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照顧班

參考用-資訊組預先建立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壹、 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要點。

貳、 目的: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參、 指導單位:教育部。

肆、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伍、 承辦單位:建國國小。

陸、 實施期間:學期中放學後暨寒暑假中辦理,每日授課節數依實際需要安排。

柒、 辦理方式:

一、 每學期申請辦理,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 委託辦理:學校就本服務全部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委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本府核准。

捌、 補助對象:

以本校在學學生為對象,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優先免費參加(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其餘身分學生則由家長自費參加:

一、 低收入戶子女。

二、 身心障礙學生: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2人為原則,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身心障礙學生專班方式開辦。

三、 原住民籍學生。

四、 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報本府核准者(申請時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如學校或村里長開立之證明文件),得減免收費。

玖、 班級人數:

一、 分散編班為原則。

二、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壹拾、 教學人員: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 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

良好。

三、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

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結訓。

壹拾壹、 辦理內容:

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

活照顧。各校得配合社會發展或學生需求設計活動課程,但不得辦

理以升學為目的之活動。

壹拾貳、 收費(補助)基準:

本服務收費基準,得由學校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另行訂定:

一、 教師鐘點費,採委託辦理一併收費:410元/時計算 。

二、 每位學生繳交(補助)費用(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七÷學生數。

三、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勿向受補助身分學生先行收費,以免因家長無法繳費而退出參加,造成核定經費後學生卻中途退出,使得結餘款比例過高。

四、 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

比例減收自費生費用及繳回補助款。

壹拾參、 支用項目:

一、 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

二、 學校委託辦理之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依實際需要請領)、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三、 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

十為上限。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四、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自費學生20人,須自行負擔1位弱勢身分

學生減免之費用。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本項應依各縣市政府情況調整

(一)經本府及教育部審查後核撥經費。

(二)申請補助款之學校應於辦理結束一週內,彙齊成果、原始憑證 (指受補助學生之印領清冊)、教學進度與教師簽到表及結餘款支票各乙份報本府核銷。

壹拾肆、 成效考核

市府將定期訪視或評鑑學校辦理情形(含辦理及未辦理學校)。辦理成績優良者,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獎勵。

壹拾伍、 本計畫經本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小組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