡。

十四、自修或教師缺席時,學生應嚴守教室內秩序,靜心溫習功課, 不得隨便外出或喧鬧。

十五、全教室同學,皆有輪值管理教室及負責整潔之義務。 

十六、上課時間服裝要整齊,不得脫去上衣或鞋襪。 

十七、體育課個人離開教室之前,應將桌面收拾乾淨、衣物收拾整齊、椅子放置定位。最後並由負責同學將門窗上鎖、電源關閉 才可離開。

十八、電腦機櫃及教學媒體用之設備,除專責同學操作或經老師同意 外,任何人均不得隨意啟動,以免使用不當導致損壞。

15 致家長函(學生平時生活注意事項)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致家長函(學生平時生活注意事項)

91年7月9日核定

一、本校為建立優良的校風,造就四育並進術德兼修的優秀青年起見

,除謀求革新校政,加強教學,充實設施,美化環境,培養學生 優良的學行:並力求各科教學均衡發展,嚴密各科成績考查,輔 導升學自修,蔚成研究風氣,以及推行導師責任制,加強實施民 族精神教育,印發勵志文粹,砥礪學生志節,鼓勵學生參加社團 活動,爭取個人及團體的榮譽外,特別重視日常生活教育的實施

,藉以培養學生自強不息,實事求是的精神,與勤奮向上積極進 取的良好習性。因此將學生平時在生活上應當注意的事項,列舉 十八項,特請貴家長專予合作督勉貴子切實遵守,本「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的精神,以宏揚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配合聯繫之功 效。 1.確實遵守學校所頒「學生日常生活須知」暨「學生獎懲辦法」

做個好學生(請向貴子弟索閱)。

2.未經准假,不要私自離校,以維護本校優良的傳統。

3.不要以不實的理由或證件請假以培養誠實的美德。

4.確實遵守頒行的「請假」及「點名」實施辦法,以養成守法重 紀的習慣。

5.無故不得曠課,本校將缺課情形定期寄發通知單告知家長。如 曠課超過規定節數,將依學生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之。

6.未經允許,不要擅入老師辦公室,翻閱資料,以表現守法知禮 的美德。

7.為維護寧靜的教學環境,禮堂及教室內保持肅靜,教室外也不 得大聲喧嘩,或怪聲喊叫。

8.為求整齊劃一,表現青年人的精神,學生儀態要端莊,服裝也 要一律按規定繡製穿著。

9.服裝力求整齊,在教室內不可穿著汗衫或背心上課。

10.維護校區整潔,遵守團體紀律,腳踏車不得亂放。

11.為表現友愛禮讓的風度,在校內外均不得有毆鬥的行為。

12.遵照老師的指導,對指定的作業,要準時繳交,不可諉過, 不要拖延。

13.應行擔任的服務工作,要負責認真,完成任務,不可偷懶規 避,要表現青年人勇於負責的態度。

14.暑(寒)假或課餘時間確遵下列事項: (1)不遊蕩街頭,荒廢學業。 (2)不奇裝異服,有違良好社會風氣。 (3)勿與不良青少年交往,滋事生非,以免影響家風及校譽。 (4)不涉足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之不良場所。 (5)不成群結黨參加幫派及非法組織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 (6)不賭博、抽煙、酗酒或行為放蕩。 (7)對女性要緊守分寸,不做無禮言行。 (8)旅遊外出登山游泳注意安全。

15.利用假期,推行仁愛工作,協助鄰里教助貧窮。

16.參加假期青年育樂活動,要謹守規定,奮發努力爭取個人及 學校的榮譽。

17.在校晚自修學生,希望家長經常來校察看。

18.外縣市學生希望盡量通學非不得已勿寄居高雄市,以免影響 學生正常生活。外縣市賃居生需定期與家長聯繫,家長亦須 多加以關照,以維護學生正常生活。

二、以上各點,敬請查照合作是感。

16 學生自治幹部(班級、社團幹部)職掌表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自治幹部(班級、社團幹部)職掌表

91年7月9日核訂

一、班長

1.轉達學校規定,秉承導師之指導,協助同學,加強本班之生活管理與秩序之維護。


2.督導本班教室內外之清掃與日常整潔之維持。


3.負責每天出缺席之清查。


4.負責本班以下各級幹部之考核,及獎懲建議。


5.轉達同學反應意見。


6.執行其他各項勤務與臨時交辦事宜。


7.執行全校各處室組交辦事項。


8.領導全班同學團結和諧,努力上進。


二、副班長


1.協助班長綜理全班事務,必要時代理班長職務。


2.轉達學校規定,協助班長加強本班之生活管理與秩序之維護。


3.負責到教官室填寫登記每天缺課同學之姓名及原因。


4.升降旗時清查各排之出席人數,轉報班長。


5.負責本班以下各級幹部之考核,及獎懲建議。


6.擔任班會紀錄,收發週記、作業抽查。


7.執行註冊組交辦事項,如學籍管理、成績校對、獎學金申請、大學入學甄選等。


8.轉達同學反應意見。


 三、學藝股長

1.執行本班各項學術活動,養成良好讀書風氣。


2.主編壁報、教室佈置。


3.訂閱報章雜誌,填寫教室日誌。


4.舉行學術座談會及演講會。


5.擬定學術活動及研究計畫。


6.主持並計劃國文、數學、英文、理化、生物、公民、史地各科研究小組之活動。


7.向班會提出學藝活動報告。


8.收發各科簿本、抽查。

四、風紀股長

1.執行校規及本班各種生活公約,建立優良班風。


2.維持早自修、午休、自習時間及升降旗之秩序。


3.經常檢查同學之服裝儀容是否符合規定。


4.負責本班風紀糾察事項,並報告導師。


5.外出開會遊行時,負責糾察並維持秩序。


6.舉行服儀比賽、守時比賽、教室值日清潔比賽、生活座談會等活動。


7.負責學生基本資料冊繕寫與製作。

五、體育股長

1.擬定康樂活動計劃。


2.主持並計劃技藝、音樂、體育各種研究小組之活動。


3.舉行同學會、音樂會、友誼會、野餐會、遠足旅行、球類比賽、圖畫、照片展覽等活動。

六、服務股長

1.排定並督導值日生工作。


2.每日於指定時間前至學務處簽到並領取班級櫃各處室宣達及轉發資料。


七、總務股長

1.管理本班一切經費收支。


2.購置並保管本班一切應用物品。


3.保管本班一切文件或公物。


4.擬定本班一切經費之預算決算案,預算在學期開始時應予公佈,決算在學期終了時應予公佈。


5.領取並保管本班的擴音器,如有故障負責將擴音器送至設備組維修。

八、衛生股長

1.有關全班衛生體檢維護事宜。


2.編排全班清潔區域打掃值日輪流表。


3.每天檢查清掃工作並報告導師。


4.打掃工具申領協調。


5.隨時檢查課桌桌面、抽屜、及個人座位保潔區並督導同學改進。

九、輔導股長

1.協助建立學生基本資料。


2.協助測驗之庶務性工作。


3.協助宣導輔導活動之訊息。


4.協助輔導中心業務推展。


5.協助轉發輔導資訊、叢書等資料。

十、圖書股長

1.協助圖書館業務推展與活動之宣導、辦理。


2.負責本班與圖書館間訊息之傳達與溝通。


3.主辦與管理班級圖書館。


4.推動班級圖書會業務等事項。


、資訊股長

1.協助推廣班級資訊教育活動。


2.管理本班電腦及視聽器材。


3.負責本班與資訊中心訊息之傳達與溝通。、社團幹部

1.辦理本會(社團)行政、活動事項。


2.為會議之召集人或主席紀錄。


3.承學生事務處及指導老師之輔導,策劃推動開會(社)務。


備註


一、各級幹部應注意事項:


1.敦品勵學,遵守校規,確能作同學之表率。


2.積極主動,忠於職守。


3.執行勤務時應認真負責、熱忱、和藹、達成任務。


二、各班各股均置副股長一人,協助該股股長推展本股業務。


三、各班各股職掌均共同列有下列職掌:


1.執行班會有關本股之決議。


2.向班會提出本股工作報告。


3.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四、獎懲:


1.每一學期結束時,統一由導師、社團輔導老師或訓育組簽請優獎劣懲。


2.如有特殊重大之優劣事蹟,得由訓育組或生輔組或導師或輔導教官依據事實,隨時簽請獎懲。


生輔組對學生自治幹部職掌重點提示: 

 一、幹部因故未到校或未能執行工作時,代理職掌依序為:

班長 副班長 風紀股長(副風紀股長) 學藝股長 

二、班長: (一)每週五早上七點三十分前領取當週點名表,依規定     

    執行點名(參考範例說明填註),當天放學時交回。

(二)升旗時,迅速率同學按規定路線至集合場集合,保持肅靜,並將 宣佈及規定事項轉達未到同學。

(三)午休鐘響五分鐘內,完成清查人數,於黑板書寫載明(範例: 1.全班:45人,2.缺席:病假:1號,公假:12、21、40號,學生 事務處:36、45號,3.實到:39人),並於點名表填註缺曠。

(四)每週二第五節下課時,俟廣播後速至學務處班級櫃領取上週缺曠 課統計表→導師閱後簽名,由服務股長送回學務處備查→資料需 訂正之同學於公佈後一週內持學生證至學生事務處查詢。

三、副班長:

每天八點起至第四節上課前,至教官室登記當天之缺課同學:姓 名、座號、原因。

四、風紀股長: 繕寫製作學生基本資料冊、電話聯絡網。轉知同學提供正確詳實 資料,更改時立即修正,否則依校規處理。

 五、幹部帶動共同拒絕校外人士進入教室,並反應報告,尤其班級安全   

    狀況(防範意外於未然),否則追究失責過失。



17 衛生糾察隊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衛生糾察隊實施要點

106.05.15經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  的:

為進行有效地校園環境整潔,培養學生優良生活習慣及態度,遴選並訓練學生,由高二學生以及高一學生組成,成立衛生糾察隊(以下簡稱衛糾),負責校內整潔競賽評分,並協助各項學校大型活動之環境整潔。藉此培養學生客觀、公正執法之精神,養成認真負責之態度。

二、組織人數:

每學期共計50人,由二年級幹部15人,一年級人員35人組成(得視當屆情況增減)。每任一學年,由衛生組統整。

三、組織編制:

設大隊長1名、中隊長7名、小隊長7名、小隊員(簡稱小衛糾)35名。

四、執  掌:

(一)大隊長:

  1 .調派與督導衛生糾察值勤狀況,並統籌規劃各項活動支援任務。

  2 .監督衛生糾察幹部巡查情況。

  3 .監督成績表單繕打情形。

  4 .執行校務交辦事項。

  5 .反應衛糾相關問題。

(二)行政中隊長、小隊長:

  1 .協助衛糾公假辦理。

  2 .督導行政大樓區域整潔評分。

  3 .整理成績表單。

(三)科技中隊長、小隊長:督導科技大樓區域整潔評分。

(四)教室中隊長、小隊長:

  1 .下設教室區域一(簡稱教一)、教室區域二(簡稱教二)分隊,並各置中

    隊長及小隊長1員。

  2 .中隊長需協助表格成績繕打。

  3 .督導教室區域整潔評分。

(五)校園中隊長、小隊長:

  1 .督導校園掃區整潔評分。

  2 .協助學校進行登革熱防治工作。

(六)環保中隊長、小隊長:

  1 .督導校園掃區整潔評分。

  2 .協助學校進行登革熱防治工作。

(七)回收中隊長、小隊長:

  1 .於掃地時間帶領小衛糾協助學校資源回收工作。

  2 .聯絡資源回收廠商,協請廠商清運資源回收垃圾,並向廠商確認回收垃

    圾袋之供應。

  3 .維護垃圾場及其周遭之環境整潔。

  4 .協助宣導資源回收相關工作。

(八)衛生糾察小隊員:

