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圖書館借還書規則
一、開館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
二、圖書資料應以下列借閱證件借閱:
(一) 本校教職員工應以本校教職員工證借閱。
(二) 本校學生應以本校學生證借閱。
三、教職員借書以十五冊為限,借期一個月;高、國中學生借書,以五冊為限,借期兩週。
四、圖書資料借期,到期得續借一次;逾期未還應停止借閱圖書資料,並每逾一日每冊停借一日。
五、他館館際互借證件,逾期或其互借證件被他館停借應停止借書權利一學期。借用他館館際互借證件除應遵守他館之規定外,並應負借用之損失賠償責任。
六、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報紙及漫畫等,概不外借。借用須知如下:
(一)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報紙等只限於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二)符合下列資格,始可依規借閱漫畫:
1. 前一個月借閱冊數達 5 冊,且無逾期、損壞、遺失、未經許可在上課時間看課外書等情事紀錄。
2. 可借閱之漫畫書單,依圖書館每學年度公告為主,且圖書館保有調整借閱漫畫書單之權利。
3. 可借閱時間:
(1) 週五 09:00 開始登記,放學時到圖書館領書,隔週一 08:00 前歸還。(遇週五放假則提前一日登記,週一放假則延後一日歸還。)
(2) 段考前一週、段考當週,及寒暑假不得借閱。
4. 借閱後,若有違反以下情事,取消該學期借閱漫畫的資格:
(1) 上課期間閱讀借閱的漫畫。
(2) 未於規定時間內歸還借閱的漫畫。
七、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故意塗抹或撕毀書中圖片文章,須賠償原書,如原書無法購得,則照原定價之現金賠償。
八、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如經查覺,得停止其借書權一學期,並追回所借圖書。
九、借書證如有遺失,須即向本館申請掛失。申請掛失前,遺失借閱證件之賠償責任由本人負責。
十、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因故辦理離校,應於離校前清償所借圖書資料(含館際互借證件、其圖書資料及本館視聽資料),離校程序應經圖書館確認清償後始算完成。
十一、入館人員有下列行為者,除強制行為人停止其行為外,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校規處理與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攜帶食物(飲料)入館者,或於館内飲食(飲料)者。
(二) 影響圖書館秩序者。
(三) 利用電腦玩遊戲者。
(四) 未辦理借出圖書資料手續,擅自攜出館外者。
(五) 毀損或破壞圖書館設備、設施者。
(六)借閱館藏逾期經館方稽催三次仍不歸還者。
館員於圖書館行政區內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學生犯前項第六款且屬故意或情節重大者,記警告乙次,得連續處罰。
十二、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