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成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一)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1人,由校長兼任。
(二)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1人(幹事不參與申訴評議),由校長聘任。
(三)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教師代表(含學校教師會代表至少一人,無教師會者免推舉),一人至三人。
2.家長會代表或校外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3.學生代表,一人至三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4.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至三人。
申評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四)本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五)學生代表應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六)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七)學校學生申評會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懲委員之委員,任期以學年度為單位,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