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辦法

臺中市東區進德國民小學教育志工隊服務評鑑辦法

102.03.12志工大會訂定

108.09.11志工大會修定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本校教育志工隊組織章程。

二、目的:

(一)為加強學校資源運用,達成教育目標。

(二)善用社會資源,鼓勵熱心人士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以服務人生為目的。

(三)讓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已達親師生共同建構完整學校教育。

三、服務規範: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規定。

(二)志工人員協助推動學校校務工作,應受本校指導與監督。

(三)不得假借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

(四)對於因服務而取得之個資訊息,應保守秘密。

四、考核管理:

(一)志工值勤時,應著「志工服務背心」。

(二)志工應注意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

(三)志工值勤時請記得簽到,若遇無法執勤時請能覓妥代理人,勿無故缺席。

(四)工作期間如有怠忽職責、違背服務宗旨、損及學校榮譽之情事者,應取消志工資格。

(五)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

五、本計劃經志工大會討論決議,陳奉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