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源自Richard M. Stallman, RMS 提出的一種軟體的分享概念。

RMS主張軟體授權必須給予使用者下列四種基本自由:

【自由零】使用的自由:以任何方式取得該軟體且以任何方式執行、使用該軟體。

【自由一】研究的自由:可以研究該軟體的運作方式,並使其符合個人需求。

【自由二】散布的自由:自由地複製該軟體並得以將該軟體分享給任何人。

【自由三】改良的自由:可以自行改良該軟體並散布改良後的版本,嘉惠眾人。


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常常讓人誤會就是免費軟體 (Freeware),事實上,Free Software當中的「Free」,代表的是「自由」而不是「免費」,亦即自由軟體自由傳遞的開放性,而非成本上的「免費」。採用自由軟體的人,能夠一併得到前文所提到的四大自由,而免費軟體僅是讓一般人可以免費取得並進行使用,使用者無法看到它的程式原始碼,當然更沒辦法像自由軟體一樣,任意研究、修改,以及重製散布該軟體,有時候使用的期間還可能會受到限制。這就是為什麼免費軟體不等於是自由軟體。

由於自由軟體經常被誤認為免費軟體,部分人士認為應該重新定義這些為程式設計帶來躍進的「開放程式原始碼」的軟體。於是艾瑞克雷蒙 (Eric S. Raymond, ESR) 和布魯斯佩倫 (Bruce Perens) 在1998年成立了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並明確定義出開源軟體應有的特性、制定了現行自由/開源軟體常用的各種授權條款。

時至今日,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分別代表著兩種相似卻不同的理念,但許多軟體亦同時符合兩者的標準,所以有人將兩個詞結合在一起,通稱為「自由開源軟體」(Free/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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