  1 .每日進行教室、外掃區域及廁所之整潔評分(以下簡稱寫表)。

  2 .於午餐時間輪值資源回收工作。

  3 .依幹部指示協助學校大型活動之環境整潔工作。

五、遴選方式:

(一)幹部:經師長、當屆衛糾幹部及高三衛糾顧問面試徵才選拔,並依照工作

      內容配置不同職位。

(二)小衛糾:

  1 .報名資格:全校一年級同學均有報名資格。唯須考量自身時間配置與生活規劃,一旦選拔確認,將希望隊員以衛糾事務為優先考量。

  2 .報名時間:暑期輔導開始後1週,由同學自願或推派,並以班為單位繳交衛糾報名表。

  3 .人數限制:每班平均推派3 ~ 5位同學,經2週訓練,選拔能力突出及有服務熱忱者,篩選為各班平均2 ~ 3位同學。

  4 .錄取:由衛生組遴選適合同學錄取並公告,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或增額錄取人員,但小衛糾人數不得超過36位。

六、工作內容:

(一)共通項目:

  1 .擔任本校衛生糾察,於環境整理時間巡視責任區環境並紀錄班級打掃情

    況優劣,將結果確實登記,以供學校生活榮譽競賽(整潔部分)評比。評分方式則依〈整潔競賽評分辦法〉施行。

  2 .於9:50時由幹部及高一衛生糾察4名輪職一般垃圾檢查,環境整理時間執行回收分類工作。

  3 .配合學校大型活動、考試,於活動期間擔任環境清潔隊。

  4 .掃具、清潔用品之搬運、配發、領用工作。

  5 .協助衛生組推動各項衛生及環境教育工作。

(二)幹部工作補充說明:

  1 .校園、環保中小隊長於週一早上7 : 30 ~ 7 : 55巡視校園外掃區班級之打掃狀況。

  2 .於寒、暑假期間協助返校打掃及校園垃圾清運。

七、值勤時間:

(一)校園、環保中小隊長於週一7:30 ~ 7:55由部分幹部巡視外掃區域。

(二)小衛糾每日9:50 ~ 10:00由輪職人員至平面一般垃圾集中區執行勤務。

(三)每日14:50 ~ 15:10至衛糾室拿取巡查紀錄表,前往負責區域確實巡查、紀錄之。

(四)配合學校大型活動、考試出勤維護校園環境。

八、值勤通則:

(一)衛糾幹部配有上、下臂章(如附圖)各一枚;小衛糾配有下臂章一枚,需自行保管,於值勤時間配戴。

(二)小衛糾每日於打掃時間至衛糾室領取評分夾,配戴臂章並於掃地鐘響後開始進行評分。

(三)執勤時應注意服儀整齊及禮貌。

(四)評分時應掌握公正、客觀等原則,並確實評分紀錄。

(五)值勤任務內容按每次調配之責任區域輪值表執行,輪值公布時間為每學期段考之後,集合並由各幹部帶領小衛糾進行換區、巡區以及寫表工作。

(六)無法執勤時應向衛糾幹部及衛生組長報告,並事先覓妥工作代理人協助,以免延誤工作進行。

(七)衛生糾察於學期中因故無法繼續值勤,須報請衛生組長同意、且完成「衛生糾察退隊申請單」之簽核後停止勤務,並由衛生組、導師、當事人三方共同協調遞補人選。

九、獎懲規定:

(一)獎勵:

  1 .擔任衛糾幹部得依〈學生獎懲規定〉第七條,予以記小功2次(含)以下,嘉獎2次以上。擔任小衛糾得依〈學生獎懲規定〉第六條,最多得記嘉獎2支。

  2 .配合學校完成各項活動可依個人服務表現,予以記嘉獎1至2次。

  3 .擔任衛糾職位者,得免除返校打掃,衛糾幹部免除返校打掃可推及至高三寒假。

  4 .衛糾幹部可由衛生組薦舉人員申請侯自立獎學金,依〈侯自立獎學金要點〉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申請之。

  5 .完成該學年度衛生糾察之人員,頒發服務證明。

(二)懲處:

  1 .無故未到勤、評分不確實、未交成績登記表者,處愛校服務一至五次。

  2 .惡意違抗行政指令,以致工作未能完成或損害到他人權益者,得處警告乙次以上,小過乙次以下處分,並考慮撤換職務。

  3 .缺失情節重大者,按校規懲處並撤銷職務。

(三)其餘獎懲規定依校規規範。

十、經費來源:

(一)衛生糾察得於每學期向合作社申請新台幣10000元整之訓練經費,單一學年度可申請額度共計新台幣20000元整。

(二)其餘經費自籌。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8 班級聯合委員會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班級聯合委員會組織章程

105年4月核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班級聯合委員會」,簡 稱「班聯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監督輔導,並聘請指導老師乙名協助指導。

第四條 本會舉辦之活動須向學生事務處核備,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學校行政單位對本會所提出並通過之事項,應予施行,若倘

窒礙難行之處,應向本會說明。 第六條   班聯會之宗旨:

(1)培養同學之民主自治精神。

(2)促進學生與校方之聯繫溝通。

(3)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校全體學生為當然會員,並負有監督職責。

第九條 全體會員皆有罷免、發言、建議及提案權,高一會員另擁有 選舉、被選舉權,高二會員擁有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採用行政及立法分權制,分別為行政委員會(以下簡稱 行委會)及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各組之職權下:

(1)主席

1.代表班聯會,擔任與校方溝通之責任。

2.擔任學生代表。

3.召開班代大會。 

(2)副主席

1.主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2.協助主席處理班聯會務。

 (3)活動組

1.協助各組辦理相關活動。

2.負責各項活動宣傳事宜。

 (4)公關組

1.處理與外校公關信函之往來。

2.促進全校師生對班聯會運作之了解。

3.協助總務發行紀念商品。

4.協助處理各項活動申請事宜。

(5)美宣組

1.班聯活動之文宣製作。

2.協助學生事務處之藝文活動。

3.負責節慶之校園佈置。

4.繪製本會對外之公關函。 

(6)文書組

1.會議資料彙整與存檔。

2.負責公共事務聲明之草擬。

3.各型活動之後續檢討及問卷。 

(7)服務組

1.班聯會辦公室及器材之管理。

2.協助學生及學校所舉辦之服務工作。

 (8)總務組

1.負責班聯活動之出納、收支。

2.負責發行班聯會紀念商品。

 (9)攝影組

1.各項活動照片和影片拍攝。

2.管理班聯會官網及公告相關活動資訊。 

第十二條   幹部之產生:

(1)為便於班聯會會務之推行及培訓人才,凡具有服務熱 忱之全體高一會員皆有資格參與面試。

(2)由現任行政委員會幹部及新當選之正副主席進行面試 篩選。

(3)現任幹部應將班聯會一切事物移交清楚。

 

第四章  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由各班代表聯合組成,各班於每學期初選出二名班代,班級代表視為班級幹部,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會議之代表及出席人員為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各幹部、 班代、指導老師及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中僅班代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議之召開:

(1)於上下學期各召開一次大會。 

(2)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討論重大突發事件之處理。

(3)活動結束後各組召開檢討會。

第十六條 提案之決議,應有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之。

第十七條 召開大會時,班代有出席之義務,若不克參加,則由該班 另派代表出席。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八條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

(1)由行政委員會於下學期負責下一學年主席、副主席選 舉之選務工作。

(2)欲參選者,於規定期限內向行委會領取報名表(含家長 同意書),填寫完成後繳回訓育組。

(3)經訓育組審查合格後,得參與選舉,主席副主席為一 組搭配競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4)得票數最高且有效票達三分之一者即當選,若經驗票後票數仍相同,則取票數最高之前兩名進行二次投票。


 

(5)投票應採取不記名投票。

(6)投票應於全校性集會時進行,由行委會協助辦理。

(7)投票時間截止後,於當日中午於班聯會辦公室開票,當

日下午四時前由行委會公告結果。

(8)候選人若對選舉結果有疑義時,應於結果公告後兩日 內向訓育組提出驗票要求。

第十九條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

(1)凡有以下行為嚴重破壞本會運作或形象時,得提罷免 案。

1.未執行本會所決議或交辦事項。

2.製造事端,造成本會無法團結。

(2)由班代五分之一以上聯署後,提案人將罷免原因、事由

,連同提案人姓名,連署人之名冊,親自送至訓育組。

(3)經訓育組審核後,在兩週內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中被罷 免人有答辯之權力。

(4)罷免於答辯提出後即行表決,如經三分之二代表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則罷免案成立。

(5)罷免主席案成立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以接任班聯會一 切事務。若為副主席因故去職,則由主席提名乙名, 並經班代投票,票數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擔任副主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生若欲旁聽大會之進行過程,其旁聽規則如下:

    (1)於開會前二日至行委會公關組登記,並領取旁聽證。

    (2)旁聽名額視該會場之大小而定,若人數太多,以先登記者優先。

     (3)旁聽者須開會前就位(位於專設之旁聽席)完畢,會議進行中,不得任意進出會場。

  (4)旁聽者對該班之意見無發言權,但若對會議討論之事 件有質疑或建議時,得享有發言權。

第廿一條 於每屆班聯會任期屆滿前,清理財務完竣,債務不得移交 下屆。

第廿二條 班聯會各級幹部及各班代均為義務職,學校得視工作情形 予以獎懲。

第廿三條   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學生事務處及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19 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88年8月核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社團聯合會」,以下 簡稱「社聯會」。

第二條   社聯會接受學生事務處之指導與規範。

第三條    社聯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教學大樓一樓2101教室。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社聯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推動全校學術、康樂、服務、體育、藝術、關懷社會 及師生聯誼活動以充實校園生活內容。

2.加強本校社團之聯繫與聯誼活動。

3.協助社團與校方意見之聯繫。

4.協助社團與校外聯繫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學生事務處核備之學生社團,其各社團負責人為當然 會員,各社團再推選二位代表(依人數配額推選)參加( 25人為基數,每超過20人增社代一名),成為社聯會會員。

第六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1.發言權。

2.表決權。

3.提案權、建議權。

4.遵行社聯會章程及社聯大會之決議權。


5.擔任社聯會指派之工作與任務。

6.參加社聯大會與有關之活動。

第四章 組織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社聯會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定機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會議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或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請一個月內由主席召開 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章程或其他條文。

2.審議社聯會會務計劃。

3.審查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4.選舉或罷免委員(辦法另訂之)。

5.聽取委員會報告。

6.討論並決定有關社團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7.討論各社團之建議事項。

8.決定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倘會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若無故缺席則以社團評鑑處分之。

第十條 社聯會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正式委員共18名,分為甄 選者選9名,票選者選9名。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每年寒 假徵選新生人才,再由委員遴選若干人為儲備幹部)。

第二節 委員會

第十一條 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綜理會務。副主席一人,輔佐主席處 理會務並處理各社團研習資料簿。主席、副主席及各組 組長共八人均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設下列各組,各組組長由委員擔任,各組組員由各


社團代表或負責人擔任。(每學期新任組長可依工作需 求自訂組員人數,但需提報委員會核定)其組織如下: 主席――副主席――

1.活動組。2.文宣組。3.總務組。4.器材組。5.服務組。

6.紀律組。7.公關組。8.編輯組。9.資訊組。 

其職權如下:

一、活動組:

1.推動社聯會之活動計劃及執行。

2.協助各社團之活動運作及申請事項等。由組長(副 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

二、文宣組:

1.負責活動宣傳、海報文宣相關製作。

2.管理社聯會公佈欄。

3.負責公告等事宜。由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 若人組成。

三、總務組:

