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騎乘新文化:禮讓行人優先、不按鈴催促、不逆向行駛、不闖紅燈、不騎乘騎樓、人多區域應下車牽行,遵守交通規則,建立安全、友善、有禮的自行車騎乘環境,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關心您。
1.騎乘自行車時應配戴自行車專用安全帽
2.自行車騎士應穿著大小適宜的衣物並扣好鈕扣,褲管勿過長、鞋帶需綁好
3.自行車需安裝白色或淡黃色的頭燈、紅色尾燈;反光裝置需保持清潔且完整
4.自行車的剎車裝置要無鬆動並可正常使用
5.車頭鈴號需可正常響鈴,並固定堅牢
6.雨天騎乘自行車應穿著顏色鮮豔的雨衣,勿撐傘,並且減速慢行
1.自行車應於慢車道上靠右行駛
2.右轉時先沿慢車道外側放慢速度,確認後方無來車再靠邊右轉;左轉時應以二段式方法左轉
3.自行車騎士應以手勢告知即將變換行進方向,平行伸出右手為右轉彎、平行伸出左手為左轉彎、左臂向下垂伸為減速或停車
4.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乾燥路況下須與前車保持的9公尺的安全距離;雨天的潮濕路況則須保持13.5公尺(乾燥路況的1.5倍)
5.大型車輛在轉彎時產生的內輪差約為0.9公尺,自行車騎士應注意內輪差,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6.大型車會產生強力氣流,自行車騎士若發覺大型車輛將要超車時,最好靠邊暫停車以免發生危險
7.自行車在人車共用道上請禮讓行人先行
8.自行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除了有自行車穿越道線之外,其餘請用牽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行車屬於「慢車」種類。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有違反上列情形之一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