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流染併發重症。
《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
臺北市因應流感大流行整備計畫(第十六版)。(學校公告)
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 :
111學校公告;(教育局111.11.1.北市教體字第1113092941號函)
112學校公告。(教育局112.1.16.北市教體字第1123004875號函)
校園流感防治措施:(學校公告)
「生病不上班、不上課」。
國中及高中職學生者應請假至少 5 天 (含假日)。
學校應於48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