1.掌理有關社聯會之財務收支、會計等事務。

2.協助各社團經費之申請補助等事項。由組長(副組 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

四、器材組:

1.管理社聯會器材及相關維修、租借之事務。由組長

(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 五、服務組:

1.管理社辦。

2.管理與佈置活動會場。由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 組員若干人組成。

六、紀律組:

1.考核會員出缺席大會暨活動狀況。

2.登錄各社團學員出缺席及社團紀錄簿繳交。


3.社團評鑑紀錄及相關事務。由組長等一人及組員若 干人組成。

七、公關組:

1.負責會議公假事宜。

2.掌理有關會員聯繫。

3.意見箱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4.審核與紀錄相關社團事務(如徽章等)。

5.對校外聯繫及公共關係等事項。由組長(副組長) 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

八、編輯組:

1.負責議事紀錄。

2.會員及各社團幹部資料之整理。

3.編輯有關社聯及社團之刊物發行(如社團簡介)。 由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

九、資訊組:

1.負責社聯會網站資訊之聯繫事務。由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三條   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1.召集會員大會。

2.擬定社聯會會務計劃。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4.督導各組處理日常會務。

5.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

6.會知會員各項會議之結果。

7.審核社團申請之活動經費。 

第十四條 各組工作會報由組長自行決定召集之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舉辦活動之收入。

2.私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

3.基金之孳息。

4.其他收入(如徽章、刊物等)。

第十六條 社聯會經費應存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非經總務組長

、主席及學生事務處承辦人員簽章不得動用。

第十七條 各組經常費之支出,應檢附單據,由經手人證明及各組組 長簽章,送交總務組及主席審核後支付,並由總務組編 製報表提交委員會核銷。社團之申請費應上述辦理,違 者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委員會開會時,總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繳情形之 書面報告,做成紀錄,送委員會存查:並應編造年度會 計報告表,提請委員會大會審核。

第十九條 社聯會如解散時,應召開委員大會,由會員決定剩餘財攢 入歸屬,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

第二十條   社團經費申請要點另訂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會員與社聯會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廿二條 社聯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如委員選舉罷免實施細則)。 第廿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實施,修

改時亦同。

第廿四條   社團評鑑之獎懲要點另訂之。

第廿五條 聘任之顧問以上屆委員為當然人選,其職責任在解釋章程 及指導現任委員。(於重要會議得參與議程,並具發言 權及表決權)。



20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要點

91年7月9日核訂

一、本校為輔導學生社團正常發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樹立優良校 風,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學生組織社團,須先訂定組織簡章(包括宗旨、會員經費 活動內容及方式,會員之權利義務等)向訓導處辦理申請,經核 准後,方得成立。

三、凡經本校登記核准之學生社團,始可展開各項活動。 

四、學生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處督導外,並敦請校內教職員或校外

富有專長技能之人士擔任指導。 

五、學生社團於每學期開始時,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學期活動計

劃,繕寫若干份,除分發有關部門及單位外,並應呈報學生事務 處核備。

六、本校得視需要,於學期召開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商討有關課外 活動事宜,並加強各社團間之聯繫。

七、各社團會員以本校師生為限不得向校外徵求會員及聯絡員,非經 許可不得對外活動。

八、學生社團集會活動時,如須請校外人士參加者須事前呈奉核准, 始得辦理。

九、學生社團活動時,如須使用教室或公共場所者,應事先申請洽借

,不得與上課或留校集會時間相衝突。 

十、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以該社團組成份子自身負責為原則,必要時

,得視活動性質,開列預算呈報審核,予以部份補助之。 

十一、各社團於學期結束前,須將一學期活動情形詳加檢討,並將經

費收支帳目列表呈報學生事務處核備。 

十二、學生社團負責幹部,工作努力成績卓著者,得經指導教師或社

團總協調人建議予以適當之獎勵。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21 學生活動申請程序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活動申請程序實施要點

94.4.20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確立學生申請活動的程序,相關單位能加以配合支援,特訂定 此要點。

二、說明:

(一)外埠參觀: 

1.凡行程至校外活動,時間兩天(含)以上者,皆須按照下列步

驟申請。 

步驟一:於活動日之四周前,擬定活動實施計畫書草案,送至訓

育組後,並會同簽案,敬會各相關單位,送請核示。 

步驟二:待核准後,始可公告,進行報名作業(兩周)。 

步驟三:報名完畢,收取家長同意書,辦理保險(意外險200萬

以上、醫療險3萬元以上)、租車(需5年內檢驗合格 之車輛)、簽訂遊覽車合約等事宜;使用學校專車則 不需再簽訂合約。

a.簽訂遊覽車合約,須注意要有「中華民國遊覽車客 運福利互助委員會」之保險。

b.住宿地點要有消防安全標章、營利事業登記證。 c.餐廳要有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明。

步驟四:以上完備後,送至訓育組,填寫活動申請表,連同卷宗

、家長同意書、實施計畫、保險單收據、租用遊覽車 合約書,會知相關處室後送校長室核備。依照活動申 請書所表列之注意事項辦理。

步驟五:請於活動日前七天,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送訓育組存查,影印活動申請表乙份送總務處,參加名單影印一份送交生輔組存查。


2.一天內行程無須再辦理保險,租車皆須簽訂合約;使用學校專 車則不需再簽訂合約。之後仍按上列之步驟一至步驟五辦理。

(二)校內活動 

1.活動時間兩天(含)以上者,皆須按照下列步驟申請。 

步驟一:於活動日之四周前,擬定活動實施計畫書草案,送至訓

             育組後,並同簽案,敬會各相關單位,送請 校長核示。 

步驟二:待核准後,始可公告,進行報名作業(兩周)。 

步驟三:報名完畢,收取家長同意書,辦理場地借用申請事宜。 

步驟四:以上完備後,送至訓育組,填寫活動申請表,連同卷宗

、家長同意書、實施計畫、保險單收據(視情形需要 辦理),會知各處室後送校長核備。依照活動申請表 所表列之注意事項辦理。

步驟五:請於活動日前七天,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送訓育組存 查,影印活動申請表乙份送總務處,參加名單影印一 份送交生輔組存查。

2.一天內之活動,例如:天文觀測、工程搭設、海報製作等活動 超過晚上六點半者,直接填寫活動申請表即可。仍需備妥家長 同意書。需依照活動申請表所表列之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實施要點經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2 學生點名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點名要點

91年7月9日核訂

一、為確實瞭解學生出、缺席狀況,俾使適時處理,以嚴整紀律,樹 立優良校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之點名,升旗及班級綜合活動課程由導師行之,午休由教官 協助抽查,上課由授課老師行之。若導師、授課老師因故未能按 時點名,由班長代行後,請其於點名表上簽證。

三、班長因故不能代行點名時,由副班長代行,副班長亦同時因故不 能代行時,由風紀股長代行。

四、點名表,由班長於每週五(定期考等等重大活動…另行通知)七 時三十分前至教官室向生輔組領取,於放學後交回教官室生輔組。

五、點名有關事宜,由學生事務處派專人處理: 

    (一)每日按時如數收回點名表。 

    (二)次日十二時前完成先一日之點名及請假資料登記、統計、處理,請假用藍色註記,曠、缺課、遲到、早退用紅色註記, 以資鑑別。

六、學生請假,一律按本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副班長每天第 四節上課前,將缺席同學之姓名及原因,至教官室詳實登記於學 生缺課登記處理簿。

七、曠課確定之學生,按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處理,副班長因故未能填 寫缺課登記時,由班長代行之。

八、獎懲:

(一)辦理點名之學生幹部,每學期於期末檢討獎懲一次。 (二)獎勵:全學期班長、副班長執行負責盡職者,於期末      

         提供導師作為幹部議獎之參考。


(三)處分: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1)塗改或調換點名表,以消滅同學曠課紀錄者。 

(2)代行點名時,記錄不確實之紀錄者。 

(3)遺失點名表,以致點名記錄無法查考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次記一缺點。 

(1)不按時領取或繳回點名表者。 

(2)不按時代行點名或點名後未請老師簽證者。 

(3)污損點名表或有其他影響點名紀錄正確之事實者。 

(4)點名表未按規定填寫,或未請導師簽名者。

3.前條所列缺點達: 

(1)五次以上――警告。

         (2)十次以上――記過。(請導師考慮更換)。 

         (3)廿次以上――記過二次。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23 學生請假規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請假規則

民國 94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病假。              [七]娩假。

[二]事假。              [八]流產假。

[三]喪假。              [九]生理假。

[四]公假。              [十]陪產假。

[五]產前假。            [十一]婚假。

    [六]育嬰假。     


(一)逾三日未達七日者記警告乙次。

(二)逾七日(含)未達一個月者記警告兩次。

(三)逾一個月(含)以上未達三個月記小過乙次。

(四)逾期三個月(含)以上者記小過兩次。

補充說明:

※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4日教中(三)字第1000500012B號書函「高級中等學校強化學生穩定就學及建立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辦理。

中途離校學生

(1)當日未到校上課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經連繫無著無法確定原因之學生。

(2)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3)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含新生已報到未註冊者-學籍系統沒有資料,留校備查)。

(4)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網址--http://leaver.ncnu.edu.tw/

※根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04787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

第十七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24 班級、社團(團體)訂購外食規範 

26 志工服務教育學習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志工服務教育學習實施要點

91.07.09核定

104.08.11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推動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計畫。 二、目的

(一)為響應政府推動建立志願服務制度,並結合學生品德教育, 以培養學生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精神。

(二)期望透過服務的過程增進自我瞭解和自我肯定,秉持「慷慨 利他」、「熱心參與」之態度,共同來擔負社會的責任,為 社會盡一份心力,追求公共利益,照顧扶助人群,建立參與 公共事務與服務社會的能力。

三、規劃與運用單位

(一)規劃單位:學務處負責有關志工之權利、義務、教育訓練、 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

(二)運用單位:提出申請之社福單位及校內行政單位均得為志願 服務之運用單位。

四、招募

(一)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並經導師及家長同意。 (二)方式:依照學生個人興趣、專長選擇參與,並依本校實際需求由服務運用單位自訂之。

(三)服務時間:視服務運用單位及服務工作性質而定,以不影響 學生正常上課為原則。

五、管理

(一)志工需求與督導:

1.各單位自行協調討論志工人力分配及服務內容。

2.由運用單位負責志工督導、管理及工作之分配與協調事 項。

3.運用單位視志工之時間、專長及興趣,安排服務時段、服 務項目並尊重志工意願選擇服務工作。

4.志工於「非上課時間」提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有指 導、關懷之責任。

(二)志願服務學習紀錄卡之申請及管理: 

    1.新生入學始業輔導,接受志願服務學習基礎訓練畢,核發「服務學習紀錄卡」。

2.志工服務時數,由運用單位於「服務學習紀錄卡」核章, 期末由學務處登錄於學籍系統。

3.本紀錄卡使用三學年為原則。學生應妥善保管,如遺失損 毀,申請補發須參加服務學習1小時,並自行取得補簽證 明。本紀錄卡若不敷使用,請持舊卡至學務處領取新卡。

4.各班服務股長於每學期結束前將「服務學習紀錄卡」收齊 交予導師彙整時數,導師統計每位學生服務學習總時數並 記錄於「班級服務學習時數統計表」後,將記錄卡送交學 務處查核以便登錄於學籍系統。

(三)服務須知: 

   1.依規定時間確實簽到退。

   2.請配合執行服務事項,並聽從運用單位指導。 (四)服務項目:

1.學校規劃之校內外公共服務、勞務、慈善公益及藝文活動。

2.學生居住鄰近之社區公共服務。

3.政府立案之公私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活動。

4.學校或政府機構核備之非政治性、非商業性之公共活動。

5.政府所寓社會福利、社會教育機構、醫療院所、私人教學 醫院之公共服務。

(五)實施流程:志工服務教育學習活動個人/團體申請表請至教官 室領取或自行至學務處網站下載填寫,依範例填寫表單內容 並會簽相關單位送審後存查。

(六)考核:

