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發展:依原教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應提供學習原住民 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
(一)課程發展:依原教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應提供學習原住民 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辦理原住民族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或系統性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
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之基本知能及專業成長等知能。 以儲備在地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
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
資源,以支持學校實施原住民族教育。
(四)資源應用: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策略聯盟,落實全民化原住民族教育並拓本點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所訂補助項目,及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補助計畫規範,明定原教中心之任務。
(五)課程教學:原住民族語課程教學之研發及推廣;辦理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訓;提供原住民族教育諮詢輔導;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研習;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