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 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局(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 諮詢人員:一人,由本局(府)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一人。由本局(府)遴選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
(五) 工作人員:一人,由原教中心指定教 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局(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局(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