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學生畢業成績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包括:
(一)【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二)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習80 學分以上,
其中至少60 學分及格 (含實習科目至少30 學分以上及格)。
(三)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證照抵免規定
1.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23678B號 令)第十項學分及成績採計基準第(一)項校外學習成就第1.點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最高六學分或六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