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校園腸病毒通道及作業規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89年6月12日北市教七字第89237731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政府91年3月27日北市教七字第09131699600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91年4月4日北市教七字第09132731400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4月28日北市教體字第09734016800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1月3日北市教體字第10049125201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3月31日北市教體字第10433765800號函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處理程序。

(五)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學校或幼兒園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1.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七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或幼兒園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應措施。

3.學校或幼兒園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

  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級消

  毒工作。

四、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指本府衛生局公告當日起至指定期限止。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71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應協同家長(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及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採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施。

(五)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準用本規定。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學校或幼兒園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課,應通報教育局。

(二)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校(園)方應通報教育局,並協同市府相關局處研議防疫措施。

七、停課處理程序:

學校或幼兒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家長代表及校內

相關處室研議處理;二個班級(含二班)以上之停課,應協同家長

(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及召集當

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並於「臺北市學校暨機關

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線上停課通報事宜。

八、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經防疫小組決議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九、本市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準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