1.服務期間,由運用單位依志工服務之勤惰情形、工作態 度、團隊精神、參與訓練等情形予以考核,考核服務成績 良好之志工,由規劃單位予以嘉獎以上之獎勵。

2.一學期志工服務時數達50小時以上者,發給獎狀以茲表 彰。

3.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累計滿20小時,並填畢反思記錄表送 交學務處者,記嘉獎一次。

4.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累計滿40小時,並填畢反思記錄表送 交學務處者,記嘉獎兩次。

5.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受推薦參加各項表揚活動。 (七)注意事項:

1.本校學生均應修習服務學習課程。

2.學生社團或班級性之服務學習,必須於活動前一週,向學 校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3.為顧及學業學習,學生參與服務時間以課餘時間為主,服 務時間認證,非假日不超過兩小時,假日每日以四小時為 原則,學期中每週以十小時為限,寒暑假每週不超過二十 小時為原則。

4.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且以半 小時為最小計時單位。

5.公共服務證明如有造假或不實者,依校規論處。

6.宗教團體例行性之聚會、選舉活動及營利性之團體機構辦 理之活動等不列入要點適用範圍。

六、輔導

(一)運用單位隨時關懷志工服務狀況,對於適應困難之志工給予 輔導和指導。

(二)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 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服務。

(三)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 導。

(四)志工依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服務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者,由運用單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五)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賠償之服務運用 單位對其有求償權。

(六)對於從事校外服務時,本校運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 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費用。

七、志工權利及義務

(一)志工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的安全與衛生條件下 從事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義務:

1.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 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的可利用資源。 

八、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7 黃水利先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黃水利先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92.09.26經行政會議修正

103.10.28經行政會議修訂

一、緣起:為傳承已故黃水利校長關懷弱勢學生之遺願,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事宜,由捐款人委託本校辦理。 三、本助學金於每年九月及隔年三月第一週公告受理申請,由學務處

統籌辦理,並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及隔年四月底前完成審議及發 放。

四、本助學金設黃水利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 助學金之運用及審議。委員會置委員10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 長就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輔導中心主任、主任教官、生輔 組長、訓育組長及各年級導師代表聘任之。

五、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 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 議。

六、辦理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七、申請資格:家境清寒或其他因素致有失學之虞者。 

八、申請金額:8,000元、5,000元或3,000元,由導師視學生情形提出   

    建議,交由委員會審議後發放。 

九、助學金來源:由各界自由捐助。 

十、申請本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及導師推薦函。(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十一、委員會得視申請人前一學期校內各項評量參酌審議。 

十二、受助學生應於當學年進行服務學習滿60小時,及繳交服務學習

反思紀錄表。委員會得評估其服務表現,做為後續核發助學金 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陳春木先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內容

28 愛心便當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愛心便當實施要點

一、緣起:

為協助有需求之學子,特訂愛心便當實施要點。 二、對象及申請:

(一)對象:本校確有必要或需求之學生。 

(二)申請:由導師或輔導教官視需要提出申請,以每學期期初辦理為原則。 

 三、經費來源:

愛心募款、學校師長專案捐款、社會慈善機構募款所得等來源, 依本要點專款專用。

四、午餐採購: 統由合作社代為採購午餐便當,定期結算,由專款項下核撥。

五、審查方式: 

    (一)期初申請者:納入獎、助學金相關審議委員會一併審查。 

    (二)臨時申請者:行政會議或主管會報審查。

六、愛心便當領用注意事項:

(一)依照輪序(每日兩員)至合作社領取所有便當至教官室發放, 其餘人員至教官室領取號碼牌,依照號碼牌順序領取便當, 抬便當同學可以先選便當。

(二)領完便當回到各班教室用餐,若教官室排有服務工作,則依 需求人數留下於教官室用餐。

(三)當日因故無法到校用餐者,需事前或當日撥打電話通知教官 室,另可提前於登記表上登記取消,以免造成浪費。

(四)領取之餐盒嚴禁轉賣,經發現則立即取消資格。 

(五)累記達三次無故未按時領取愛心便當,經勸導後仍無法配合

則取消資格。

(六)愛心便當資金多由校外愛心慈善機構募得,如該慈善機構辦 理活動,鼓勵受助同學踴躍參與志工活動。

(七)愛心便當應親自領取(因公務或行動不便者除外)。 

七、本實施要點之未盡事宜或改進項目,得經行政會議修訂公告後實施。

29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壹、依據:

102年1月18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34591號令「校園霸凌防 制準則」。

二、教育部101年8月15日臺軍(二)字第1010151287A號函。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22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5533400號函。 

貳、目的:落實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參、校園霸凌之界定與樣態

一、霸凌:

(一)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 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 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 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惟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 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 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肆、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一)為防止校園霸凌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特成立「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 

(三)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任期1年,由校長聘請之。 

(四)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 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

(五)小組成員,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 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 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二、實施三級預防策略:准用本校校園安全計畫 

三、與教育局、警政單位(如轄區加昌派出所、少年隊、校外會)攜手合作,適時尋求支援網絡。 

伍、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加強本校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三、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四、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 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五、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 並積極正向思考。

六、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 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七、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八、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陸、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 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 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研習,協助 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四、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 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 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柒、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一、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二)受理申請後,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 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 之救濟程序。

(三)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 報校長或學務處,學校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 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本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 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 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 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五)本校非調查學校而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 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六)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 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 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 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本校已知悉有霸 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七)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 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 載或附卷。


二、校園霸凌之調查程序:

(一)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 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學生時,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決定或協議定之。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 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本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 制。

2.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並告知行為人 及其他關係人,報復行為之相關懲處及法律效果。

4.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5.其他必要之處置。

6.第1目及第2目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 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本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 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 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 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 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 調查處理。

(五)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 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不因行 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本校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 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四、霸凌輔導機制:

(一)本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 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 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 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二)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 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本防制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之必要處 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 估是否改善。

(三)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四)本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 討校內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 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五)本校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 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通報權責

(一)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 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本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軍 訓處通報,並由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高雄 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 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 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 保密。

六、 調查結果及懲處規定

(一)本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送教育局備查。

(二)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有違反本防制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行為人有違反本防制規定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議處。

七、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應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 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 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 或行為人朗讀 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三)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 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當事人對於本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 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 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 他行政救濟。

八、隱私之保密

(一)本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 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但基 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 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 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 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 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 號為之。

捌、本防制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0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 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 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 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 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 之基礎。

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 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 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 研習,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第二章 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

第五條 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 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 全規劃。

第六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 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 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第七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 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 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第八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 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 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第九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 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 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第三章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第十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 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 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 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 有學生代表。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具 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 生代表參加。 第一項小組成員,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 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 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 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應提供適當 之培訓機會,以充實小組成員之培訓管道。

第十一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 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 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 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 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 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 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 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 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 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 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 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 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 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三條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 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 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 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第十四條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

(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 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學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當 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 議通過後執 行。


第十五條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 限。

三、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 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 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 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 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 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 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 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 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 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


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 號為之。

第十七條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 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十八條 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學校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 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未提供者,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 學校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 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調 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 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第十四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 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 討學校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 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 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 教。

第二十條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

(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廿一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 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 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 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 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 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 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 以保密。

第廿二條 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 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 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 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 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 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廿三條 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 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 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 其他行政救濟。

第四章 附則

第廿四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 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三、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五、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六、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第廿五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

,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 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 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第廿六條 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 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 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五條之校 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 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 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第廿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3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9年3月6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每學年定期舉辦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實施成效。

(二)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中,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工參加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

(四)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同意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五)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鼓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儘早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統稱學務處)申請調查,或由第三人提出檢舉調查,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本校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地點,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上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包括校內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皆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學生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若發現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其以口頭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其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請其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前項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得包括審議受理與否、協助討論調查小組名單、初審調查報告等;上述審議受理與否係依據性平法第二條之事件適用範圍,僅作受理之程序審查,不得對案情是否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進行實質判斷,而為不受理之決定。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主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假)登記。

前項調查小組人員之交通費或相關費用,得以本校或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稱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校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學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

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得以公開。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一款對行為人所為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處置,由輔導處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32 高雄市各級學校性侵害處理機制與流程

33 學生專車管理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專車管理要點

91.5.30.核定

104.04.01專車管理委員會修訂

一、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 令 臺教社 (一)字第1020005938C號 交通部 令 交路字第10200039801號 中華 民國102年3月6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為維護學生專車接 送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專車」,專指經本校總務處上網公告招標、用 以接送學生上下學之遊覽車而言,此外任何方式均不包含在內。 

三、本校辦理學生專車業務,採任務編組方式,由各相關單位人員分

掌工作如次:


工作項目


一、專車業務全般行政綜合協調及督導。

 二、請購付款及車資催繳。

學務處 總務處 會計室

路線及設站規劃、搭車人數調查、乘車證核發、 秩序維持、車輛(駕駛)違約事項紀錄

教官室 學務處

招標、公告、簽約、經費收支保管及付款等

總務處 學務處 會計室

帳務管理及經費核銷

會計室 學務處


四、學生繳/退費方式: 

     (一)每學期依結算金額在規定期限內向指定繳款通路完成繳費。 

     (二)退乘:因退、轉、休學或遷居等不可抗拒等因素,得檢附相關證明依程序辦理退費。

(三)退費:依未搭乘日數比例退費。 

五、經費管理方式採代收代付,專帳管理方式辦理。


六、學生專車獎懲規定:

(一)獎勵: 

   1.凡擔任學生專車正(副)車隊長,依校規敘獎。

   2.拾獲遺失物並送教官室者,依校規適當獎勵

(二)懲處:

1.凡未申請逕搭車並經查證屬實者,依校規處分並追繳車 資,繳入學生專車專戶。

2.擔任正(副)車隊長未善盡職責經查證屬者,予以撤換, 並依校規處分。

3.偽造乘車證並查屬實者,除撤銷乘車資格並依校規處分。 七、學生專車申請增站規定:

(一)辦理增站作業為每年度12月。 

(二)專車辦理增站需依契約路線,並與上一停靠站相隔一公里以

上,且站點需有三人(含)以上搭乘需求,方可檢討辦理(申 請表如附件四)。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專車更換路線規定:學生因搬家或其他因素,可檢附申 請表申請更換路線(如附件二)。

(二)學生因故可申請臨時搭乘專車,可檢附申請表申請更換路線

(如附件三)。

(三)乘車證遺失再製,收工本費一百元。 九、本要點經陳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之。

34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 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 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 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第四條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 銀行),包括臺灣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銀行。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 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六條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 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 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 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 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七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

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

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 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 籍者。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 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除應符合 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 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 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 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學生。 第一項所定家庭年收入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售出 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學校應將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 主管機關彙總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最近一年度之 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第八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 下列規定辦理,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 公告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 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 擔全額。

(二)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 十萬元:由各該主管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本貸款 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 列預算負擔。

第九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 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 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 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 時辦理對保。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 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 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 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或生活費,應即 發放予學生。

第十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 行償還貸款。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 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 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港澳地區政府 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 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 持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 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 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 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 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 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 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 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 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 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 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第十一條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 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其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證明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該緩繳期間每次 為一年,以三次為限;學生倘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 期金額後,始得申請緩繳,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 管機關負擔。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 於離校時,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 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第十二條 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 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 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學校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 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 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第一項百分之八十信用保證責任,分擔方式如下,並由 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分擔之比率,編列預算支付: 

          一、大專院校部分,由主管機關分擔百分之七十五,學校分擔百分之五。 

           二、高中(職)部分,由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所設立相當於本辦法大專校院之軍 事校院,其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國防部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高雄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

一、申貸條件: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 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 學校之在學學生。

2.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 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或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3.申請生活費貸款者,除應符合前2項規定外,並應經直轄市、 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連帶保證人:

1.未成年學生(未滿二十歲且未婚者):

(1)借款學生為未成年者,原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2)借款學生父母離異者,需由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若未 約定監護人,如父母在 85年9月26日前離婚,由父親擔任連 帶保證人,如在上述日期後離婚,則離異之父母仍應共同擔 任連帶保證人。註:監護人註記於學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約定事項。

(3)借款學生父母雙亡者,由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若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由依中華民國民法1094條第一項 之規定定其監護人,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註:民法 1094條第一項法定監護人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 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4)借款學生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成年人一人擔任連帶保 證人,惟該連帶保證人之年齡不得逾70歲,且需附財力證 明或在職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

2.已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 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如另覓適當之成 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該連帶保證人之年齡不得逾70歲,且需 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

三、申貸手續:

1.簽約對保期間:□上學期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下學期為每年1月15日至02月底。

2.簽約對保方式:每一教育階段如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 學系、大專技院校(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除外)、研究所 各為一教育階段。

3.申請方式:申辦就學貸款學生須登錄本行網站(www.bok.com. tw)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於輸入資料後,再檢附 下列應備文件,持至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 (1).第一次申請時學生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同行親自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a.經由線上申請後自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一份(共5張或5張以上)。

b.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位不得省略)(含學 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 同者,需分別檢附。)

c.印章(含學生、連帶保證人) d.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之正面、反面分別影印(含學生、連帶保證人)。

e.註冊繳費通知單正本、影本及其他等相關證件。


於簽約對保期間內,前往本行任何一家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始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2).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本人親自至本行各 營業單位辦理對保手續,連帶保證人等無需一同前往,並 檢附下列文件: a.經由線上申請後自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一份(共5張或5張以上)。 b.印章(學生) c.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學生) d.註冊繳費通知單及影本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始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4.法定代理人父母如有一方或雙方未能親赴本行辦理簽約對保手 續,得以委任或授權他人辦理,「就學貸款委任書」或「就學 貸款保證授權書」可至本行網站下載,被授權人應攜帶本人之 印章、國民身分證及經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 公證或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或委任書,蓋印鑑章之授權書或委 任書應附對保日前六個月以內之印鑑證明。

5.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學 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本行辦理對保時, 應負擔支付相關手續費新台幣100元整予本行。

四、貸款額度: 參考教育部所核定各校收取費用(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 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較高標準者再酌 予加成訂定。 如因學雜費調漲或就學時間延長致額度不敷使用者,本行得逕行 調整額度。


五、貸款金額之範圍:

1.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2.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3.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每學期新台幣1,000元整;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 幣3,000元整。)

4.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5.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6.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學海飛颺」 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依大學法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 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每學年最高可申貸新台幣44萬元。)

7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應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每學期上限新台幣40,000整,中低收入戶之學生,每學期上限新台幣20,000元整。〕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 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 費之學生,得申貸扣除公費、部分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六、償還或延期償還: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 前自行主動通知本行前金分行,其償還期計算方式如下: 

1.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2.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3.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4.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5.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 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 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 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 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其一定金 額及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 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七、逾期訴追: 借款人應依約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法或拒不償還者, 由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一債務,對銀行各負全部清償責任。 銀行並將逾放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全 國金融機構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八、誠信還款: 銀行為配合政府讓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之政策及善盡社會公益責任 而辦理之就學貸款,其資金是社會大眾的存款。學生就學期間,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利息,亦為全國民眾納稅資 源,故借款人畢業後一定要依誠信原則償還貸款,以維護自己的 信用,否則將造成借款人於全國金融機構之不良信用紀錄,嚴重影 響借款人往後於金融機構信用之獲得及事業發展,務必特別慎重。

九、其他:

1.本行係以借款學生最近一次申辦「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所載通訊地址為寄單地址,嗣後借款人寄單地址或電話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註明身分證字號及姓名通知本行前金分行。

2.借款學生若於畢業滿一年後或應還款日前半個月,仍未收到本行寄 發之「到期還款通知書」者,請向本行前金分行就學貸款洽詢。 就學貸款主辦行 高雄銀行前金分行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 145號3樓   電話:(07)2863358


中山高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一、申貸條件:(就貸相關辦法,請相關辦法,請參考本校學生手冊) 1.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中低收入戶之 子女就學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補助(一一四萬元以下);對 於家庭年收入所得逾一一四萬至一二○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供半數利息補助,是否符合該標準,得由學校送請教育部轉送

財稅資料中心查明。

2.未符合前款規定之要件(家庭年收入所得一二○萬元以上), 而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其利息應自行負 擔(需至高雄銀行開戶,按月扣息)。

二、學務處辦理登記。 三、至高雄銀行辦理貸款,應備文件如下:

1.學生及保證人之身份證、印章。(請自備一份身份證影本,交 銀行存執)。

2.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學雜費繳款單。(請持本校核 貸金額之註冊繳費收據並自備一份影本,交銀行存執)。

3.全戶戶籍謄本。(限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及 其父母、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四、開學當日持下列文件至學務處辦理:

1.高雄銀行開立之「就學貸款申請書」(初次辦理者)及「就學 貸款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2.繳費收據(學雜費及書籍費)。

3.戶籍謄本。(申請人及保證人如不在同一戶請自備一份)。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相關規定(含申貸流程)

一、政府為協助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辦理學生就 學貸款。

二、申請貸款要件:

1.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中低收入戶之 子女就學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補助(一一四萬元以下);對 於家庭年收入所得逾一一四萬至一二○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 供半數利息補助,是否符合該標準,得由學校送請教育部轉送 財稅資料中心查明。

2.未符合前款規定之要件(家庭年收入所得一二○萬元以上), 而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其利息應自行負 擔(需至高雄銀行開戶,按月扣息)。

三、貸款項目:以本校銀行繳費通知單為依據,包括學費、雜費、核 准徵收之實習費、學生平安保險費、住宿費、書籍費(教育部規 定之壹仟元)等。

四、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者,不得申貸。但享受半公費或已請領教 育補助費者,得申貸減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之差額。

五、申請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家長為保證人。(如已婚,配偶為保 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擔任保證人, 需檢附其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若父母為保證人其年滿七十歲 以上者,應另加覓適當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若保證人無法親 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可向住所所在地方法院就保證事項辦理公 證,再由申請學生持公證書及相關文件,攜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高雄銀行前金分行電話:(07)2863358轉14


六、學生貸款由指定之銀行(本校承貸銀行為高雄銀行)辦理,其利 息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 標利率加碼計算。 1.學生仍在學或畢業未滿一年內,利息由主管機關負擔。(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一一四萬元以下)。

2.對於家庭年收入所得逾一一四萬至一二○萬元以下之在學學生,政府提供半數利息補助,其他半數利息須於撥款後次月自行 付擔。

3.畢業滿一年之日起(男生得自服完兵役義務後滿一年)由學生 自付利息並償還。

七、償還:

1.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餘類 推:償還期間的利息由學生自付,出國留學、定居者,應一次 償還。因故退學或就業後未繼續升學者,應於退學或教育實習 期滿或就業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 畢業完成後,開始清償。

2.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延至最後學業完成後償還,男生得延至 服完義務役(替代役)之後償還;借款人因休學、轉學、延長 畢業等事故至就學期間延長者,應主動通知銀行並申請延長。(高雄銀行網址:http://www.bok.com.tw/) 八、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 開放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紀錄。

九、貸款對保需備之相關證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籍謄本(申請人及保證人如不在同一戶請 自備一份)。

2.申請人及保證人身份證、印章(學生未滿二十歲,保證人由父 母共同行駛,其中一方未能出面,可檢附印鑑證明,填具委託 書,委託一方辦理)。

3.註冊繳費通知單及書籍費單。

4.學生證(新生以入學通知代替)。 十、學生就學貸款流程:

1.每學期期末至學務處辦理就學貸款登記。

2.開學當日攜高雄銀行開立之「就學貸款申請書」及「就學貸款 撥款通知書」第二聯、繳費收據(學雜費及書籍費)。

申辦就學貸款學生必須辦完以上流程,經銀行對保並不表示就能 貸到款,需由學校將申貸者資料送教育部轉財稅中心進行年度所 得審核,若有不符規定者需即時補繳學費。如有疑問請電洽訓育 組:(07)3641116轉122。

35 高雄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

高雄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

一、申貸條件: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

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或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申請生活費貸款者,除應符合前2項規定外,並應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連帶保證人: 


1.未成年學生(未滿二十歲且未婚者): 

(1)借款學生為未成年者,原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2)借款學生父母離異者,需由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若未約定監護人,如父母在 85年9月26日前離婚,由父親擔任連帶保證人,如在上述日期後離婚,則離異之父母仍應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註:監護人註記於學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約定事項。 

(3)借款學生父母雙亡者,由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若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由依中華民國民法1094條第一項之規定定其監護人,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註:民法 1094條第一項法定監護人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4)借款學生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成年人一人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該連帶保證人之年齡不得逾70歲,且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 

2.已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 

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該連帶保證人之年齡不得逾70歲,且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 

三、申貸手續: 

1.簽約對保期間:□上學期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下學期為每年1月15日至02月底。 

2.簽約對保方式:每一教育階段如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大專技院校(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除外)、研究所各為一教育階段。

3.申請方式:申辦就學貸款學生須登錄本行網站(www.bok.com.tw)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於輸入資料後,再檢附下列應備文件,持至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

(1).

第一次申請時學生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同行親自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a.經由線上申請後自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一份(共5張或5張以上)。

b.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位不得省略)(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c.印章(含學生、連帶保證人) 

d.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之正面、反面分別影印(含學生、連帶保證人)。

e.註冊繳費通知單正本、影本及其他等相關證件。

於簽約對保期間內,前往本行任何一家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始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2).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本人親自至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對保手續,連帶保證人等無需一同前往,並檢附下列文件:

a.經由線上申請後自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一份(共5張或5張以上)。

b.印章(學生) 

c.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學生)

d.註冊繳費通知單及影本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始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4法定代理人父母如有一方或雙方未能親赴本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得以委任或授權他人辦理,「就學貸款委任書」或「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可至本行網站下載,被授權人應攜帶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經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或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或委任書,蓋印鑑章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應附對保日前六個月以內之印鑑證明。


5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本行辦理對保時,應負擔支付相關手續費新台幣100元整予本行。



四、貸款額度: 



參考教育部所核定各校收取費用(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較高標準者再酌予加成訂定。

如因學雜費調漲或就學時間延長致額度不敷使用者,本行得逕行調整額度。


五、貸款金額之範圍: 


1.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2.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3.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1,000元整;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3,000元整。 )


4.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5.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6.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依大學法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每學年最高可申貸新台幣44萬元。)


7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應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每學期上限新台幣40,000元整,中低收入戶之學生,每學期上限新台幣20,000元整。〕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申貸扣除公費、部分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六、償還或延期償還: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前自行主動通知本行前金分行,其償還期計算方式如下:


1.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2.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3.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4.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5.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貸款學生於償還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其一定金額及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七、逾期訴追:


借款人應依約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法或拒不償還者,由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一債務,對銀行各負全部清償責任。銀行並將逾放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全國金融機構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八、誠信還款:


銀行為配合政府讓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之政策及善盡社會公益責任而辦理之就學貸款,其資金是社會大眾的存款。學生就學期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利息,亦為全國民眾納稅資源,故借款人畢業後一定要依誠信原則償還貸款,以維護自己的信用,否則將造成借款人於全國金融機構之不良信用紀錄,嚴重影響借款人往後於金融機構信用之獲得及事業發展,務必特別慎重。


九、其他: 


1.本行係以借款學生最近一次申辦「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所載通訊地址為寄單地址,嗣後借款人寄單地址或電話變更時,應即以書面,註明身分證字號及姓名通知本行前金分行。


2.借款學生若於畢業滿一年後或應還款日前半個月,仍未收到本行寄發之「到期還款通知書」者,請向本行前金分行就學貸款洽詢。


就學貸款主辦行 高雄銀行前金分行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 145號3樓


電話: (07)2863358

36 中山高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中山高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37 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相關規定(含申貸流程)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相關規定(含申貸流程)


申辦就學貸款學生必須辦完以上流程,經銀行對保並不表示就能貸到款,需由學校將申貸者資料送教育部轉財稅中心進行年度所得審核,若有不符規定者需即時補繳學費。如有疑問請電洽訓育組:(07)3641116轉122。




38 對學生出入網路咖啡營業場所之輔導管理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對學生出入網路咖啡營業場所之輔導管理要點

92.05修訂


壹、依據:

為讓學生專心於學業,從事健康之休閒活動與人際關係之互動, 避免沉迷於資訊休閒中    

心,或感染一些不良習性,特建立此項輔導管 理要點。

貳、目的: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高市教一字第○○一六二六 六號函辦理。

參、使用規定: 

一、持續宣導未滿十八歲之學生,不得於上課時間內及夜間十二時以後於網路咖啡內消費或

    滯留;未滿十六歲之學生,不得於夜間十 時以後於店內消費或滯留。

二、配合平日延長電腦教室開放時間,寒暑假實施飆網路作業與開放 電腦教室供學生使用,減少學生涉足資訊休閒服務時間。

三、運用學校社團活動,擴大學生參與藝文、體育、社團活動,倡導 正當休閒觀念。

四、配合電腦課程宣導網路禮儀與相關法規,並宣導優良網站,防止 涉入網路賭博、色情與暴力陷阱。

五、落實對曠、缺課較多之學生之追蹤輔導,結合警局或少年隊、校 外會之巡查通報,持續給予輔導。

六、持續結合親師合作,掌握學生個案給予學習自我管理與成長輔 導。

七、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培養使用合法軟體之態度。 

八、加強宣導注意公共安全預防意外事件。

39 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0年 12月20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年 10月29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字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高雄市教育局103年6月6日高市教資字第10333785800號函「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


二、緣起:智慧型行動通訊設備的發明,讓人們生活產生了依賴,甚至人們在閒暇之餘不能放鬆心情,出去大自然走走時,根本無法靜下心來,仍需要隨時隨地的打卡、臉書、IG…,就連學生抱著書本猛k書的時間,也被它所攻佔,對於學生而言影響甚鉅。有鑑於此,訂定本校學生行動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教育學生,實屬必要。


三、目的: 

(一)維護校園安寧及學校團體秩序。 

(二)有效管理和教導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禮儀。 

(三)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並提昇教師教學暨學生學習品質。


四、正確使用行動載具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為避免長時間暴露於電磁波下,造成對身體傷害,學生應盡量減少使用行動載具。 

(三)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避免影響他人受教權,學生於上課、 午休、集會應避免使用行動載具。 

(四)為尊重他人隱私及避免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學生於校園不得針對他人從事錄音及拍照、攝影及散播未經他人同意訊息等行為,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五、管理規則: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為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它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學生攜帶之手機,應於上課時副班長宣達後,主動放置於教室前方安裝之手機袋或手機集中管理放置區域,於下課後方可取回使用。若不按規定將手機置於行動電話收納袋,任課老師將登記於點名簿依照獎懲規定處理。

(三)上課期間(含集會)禁止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若因緊急事件或課程需要經師長同意不在此限。

(四)新生應在開學後二週內繳交經家長簽名及蓋章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行動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家長通知回條,由導師完成初審,轉學務處存查。

(五)學生於上課期間(含集會)使用行動載具遭師長查獲者,依獎懲規定處理。

(六)試場違規使用行動電話依本校考試規則及學生獎懲要點辦理。


六、獎懲規定: 

(一)未依規定將手機放置於手機袋者,建議「警告乙次」處分。

(二)欺騙師長未帶手機而未放置手機管理區域,上課使用,建議「警告乙次」處分,累犯者建議「小過乙次」處分。

(三)針對他人從事錄音及拍照、攝影及散播未經他人同意訊息等行為,或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建議「小過乙次」處分,情節嚴重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得為「大過乙次」處分。

(四)學生因使用行動通訊設備違犯重大校規,而本校獎懲實施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


七、全體教職員負有督(指)導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


八、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0年 12月20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年 10月29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字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高雄市教育局103年6月6日高市教資字第10333785800號函「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


二、緣起:智慧型行動通訊設備的發明,讓人們生活產生了依賴,甚至人們在閒暇之餘不能放鬆心情,出去大自然走走時,根本無法靜下心來,仍需要隨時隨地的打卡、臉書、IG…,就連學生抱著書本猛k書的時間,也被它所攻佔,對於學生而言影響甚鉅。有鑑於此,訂定本校學生行動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教育學生,實屬必要。


三、目的: 

(一)維護校園安寧及學校團體秩序。 

(二)有效管理和教導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禮儀。 

(三)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並提昇教師教學暨學生學習品質。


四、正確使用行動載具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為避免長時間暴露於電磁波下,造成對身體傷害,學生應盡量減少使用行動載具。 

(三)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避免影響他人受教權,學生於上課、 午休、集會應避免使用行動載具。 

(四)為尊重他人隱私及避免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學生於校園不得針對他人從事錄音及拍照、攝影及散播未經他人同意訊息等行為,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五、管理規則: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為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它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學生攜帶之手機,應於上課時副班長宣達後,主動放置於教室前方安裝之手機袋或手機集中管理放置區域,於下課後方可取回使用。若不按規定將手機置於行動電話收納袋,任課老師將登記於點名簿依照獎懲規定處理。

(三)上課期間(含集會)禁止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若因緊急事件或課程需要經師長同意不在此限。

(四)新生應在開學後二週內繳交經家長簽名及蓋章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行動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家長通知回條,由導師完成初審,轉學務處存查。

(五)學生於上課期間(含集會)使用行動載具遭師長查獲者,依獎懲規定處理。

(六)試場違規使用行動電話依本校考試規則及學生獎懲要點辦理。


六、獎懲規定: 

(一)未依規定將手機放置於手機袋者,建議「警告乙次」處分。

(二)欺騙師長未帶手機而未放置手機管理區域,上課使用,建議「警告乙次」處分,累犯者建議「小過乙次」處分。

(三)針對他人從事錄音及拍照、攝影及散播未經他人同意訊息等行為,或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建議「小過乙次」處分,情節嚴重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得為「大過乙次」處分。

(四)學生因使用行動通訊設備違犯重大校規,而本校獎懲實施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


七、全體教職員負有督(指)導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


八、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40 推行「交通安全暨防制學生機、踏車肇事」實施計畫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推行「交通安全暨防制學生機、踏車肇事」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本校交通安全實施計畫(91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二、依本校及鄰近社區特性暨實況辦理。

貳、緣起

鑑於學生機(腳踏)車肇事頻傳,為杜絕車禍意外事件,與維護 學生行的安全,將其列為教育重點項目,主動積極嚴採各項防制 措施。

參、目標

結合相關單位及家長,依法律規定,針對學生騎乘機車狀況;加 強推動學生安全教育;運用教育、執行及輔導、獎懲之手段,落 實各項防制措施,期有效防範學生機車肇事或交通安全意外事故。

肆、防制措施 一、宣導:

(一)運用教育部(局)等上級頒發之錄影帶,播放防制學生機車 肇事宣導,結合家庭及社會教育力量,以達到全面宣導效果。 

(二)結合各項活動,於專欄公佈宣導海(壁)報,並隨時更宣導資料,以擴大達宣教效果。

(三)配合國內重大機車肇事案例,利用全校性週(班)會(或專 題講座)等集會宣導,並鼓勵各班將交通安全案例剪報張貼 於各班教室公佈欄。

(四)成立交通糾察服務隊,運用同儕心理,由學生告訴學生,由 學生影響學生。

(五)寄發家長聯繫函、電話聯絡等方式,呼籲學生家長全力配合。

(六)配合上級單位主辦之交通、法律常識等巡迴演講及演唱會、交通安全才藝競賽等活動,達到多層級的宣導效果。

二、教育:

(一)新生始業輔導時間,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內容,建立 新生正確觀念。

(二)配合授課時機實施交通安全案例機會教育,並於每學年實施 班級心得寫作或有獎徵答活動,以普及交通安全教育。

(三)針對申請騎機車上放學,行動不便學生,曾違規學生(含其 他單位舉報違規者)建立輔導名冊,加強教育及輔導措施。

三、執行:

(一)請教職員工(教官)同仁及保全警衛於學校上放學時段,實施不定期取締工作,以遏阻學生違規。

(二)律定巡查勤務,實施定(不定)期(點)巡查工作。 

(三)由教官室建立違規登記簿,以掌握違規學生,定時陳閱。

四、違規輔導: 違反現行交通規則者,視情節輕重依校規給予處分後,並納入違 規輔導人員名冊,強制參加每學期交通安全講習,無故不參加交 通安全講習者,不得辦理行善銷過之申請。

伍、督導考核 

一、學生騎乘機車肇事,均按教育部部頒「學生特殊事件報告表」及本校「學生特殊意外事件報告表」按時效填報。 

 二、獎懲:

(一)「推行交通安全暨防制學生機車肇事」執行徹底,著有績效 者,辦理表揚及獎勵。

(二)「推行交通安全暨防制學生機車肇事」執行不力者,於會議 中檢討改進。

陸、本規定奉核後,配合本校年度交通安全計畫合併實施。

41 學生騎機車上下學申請書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學生騎機車上下學申請書


親愛的家長您好: 近來年滿十八歲高中職生,以機車為代步工具已逐

漸普遍,車禍事故時有發生,為維護學生安全,學校對學生交通安全至為重視。根 據統計,每年學生意外傷亡以交通事故佔絕大比例,本校為顧及學生 安全考量社會環境以及學生交通實際需要,准許具備機車駕照並經家 長同意之學生,辦理本校停車證(本校不收任何費用惟不負責學生機 車保管責任)。

敬請貴家長約束貴子弟遵守相關交通法規,騎乘機車必須戴安全 帽,並同意遵守申請書所列規定,凡違犯者貴子弟將受校規懲處,並 取消校內停車證。另本校不定期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研習及相關宣導活 動,貴子弟將納為當然參加者。

敬 祈

貴家長為貴子弟安全起見,能多予約束及叮嚀,囑其勿騎快車, 以防事故發生為禱!

敬祝        闔家平安   諸事順遂


高雄市立中山高中 敬啟



42 高雄市中山高中學生機車停放校內申請書 


高雄市中山高中學生機車停放校內申請書

  班 學生 領有機車駕照,為便 於通學須騎機車上、下學;請遵守下列規定並不得觸犯,違者依校 規處分並取消校內停放機車資格,貴家長若同意請於下列事項內打「v」。

□一、服從學校交通糾察及遵守交通法規及交通警察指揮,騎機車一 定戴安全帽,不飆車、不超速。

□二、核定機車停車證須與申請牌照相符,更換車輛必須重新申請, 機車證完成張貼方為生效;未辦理者依校規懲處。

□三、切勿機車雙載,以維安全;發生交通事故,易引發「刑事責 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一旦 肇事判定駕駛者需依比重承擔被載者民(刑)事責任,監護人 已閱讀宣導案例。

叮嚀提醒:將機車借給未成年或無照者駕駛,須吊扣行照3個月;若 借給喝酒者、允許其酒後駕駛者,也須吊扣車輛牌照3個月;將駕照 借給他人使用會被扣駕照三個月。


借車給女兒卻肇事,法官判母需連帶賠償廿二萬

2011/01/31【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廿歲王姓女子,無照騎機車撞傷人,由於和解不成,被

害人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王姓女子的母親,明知女兒沒 駕照還讓女兒騎車肇事,導致被害人受傷,因此判處王姓女子及母 親,連帶賠償廿二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無照駕駛的廿歲王姓女子,騎機車載著弟弟,在 新竹市香山地區,由於闖紅燈撞上另一名綠燈起步的陳姓女子機車, 導致對方機車倒地,陳姓女子頭部受傷送醫。被害人憤而提告,雙方 和解不成,無照騎車肇事的王姓女子,日前被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名, 判處五個月徒刑。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一併控告車 主王姓女子的母親。被害人認為,肇事人的母親明知女兒沒有通過駕 照考試,仍將登記在名下的機車借給女兒使用,放縱女兒發生車禍導 致別人受傷,應負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承審法官認為,車主為防止車禍的發生,避免殃及第三人,車 主有不出借機動車輛給無照駕駛者的義務,因此出借車輛的車 

主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原文網址:    http://news.cts.com.tw/cts/

society/200912/200912010352749.html)


無照女載友雙亡 父賠75萬 何姓少女無照騎機車載學妹雙亡  2014年10月15日 蘋果日報【孫友廉╱新北報導】

十五歲少女何培瑄去年七月不滿遭父親責罵,深夜無照騎機車載 鐘姓學妹闖紅燈,雙雙遭超速的小貨車撞死,鐘女父母向何父求償。 新北地院認為,何父對女兒管教有疏失,但鐘女明知何女無照仍上


車,應自負二成責任,昨判何父賠償鐘女父母共七十五萬餘元;仍可 上訴。何女父親曾哽咽自責說:「如果不跟她吵架,她就不會騎機車 了!」昨聯繫不上何父、鐘女家屬,不知其回應。判決指出,去年七 月五日凌晨,國中剛畢業的十五歲何女負氣離家,她向友人借機車, 載著十三歲的鐘姓學妹散心,在新北市林口忠孝路、文化三路闖紅 燈,與賴男駕駛小貨車相撞死亡。

鐘女父母向何女父親求償六百萬元,法官認為何父管教有疏失, 但鐘女明知何女沒駕照仍上車也有過失,扣除鐘女父母已領強制責任 險二百萬元,另獲賴姓駕駛賠五十萬元,判何父賠償鐘女父母共七

十五萬餘元。(原文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

headline/20141015/36146569/無照女載友雙亡父賠75萬)


  未遵守交通規則案例    


嘉大車禍案  前座學生被判10個月

2010/09/29 13:49:23【記者梁雅雯/嘉義報導】 嘉義大學體育系陳姓及黃姓兩位女學生雙載,坐在前座的黃女未

依規定駕駛,行駛交岔口時,與直行侯姓機車騎士發生嚴重擦撞,侯 姓男子當場死亡,後座陳姓女子送醫後成植物人狀態,經法院判決因 過失致死,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審理認為,被告黃姓女子未能遵守兩段式左轉的規定,違反注意 義務之程度,雖無任何犯罪前科,但本次意外造成侯姓男子失去年輕 的生 命,陳姓女子成為植物人,必須長期照護及治療,個人及家庭 所承擔身心痛楚及損害鉅大。且黃姓女子未能面對自己的過錯,欲將 責任歸咎在依循號誌前進的侯姓被害人身上,事後也無法與兩位被害

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綜合各方因素,處以有期徒刑10個月。(資料

來源 http://blog.udn.com/chiayinews/4455118


「我醉了 來載我」 好心接友 雙姝摔車1死1危 雨夜過彎撞花台 拋飛8米倒血泊

2012年 02月04日

新竹市一名玲姓美容師凌晨騎機車接酒醉的朋友翁姓女子返家, 兩人共乘機車從世界街左轉中正路時,疑車速過快,加上天雨路滑, 機車撞上人行道花台磚頭,兩女彈飛8公尺,倒臥血泊;機車頭撞 歪、車輪爆胎、滑行20公尺到對向車道,現場散落兩人鞋子、衣物和 零件,機車撞上人行道花台磚頭,兩人彈飛8公尺,倒臥血泊中,玲 女傷重不治,翁女命危與死神搏鬥中。

檢警相驗,發現死者玲勗娸(勗音同旭,26歲)頭顱受創骨折, 造成顱內出血致死。玲女和命危翁淑美(20歲)經抽血檢測,翁女 換算酒測值1.21毫克(標準值0.25毫克),幾乎酒醉不省人事, 玲女沒喝酒,但案發時由誰騎機車,仍待翁女清醒及調閱附近監視

器,以釐清責任。(資料來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

id/34000528/IssueID/20120204/applesearch/)

申請人簽名: 監護人簽名:

高雄市立中山高中

學生申請校內機車停放證相關證照黏貼表



若提出申請車輛車主非屬直系親屬(姓名、地址其中之一不同),請詳 閱後簽名: 1.監護人瞭解申請者提出機車相關資料與監護人地址或姓名有不同之

處,且機車亦非屬申請者個人所有。

2.監護人同意申請者運用此機車為交通工具,且明瞭若使用者一旦肇 事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監護人簽名:              



43 損壞公物賠償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損壞公物賠償要點

91年7月9日核定


一、本校公物賠償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校教職員、學生、工友對於公物除有無法避免之損壞及正當之消耗外,如遇有損壞均須賠償。 

三、公物損壞賠償以同一物品為原則,如無法購得同一物品時,應照原價加倍賠償。 

四、公物損壞尚能修理應用者,損壞人應自行設法修理或委託事務人員代為修理。 

五、本校學生故意損壞公物或損壞公物不立即報告者,經查明屬實,除照規定賠償外,由校懲

處。 

六、保管人員應隨時清查公物有無損壞,如遇有損壞未清查,或清查不報者,應負賠償之責。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





44 教室維護實施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教室維護實施要點


壹、推行班級公物保管制度:

91年7月9日核定

一、各班公物均由使用人(學生一人一桌椅為原則)負責保管。 

二、班級公物如講桌、講椅,玻璃、門、窗、多餘桌椅、教學媒體設備及機櫃等公物一律由總務股長或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三、教室放學前須關好門窗並上鎖後,電燈、電扇要關妥,值日生才可離校。 

四、開學後一週內由各班總務股長負責造冊(班級公物保管單)送務處事務組。 

五、學期中由總務處抽查,學期結束績優班級獎勵之。 

六、學期中轉學離校時應將保管公物繳回總務處、課桌椅交總務股長負責代為保管。 

貳、推行損壞公物賠償制度:為使公物達到物盡其用,養成學生愛惜公物習慣,進而達到吾愛 吾校的境界,今後公物(玻璃、門窗、課桌椅、講桌椅、擴音 設備、教學媒體等設備及電腦機櫃、電扇、電燈等教室用品及實 驗儀器等)若為人為損壞,由損壞學生負責賠償,蓄意破壞者加 倍賠償之,各班無法找出損壞者,由該班全班負責賠償之。

參、設備損壞維修要點: 

一、各班教室設備損壞由各班導師或總務股長至總務處事務組填寫維修單。

二、專科教室由管理人員填寫維修單會至教務處設備組後,送總務處事務務組。 

三、各處室及教師辦公室指派負責人員填寫維修單後,通知總務處事務組。 

四、總務處事務組收到通知單後,視輕重緩急辦理修護之。但總務處無法自行修護時,須告知處理方案或通知填寫請購單請人修護。 

肆、本校推行節約能源辦法:

A、電源部份: 一、教室

  1.全班離開教室或下課、放學前應關燈、關電扇,關電腦等教學 媒體。

  2.教室內人數少時應以座位附近開燈及電扇。其他不宜開啟,以節約

    能源。

  3.宣導學生養成隨手關燈、關電扇之習慣。

  4.教室四角落(靠門處)以不亮燈為原則。

  5.視光線亮度跳盞開燈或全開。 

二、路燈:晚上路燈跳區跳盞開燈照明,以防宵小活動。 

B、水源部份:

一、養成洗手後隨即關水龍頭習慣。 

 二、馬桶開啟後應確定自然關閉時才離開,如無法關閉通知總務處修理。 

三、漏水時隨即告知總務處派員修護。 

四、維持水溝暢通、檢查水流是否正常。 

伍、注意防災逃生確保個人安全:

一、防震:地震時保持鎮定。切勿慌張跑到戶外觀察四週環境。 

室內:躲在堅固傢俱旁或靠建築中央的牆站著,站立在入口處切勿靠近或站於外門口。立即關閉電源開關。室外:立即站於空曠處,遠離電線、招牌、冷氣機、屋簷。遠離海灘、港口、以防海嘯之侵襲。行駛中車輛減速靠邊停 放,留在車內或下車避難。

二、防火:不可玩火及爆竹品。

1.不亂丟火柴和火種。

2.易燃物品遠離火源。

3.用電不過量。

4.熟悉各項滅火設備及滅火器之放置位置。 三、滅火:

1.油脂類要使用泡沫乾粉,二氧化碳乾粉滅火。

2.衣服著火應在地上打滾熄滅。

3.電線著火先將開關關閉再滅火。 四、火災逃生:站在窗口狂呼吹笛求救。

1.沈著果斷,放棄財物。

2.呼喚他人逃生,協助老弱婦孺離開。

3.採低姿爬行,濕巾掩鼻,浸濕衣物,衝破火場。

4.跳樓目標對準救生網。 五、防颱:颱風警報時當天早上六時至六時卅分或前晚十一時收聽廣

播是否上學。

1.颱風警報時,放學前確實關好教室門窗及電源。

2.勿前往地勢低窪地區,避免落水。

3.勿靠近被風吹落的電線,避免走火觸電。 陸、注意校園安全第一: 

一、搬桌椅特別注意工作安全。 

二、校舍鐵欄杆勿嬉戲。 

三、上下樓梯更要小心。

四、注意玻璃傷害。 五、注意陌生人。

六、管理錢財應隨身攜帶隨時注意身邊陌生人,儘速於每日下午二時 以前繳交負責收取單位,否則各班自行處理,切勿放置教室內。

45 車輛停放規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車輛停放規則

91年7月9日核定


一、學生停放車輛(含汽、機、腳踏車)應依指定地點停放整齊,否 則查明議處。

二、本校僅提供車輛(含汽、機、腳踏車)停放空間,不負責損壞、 遺失寄賠償,請自行加鎖保護。

三、放學(含晚自習)後或假期間,車輛(汽、機、腳踏車)應駛離 校園(含停車空間)否則經校方集中公告一個月未前來招領者, 視同廢棄物清除,以維護校園整潔,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之。

46 專科教室電腦管理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專科教室電腦管理要點

90年10月24日經校長核可實施

93年3月19日經行政會議修正

一、本要點適用於各班級及專科教室之電腦。 二、各班配備為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及視訊轉換器材等。 三、本電腦置於班級中,以提供:

1.教師實施資訊融入教學。

2.各班學生上網查詢資料。

3.學生臨時需要使用電腦繕打資料。 四、各班級電腦必須配合事項:

1.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例如安裝及提供盜版軟體、影 音媒體等)。

2.不得架設任何型式網站。

3.使用時才予以開機,使用完畢及每天放學前必須關機。

4.不得玩遊戲(包括網路遊戲)。

5.不得擅自拆卸電腦線材或週邊。

6.若教室無學生在教室時,必須先將門窗鎖好。 五、各電腦管理人為各班導師及各專科教室管理老師。 六、故障報修:採線上報修或通報電腦中心。 七、故障維修責任歸屬:

1.一般故障(零組件故障):校方負責維修。

2.軟體故障:用還原光碟還原至原始狀態,由資訊股長負責。

3.人為破壞(包含機殼外觀):各班負責維修費用。 八、各班級應指定一名資訊組長,工作為:

1.平常電腦設備之維護(包含軟、硬體及整潔)。

2.故障時之上網登錄,申請維修。

3.每日查看學校網路公告事項。

4.定期檢查電腦內容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並予以掃毒。

5.訂定各班電腦維護條款。 

九、各班可自備USB介面週邊設備(印表機、掃描器等),其他介面

不予接受。若主機前方無USB接頭,各班應先購置USBHUB以 方便安裝週邊設備。

十、安裝週邊需先向電腦中心申請核准,授權予資訊股長安裝。 

十一、各班級電腦及週邊耗材由各班自行購置。 

十二、本校資訊教育推動小組得不定期抽查各班電腦維護情況,若有

缺失將通知改善,若無法改善,本小組有權利將班級電腦收 回電腦中心。

十三、若各班電腦維護情況良好,得於學期結束時予以獎勵。 

十四、違規罰則:

1.下載非法資料、如mp3、色情影音資料、盜版軟體:依校規 規定,記小過乙次。

2.任何時間玩遊戲者:記警告乙次。

3.拔除網路線企圖規避監控:記警告乙次。

4.使用掛網程式:記警告乙次。 5.使用即時聊天程式(如ICQ、MSN、Yahoo Messanger & IRC

):申誡,累犯記警告乙次。

6.使用完畢未即時關機者,申誡,累犯記警告乙次。 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47 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104年09月29日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7年11月07日經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 

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以及高雄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

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經正當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得依本要點提起申訴。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學生自治組織

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第三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之申訴事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由校長

            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名、學校教師會或教師代表三名、家長會

            代表二名、學生代表一名及醫學、法學、社會學或心理輔導等領域

            之校外專家學者一名擔任。

         第一項委員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行政人員

         代表;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擔任委員之學生代表,應為學生會代表或經選舉產生之

         學生代表,並應經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

申評會委員不得擔任同校之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申評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校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選

一人擔任主席。

         申評會評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增聘至少兩名特殊教育學

         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

         員。

第五條      本校對學生之管教或處置,以書面通知或公告者,應於通知書或公

告上附記,如有不服本處置,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向申評會提起申訴,但侵害行為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特殊

教育學生之申訴案件,申訴受理期限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開會並作成評議決定。

對於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事件,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

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學校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

         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事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申請申訴。

第六條 申訴人向本校提起申訴,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評議決定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事重新提起申訴。

第七條            申評會審議申訴事件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

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家長、監護人)亦得

要求到會說明。申評會開會時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八條            申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規定補聘之。

第九條            申評會之委員,為事件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

申訴事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

訴評議決定之前,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亦未經

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申評會主席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評議案之出席及表決委員人數。

第十條            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申訴人得於

本校繼續就讀,本校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申評會委員對申評會所為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

守秘密,對外不得洩漏,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事件與申訴人之資料

均應予以保密。經決議之評議決定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

第十二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本校名義送達申訴人。

前項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評會之決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

         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       

         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依評

         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十四條  本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辦理學生申評會相

         關行政作業事宜。

第十五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 

         案件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8 輔導學生行善銷過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輔導學生行善銷過要點

104.12.15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評量辦法」 (二)本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目的:提供在校學生行善銷過機會。 

三、實施對象:被記警告以上處分勇於負責之學生,一次申請銷一項

次。 

四、銷過輔導期限及行善銷過時數:

(一)警告:輔導期限二週,應完成3小時行善時數。 (二)小過:輔導期限四週,應完成9小時行善時數。 (三)大過:輔導期限十週,應完成21小時行善時數。

五、行善項目:

(一)擔任志工。 

(二)維護學校環境衛生及整潔。 (三)行善銷過輔導教師指定工作。

六、擔任行善銷過輔導教師人員:全校教職員工及本校實習教師。 

七、申請時間及地點:

每學期申請及截止日期公告於學校行事曆,由輔導中心受理申請 事宜。

八、注意事項:

(一)行善銷過輔導教師,每學期以輔導5人為上限,負責分配、 督導、管理申請學生之行善項目,並核實簽署認證時數。

(二)本校實習教師限擔任警告類之行善銷過輔導教師。

(三)凡完成行善銷過時數且銷過輔導期間未犯警告(含)以上之學 生,經審核,得註銷原懲處紀錄。

(四)行善時數以30分鐘為一單位,完成後由行善銷過輔導教師簽 名認可。

(五)學生可利用早自修或午休時間行善銷過,由行善銷過輔導教 師協助處理學生缺勤事宜。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9 圖書館借書規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圖書館借書規則

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核定 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本館出借圖書以本校教職員工生及學生家長為限。(含退休人員 和館際合作的學生)。

二、借閱圖書時,請自行從書架上選取,並憑閱覽證(學生證)向服 務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三、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書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左:

(一)教職員工圖書、期刊各六冊,圖書借期四週,期刊一週(公 務上或研究方面所需參考之書籍不在此限)。

(二)學生圖書四冊,借期四週,期刊四冊,借期一週。

(三)學生家長借書冊數則利用其子女名下數額,並依其子女資料

核發借書証。

四、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一次,但在續借期間有人預約

時,接獲本館通知即須歸還。

 五、辦理續借手續時,須持學生證至2樓服務台處,或至本校圖書館WEBPAC網頁辦理續借。

、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污損、評註等,若有上述情形

,即向服務人員聲明,倘圖書歸還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借書人 須依本校「圖書館借閱圖書遺失及污損賠償辦法」賠償。

、凡珍貴圖書,參考工具書及未裝訂之期刊、報章、雜誌,僅限於 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預約圖書,可向服務人員登記,但以課業及特殊需要參考之書籍 為限。但網路預約者,本館不再另行通知,請自行由網路查閱。

.本館遇有清點或整理圖書時,得隨時索回借出圖書。 

十一.教職員工及學生離校時,須辦理圖書還清手續。

十二.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50 圖書館書遺失及污損賠償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圖書館書遺失及污損賠償要點

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核定


一、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發揮圖書之最高效用,特訂本辦法。 

二、讀者所借閱之圖書倘事先未向服務人員聲明,而於歸還時有污損、缺頁、評註、圈點等

    情形,應自動向服務人員報備,並負責賠償。

三、賠償時,應自行購買同樣版本之新書抵賠,然侵犯著作權法者不 得抵賠該書。

四、若無法購得相同之新書抵賠,根據本館圖書登錄簿所載價格加 倍現款賠償,倘為原版外文圖書,則按三倍以現款賠償。

五、絕版書按原價五倍現款賠償。 

六、凡屬整套書之一冊,而出版商不單獨出售者,若遺失或污損時,應負責賠償整套新書。 

七、凡自購圖書賠償者,中文書應於遺失後兩週內,外文原版書於兩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

    以現金賠償者,應於掛失後一週內完成賠 償手續,逾期辦理者,除停止借閱權外,並報

    請學校議處。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51 圖書館閱覽室閱覽規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圖書館閱覽室閱覽規則

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核定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入館閱覽。 

二、上課期間(含自修、午休),學生未經許可不得入內自修閱覽。 

三、閱覽圖書、報章、雜誌,請勿剪裁、污損,並請閱後仍置原處、切勿任意攜出。 

 四、閱覽時,務講衣履整齊,保持肅靜,遵守公共道德,不得高聲談笑,朗讀。 

 五、閱覽者請勿在室內吸煙、吐痰、吃喝零食飲料,並請保持整潔。 

 六、閱覽者不得預佔座位,本室座位以一人一位為原則。 

 七、離開座位時,請將座椅放置整齊並將自用物品攜帶出館或暫置於物品集中處。若有遺失本館不負任何責任。 

 八、凡不遵守本規則者,由巡查人員加以勸告或停止其使用權,情節嚴

     重者,得依校規處分。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52 圖書館一樓閱覽室晚自修管理要點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圖書館一樓閱覽室晚自修管理要點

104年2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目的:

一、培養學生良好的閱讀習慣,樹立勤奮自立自強的校風。

二、養成學生自動自主的學習精神,達成自我管理的目標。

三、提供優質的課後自修場所,俾利考取理想的大學。

貳、開放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放學後至晚上九時。

二、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寒暑假:閱覽室不開放。

三、特定時段(學測及指考前)延長開放時間另行通知。

四、遇有特殊狀況需閉館時,另行公告。

參、使用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工。 二、本校學生。

肆、管理規則:

  一、有意願到校晚自修的同學,請向圖書館申請,並劃座位依座位入座,未申請者到

      館請於簽到簿登錄。

  二、學生申請晚自修須經家長同意,於每學期開學初辦理。

  三、到館自修請按規定時間進出,並遵守公共道德。

  四、晚自修時館內管理由專人全程督導,採上下課方式維持閱覽室之秩序。

五、違反本管理規則或違規不聽勸阻者,取消到校自修資格。

伍、安全維護:

一、參加晚自修是學生經家長同意而申請,家長負監護子女往返之一切安全事宜。

二、輔導教師維持晚自修學生秩序,糾正違規行為,輔導同學自動自律。

陸、本試辦要點另訂實施細則。

柒、本管理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3 圖書館一樓閱覽室晚自修實施細則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圖書館一樓閱覽室晚自修實施細則

104年2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晚自修時間自放學後至21:00。

(一)放學後至18:30(同學在此時段用餐,需第一節就進館,遲 到15分即不接受進館)。

(二)第一節:18:30至19:50(19:50~~20:00休息)。 

(三)第二節:20:00至21:00。

二、到館自修同學除休息時間外,請勿進出或任意走動、談笑。休息 時間亦不可在座位間閒聊,影響他人讀書,座位上不可交談或討 論以維持館內安靜的讀書空間。

三、到館自修同學請依申請固定座位就座,離座時帶走個人物品,並 將桌椅輕輕放置整齊,腳步放輕。

四、館內除瓶裝水外,其它飲料及零食,不得攜入館內。 

五、整潔、秩序之維護,採學生自治。館內之公物、報章、閱覽品不得攜出或損毀,違者依

    校規懲處。 

六、到館自修同學,不得影響到社區人士。 

七、到館自修同學,嚴禁無照騎乘機車。放學後車輛一律移置於圖書館前圓環邊排列整齊。 

八、違規處理:

(一)每節上課時間遲到15分鐘者記違規一次,無故早退者亦記違規。

(二)未依學校規定穿著服裝。 

(三)凡有違反上述之規定者依項目計違規。 

(四)違規累計達五次者,取消該學期到校自修資格。

九.本實施細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4圖書館「書香獎」實施計畫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圖書館「書香獎」實施計畫

110.11.23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一、  目的:鼓勵學生閱讀,提升本校閱讀風氣,並提高圖書館藏利用率。

二、  實施對象:本校學生

三、  活動辦法

(一)實施時間:上學期為9月至1月,下學期為2至6月。

(二)獎勵方式:每學期末頒發學期排行榜獎狀及圖書禮券,以資鼓勵。

(三)獎勵標準

1.  閱讀書香獎:借書達15~20本書者,頒發閱讀書香獎狀乙幀,圖書禮券100元。

2.  閱讀銀質獎:借書達21~40本書者,頒發閱讀書香獎狀乙幀,圖書禮券200元,並記嘉獎乙次。

3.  閱讀金質獎:借書達41本書以上,頒發閱讀書香獎狀乙幀,圖書禮券300元。並記嘉獎二次。

四、  注意事項

鼓勵同學借閱後確實閱讀,違規及當日借還者不列入計算。

五、  經費:本活動相關經費由「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推廣閱讀活動計畫」之中山閱讀書香獎經費項下支應,以學校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由本校家長委員會提供。

六、本實施計畫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審議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